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兵:宋代贩水业探微

文|西北大学历史学院吴红兵

水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之一,古人常常将其与柴薪放在一起称之为“薪水”。宋代之前,由于人们居住较为分散,城市的数量和规模有限,水井和河流基本能满足城中居民日常用水所需。宋代以降,许多城市的人口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坊市制度的打破,致使有些百姓居所远离河流和水井,一些人发现了其中的商机,专门从事贩水行当。此外,一旦遭遇干旱、瘟疫等灾害,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于是有人从别处将水运至受灾地区进行销售,商贩从中获利的同时,百姓用水紧张状况也得到缓解。可以说,自宋代开始,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新兴行业——贩水业。

目前学界对宋代贩水业并无专门研究,不过已有学者关注过宋代水价情况,如在王仲荦先生的遗著《金泥玉屑丛考》一书中就收录了两条宋代水价的史料[1],程民生先生在其《宋代物价研究》一书中使用了四条有关宋人生活、生产用水价格的材料[2],两位先生的研究成果为笔者探讨宋代贩水业提供了思路。通过对宋代贩水业的研究可以了解当时城市供水渠道的具体情况,可以探析因居民生活用水商品化而对宋人价值理念带来的影响,也可以认识水对北宋西北地区城寨堡防线的重要作用。

一、宋代贩水业兴起原因

贩卖饮水的现象早在唐代就已经出现,如大历元年(766)杜甫在夔州之时,见当地百姓用水困难,曾作《引水》一诗:

月峡瞿塘云作顶,乱石峥嵘俗无井。

云安沽水奴仆悲,鱼复移居心力省。

白帝城西万竹蟠,接筒引水喉不干。

人生留滞生理难,斗水何直百忧宽。[3]

诗中“沽水”一词即为买水之意,在杜甫看来,斗升之水不值几钱,云安的百姓却需购买以维持生计。又如唐敬宗宝历二年(826),发生了震惊朝野的“亳州圣水”事件,时任宋汴观察使的令狐楚和中书门下李德裕先后向唐敬宗反映了此事梗概,其中就提到了“此水每斗三贯价”[4],即每斗水价高达3000文。唐代部分驿站也需采购生活用水,如唐武宗会昌二年(842),朝廷所下的一道敕令中就说到了:“江淮、两浙每驿供使水夫价钱旧例约十五千”[5]。不过,总体上看,在唐代水的贩卖仅是部分地区的个别现象,尚处于市坊制度下的城市,并未出现活跃于大街小巷以卖水为生的商贩。自宋代开始,许多城市开始涌现大量贩水的商人,贩水业随之兴起,其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

(一)城市经济发展,人口增加

赵宋政权革五代之弊,继唐之后,再次建立统一王朝。由于宋朝“不勤远略”,疆域与汉唐时期不可同日而语,所辖版图基本上是唐代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之地,并在此基础上宋代城市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另外,自北宋建国伊始,就采取“不立田制”,致使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为了生计而涌入城市,致使城市人口迅速增加。据学者研究,除了北宋开封城和南宋临安城之外,在宋代经济发达的区域中心,一些城市经济文化繁荣,万众聚集,人口密度较以前大为提高,宋代文人笔下还描述了一批如北宋洛阳、荆州、越州、杭州、苏州等以十万户为计的区域中心城市[6]。城市人口的激增势必增加对生活用水的需求量,尤其是当城市遭到灾疫侵袭时,原有水井、河流等水源地可能无法饮用,甚至出现水源枯竭现象,城市居民就需购买饮水。

(二)军事国防区域内城寨所需

一般来说,作为维持人们正常生活的饮水是一种较易获取的资源,不过在一些自然环境恶劣的区域,无论是地表水,还是地下水都十分匮乏。尽管这些地方不适宜人们居住,朝廷却出于国防建设原因,仍聚集大量人口在此生活作息,当地居民很多时候需购买用水,这里的贩水业与其它地方相比略为兴盛。就宋代而言,这些城寨主要位于北宋西北沿边地区。下面具体了解一下该地区购水原因以及购水区域的变化。

