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19年2月)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可最高可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招用就业人员同时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总局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明确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申请、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税收减免管理等具体操作问题。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明确要求:一是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二是《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三是《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号备案,相关信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需提供给税务部门。四是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及扶贫办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五是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三、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最高可上浮50%。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时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四部委出台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印发《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第一批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21种及原料药4种同文发布。

五、“十三五”期间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9〕7号),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同时核定印发。具体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三部委继续实施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等五个方面的条件。由中央及各级宣传部门按规定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七、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改挂牌照后一次性免征车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号),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依法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八、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五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对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九、营改增四项增值税免税事项扩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明确四项免征增值税范围。一是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二是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四是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十、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十一、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和轨道交通系统土地使用税免征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享受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十二、总局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扩大到八大行业。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一是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二是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十四、4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即将落地。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2019年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全年共推出4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一是大力减税降费,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二是全力提速增效,打造快捷便利新速度。提速优化流程,提速纳税申报,提速税费缴纳,提速退税办理。三是着力整合升级,搭建稳定高效新平台。改善“线上”服务渠道,改善“线下”服务渠道。四是合力协同共治,开创携手共进新局面。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在行动保障上,要求一是加强领导,压实责任。二是统筹协作,形成合力。三是突出特色,广泛宣传。四是强化督导,跟踪问效。

十五、五部委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一是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二是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三是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四是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五是针对特殊问题制定方案,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六是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同时印发《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和《企业注销指引》,规范和便利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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