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两种情形 四个案例:详细解读! | 审判实务
作者
立案庭 徐媛
编 者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审判实践中,仍有一些当事人无法正确理解和使用相关条款,尤其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存在困惑。今天,我们邀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徐媛为大家详细解读。
本文作者
徐 媛
立案庭 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01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其中之一,即约定的履行地为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那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02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1
甲公司和乙公司长期合作,签订了一系列购销合同,均适用同一合同模板,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住所地,付款时间均为供货后一周。
后甲公司因生产链断裂,无法供货,导致最后一个购销合同未履行而违约。
乙公司欲起诉,可以至甲公司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乙公司住所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
甲公司和乙公司长期合作,签订了一系列购销合同,均适用同一合同模板,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到站地(并非甲公司或乙公司的住所地),付款时间均为供货后一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双方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住所地。后由于甲公司的送达能力出现问题,经双方邮件协商同意,由乙公司到甲公司自提钢材,并由甲公司承担运费。乙公司提货后,未支付相应货款,故涉诉。此时甲公司只能至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4
● 第三,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下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