1.西北战区城寨购水原因

为了加强国防,北宋在西北沿边修筑了大量城寨堡用于屯驻军队。城堡寨选址考虑的首要因素是扼要据险,以利防守,为此建城位置未必适合掘井汲水。如宋仁宗时的延州青涧城,该城是种世衡率领军民在战火中修建而成,而“初苦无水,凿地百五十尺,至石而不及泉,工以为不可穿,世衡命屑石一畚酬百钱,卒得泉。城成,赐名青涧”[7]。有些城内并无水源地,会选择在城外凿井建寨,如延州“永乐城依山无水,下滨无定河,为井十四,筑垒营之。”后水寨为敌军所夺,守城将士被迫在“城中掘井三,及泉,仅足饮将领,于是士卒渴死者大半,至绞马粪而饮之。”[8]咸平五年(1002),李继迁率两万骑兵攻打麟州城,当时宋真宗并不担心党项军队能够攻破此城,却担忧:“麟州据险,三面孤绝,州将戮力,足以御贼,但忧城中乏水。”后来战争局势的发展证实了宋真宗的顾虑。李继迁采取攻城的举措之一就是派兵占据了麟州城外的水寨,切断了城内供水渠道[9]。正是由于当地许多城寨内少井或者无井,城外水源地的水寨又路途较远,人们取水多有不便,在需求决定市场的情况下,促使西北沿边城寨贩水业的发展。

2.西北战区购水范围变化

为了保障戍边军队用水的基本需求,宋廷在给将士们发放俸禄的同时,会额外发钱购买饮水,这类补助性质的钱在宋代一般称为“薪水钱”[10]。薪水钱发放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购水区域的变化。

北宋前期,宋朝边境威胁主要来自北部的辽国,宋夏之间虽时有冲突,却并未爆发大的战争,因此西北地区城寨和屯驻军队的数量尚不算多,对水的需求量不是很大,故薪水钱发放的范围有限。如宋廷按例每季会给戍边将士额外发放钱物,其中“邠、宁、环、庆缘边艰于爨汲者,两月则给薪水钱”[11];又咸平五年(1002),朝廷下诏:“环州洪德寨、淮安镇戍兵每月别给缗钱。是州最近边,去井泉樵苏极远,薪水之价倍他郡,二镇寨特甚,故优恤之。”[12]从这两条材料中看出宋初薪水钱主要下发在环、庆等州沿边水源匮乏之地。

到了宋仁宗朝宝元年间,随着党项立国,宋夏战争全面爆发,沿边城寨堡的数量大增,军队总数也远超以往。这些地区城寨用水供需失衡,导致水价飙升,远高于内陆。另外,城寨中长期屯驻大军,用水本就不便,宋廷为防范西夏军队因粮于宋境,又常实施坚壁清野的计划,迫使散居在外的百姓迁入城寨,人们因移居城寨后所需薪水都需购买,而对此举多有抵触。例如庆历元年(1041),韩琦在给宋仁宗的上疏中,就详细解释了镇戎军沿边的百姓,欺瞒朝廷,未曾迁入城寨内的原因:“今细民一家,大率数口,耕获之时,老幼皆须在野,至于伐薪汲水,悉便其用。既令入保城寨,不唯无所居止,兼薪水以来,亦须市买。”[13]这说明购水城寨的范围已由宋初的环、庆等州沿边地区向南部的镇戎军扩展。

宋神宗朝以后,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全面推行,宋朝国力逐渐增强,进攻西夏,拓边西北的军事战略随之展开。数量庞大的军队不断在沿边城寨集结,士兵薪水钱发放的范围再次扩大。熙宁六年(1073),朝廷下诏:“泾原、秦凤、环庆、鄜延、河东五路并依泾原总管司令就粮指挥,有室家兵级分造干粮麻饼,量给茶酒柴水钱”[14],可见此时购买饮水的区域基本上覆盖了宋夏沿边各路。

二、贩水人员与售水计量

正是由于宋代城市居民需要购买饮水,促使贩水业兴起,有商人开始专门从事贩水活动,这些商家在售水时根据不同人群所需采用相应的称水容量。

(一)从业人员

在宋代普通城市中从事贩水行当的人员大多来自社会下层,这主要是由于贩卖饮水无需任何工艺,完全是靠出卖劳动力,相应来说利润很低,一天所得或许仅能维持温饱。有学者将这些人划归为宋代城市行外商中的“小经济”者[15],笔者以为这些人虽未被当时的行会承认,但依然可以将他们归为负贩中专门贩水的行当。宋人经常将他们与贩柴者归为一类,如庆历年间,范仲淹实地考察河东诸州百姓科配现状之后,向宋仁宗上了《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其中就指出“岚、宪等州,岢岚、宁化等军,并系僻小凋残之处,其十等人户,内有卖水卖柴及老妇人不能自存者,并一例科配。”[16]这说明当时在河东路的岚州、宪州、岢岚军、宁化军等地普遍存在贩卖饮水的人,这些人和贩柴者一样,同属第十等客户,实际上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民众。熙宁六年(1073),王安石首先在京师地区推行免役钱,其中对城中所有行当的商人,无论行商、坐贾,经营规模大小,一律缴纳免行钱,并规定:“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髲之属,无敢不投行者”。考虑到贩水卖粥这样的小商贩每月收入甚微,根本无力承担免行钱,因此元丰三年(1080)朝廷下诏:“免行月纳钱不及百者皆除之,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17]

此外,个别城市部分供水渠道被官方垄断,常常会向居民征收水费,这实际上是变相的贩卖用水。如北宋初期开封城中一些官修水井,军民取水需要交纳水课钱,直到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真宗了解到当时开封城内部分官修水井仍存在向居民收取费用的现象,这才讲道:“昨见八作司奏事,言及京城缘街渠水所置井,从来官收水钱。可降诏蠲除,任从公私汲取。”[18]又如夔州“有义泉,诸葛武侯所凿,侯虑城中无水,乃接筒引泉入城。后夔守亡艺,以榷水取钱。”[19]直到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十朋知夔州之初,“闻公库岁收卖水钱千余缗,钤辖司亦如之,予以水给民,惧后人废之”,并作《给水》一诗为念:

接筒引水下山陬,端为夔民解百忧。

长使义泉名不断,莫教人费一钱求。[20]

(二)售水计量

从史料反映的情况来看,宋代贩卖饮水所采用的计量通常是“担”(或斛)和“杯”。由于饮用水的价值低,未能同酒水那样按斤称重交易。另外,宋人习惯上将柴薪和用水放在一起合称“薪水”,因此当时贩水时最大的计量单位称之为“担”。那么当时这些容量的水具体有多少?《玉海》中关于乐秤制作规格内容有过描述:“乐秤,以一合水之重为一两,一升水之重为一斤,一斗水之重为一秤。”[21]这说明计水容量是采用十进制,而古代乐秤主要用来称量乐器重量所用,与市场用秤不同,据学者考证,宋代乐秤一斤约为今天的1080克左右[22],即1公斤有余。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时期城市用水需求量的差别,一般情况下,宋代贩水商卖于居民的生活用水是以“担”为单位,在大街小巷中卖与行人旅客的饮水是按“杯”,在干旱等灾害时期,用水的供需矛盾增大,水价飙升,此时针对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应该是以“斗”为单位进行贩卖。售水计量事宜在下面宋代日常水价中会有具体阐述。

三、日常水价及价格评估

前文已述,随着宋代部分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多,一方面使得城市水井供水出现紧张,另一方面一些经济条件稍好的居民常选择那些水质较好的井泉获取饮用水,由于城市水井分布不均和水质高低有别,促使居民通过购买方式获取所需饮水。宋代日常水价依据居民的购买用途和购买量可分为三类。

(一)家庭生活用水价格

宋人周去非曾言:“今钦人日用,以钱易水,以充庖厨,谓之沽水”[23],可见宋代部分居民家庭用水是通过购买获得的。文献中保留了很多有关宋代城内取水贩卖的材料,据《夷坚志》记载:“洪州崇真坊北有大井,民杜三汲水卖之”[24];宋哲宗绍圣年间,郑侠因被划为“元祐党人”而再次贬往英州,期间在替别人所写的信件中就有“井水有价,亦思以俸钱偿”[25]的言语;南宋临安府城中有一白洋池,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由于“夏旱湖水涸,人争汲此水,至有以舟载卖如湖水者,一方赖之”[26]。遗憾的是,存世文献中有关宋代居民家庭日常用水价格的记载较少,仅在宋人笔记文集有一些零星描述。如宋仁宗时,孙甫言一担水直3文,可惜具体地点不详[27];元祐五年(1090),杭州城内“沈公井复坏,终岁枯涸,居民去水远者,以七八钱买水一斛”[28],这里的“一斛”即为“一担”,说明杭州城内沈公井旁居民需要花费7至8文购水一担。这样看来,宋代日常用水每担的价格从3文到8文不等,这或许是当时多数地区居民日常家庭用水的市场价格。

仅有上述两条材料无法进一步分析宋代居民日常家庭用水价格情况,可参照元明时期百姓用水价格来推测宋代日常水价概况。元顺帝至正元年(1341),周伯琦自上都返回大都,途经洪赞驿站时,曾赋诗感叹此地地势较高,百姓不便取水,诗文开头就写到:“洪赞地何高,居人汲井劳。二钱博斗水,百文曳修绹”[28],这说明在洪赞一斗水两文钱,一担水就是20文,之所以用斗,而非用担称水,要么是这里饮水的确匮乏,要么是因为诗文格式的限制。笔者以为按照人们日常用水量,此处居民应该是以“担”为单位购取用水。明武宗正德十二年(1517),琼州府城狱厅内的旧井已废,新井未凿,狱囚用水需要从外购取,知府谢廷瑞感叹道:“民非水火不生活,井者、泉之汇最急,……使其鬻水于外,水担钱文日以百计,月以千计,年以万计,积之不知费若干万钱”[30],说明琼山府狱厅当时是以“担”为单位购买饮水。明世宗嘉靖年间,张琛在任葭州知州时曾作过《葭州宜凿井记》,文中提到了当时葭州城筑于山上,城内无井,需要从山下运水,因为山路崎岖,所以“有力之夫不能负五十斤而上下,汲水必于黄河、于葭河。斗大之筒,日不能十往返。担水价至一二十文,或贵至三十文。故有青青子衿者,力不能买水,则自担水。……今城内近二千家,家用水二担,价至贱二十文”[31],这说明从水源地到葭州城的山路崎岖,每次只能肩挑斗大之筒,按每担计算水费,同时指出了每家每天用水量为两担。只是这里所说的“担”应为量词,而非市面通行的重量单位。

纵观以上宋元明三代水价资料可以看出:首先,古代日常贩水的计量单位应该是“担”,这样就和柴薪保持了一致,毕竟二者的成本都不高,又都是日常所需大宗物质,无法以斤为单位进行买卖;其次,宋代记载用水资料中水价之所以低于元明时期,除了各个时期货币购买力和市场供需关系不同之外,水源地的远近应是其主要影响因素。宋代两条水价材料反映的都是城内取水的情景;元明时期的三条所载水价材料,或是本身当地水源匮乏,或是取水之地远离城区。

(二)市面零售饮水价格

宋代城市厢坊制度取代唐代市坊制度以后,商铺经营时间和区域不再受到严格限制,相应的人们购买商品的时间也不再受制约。当人们游逛集市偶感口渴时,富商官宦自然去茶肆休憩饮茶,平常百姓却只能在路边购买一杯饮水。正因如此,宋代大街小巷中出现了一些肩挑凉水担,专门从事饮水零售的商贩。如宋徽宗即位之后,朝廷一度盛行当十钱,倪思在其《经鉏堂杂志》讲到了当时伶官扮演客人用当十钱购买饮水的趣事:

宣政间,用当十大钱,人皆患苦。一伶官粧卖凉水担,有持当十钱买之者,凉水一钱一杯。卖者既得当十钱,一连饮买者至三四杯,买者曰:'吾不能饮矣’,卖者曰:'汝以当十钱来,吾当饮汝十杯’,必强之而后已。语闻,当十钱遂减为当三。[32]

政和、宣和是宋徽宗在位期间使用的两个年号,宋人有时会以“政宣”或“宣政”代指宋徽宗一朝。在倪思讲述的故事中就明确提到了一杯凉水需钱1文。另外,周煇的《清波杂志》中记载了有人曾回忆宋徽宗后期京城奢靡风气,也提到了“时盛暑,以一镀金钱于御廊得水一杯”[33]。嘉泰二年(1202),南宋诗人陆游在送其子去吉州上任时,曾作《送子龙赴吉州掾》一诗,其中提到了“汝为吉州吏,但饮吉州水;一钱亦分明,谁能肆谗毁?”[34]从陆游的表述来看,吉州城内饮水应该也是每杯1文。

(三)物品加工用水价格

某些物品原料加工环节需要大量用水,可能会雇人输运,如淳化三年(992),宋太宗下诏:“郓州岁贡阿胶,先是煎胶参用诸药,发民汲井供用;取水,一人所能荷者输钱三十”[35]。可以看出起初郓州岁贡阿胶的制作工序中所需井水是由当地官府雇佣民夫提供,受雇民夫每天负水的工钱是30文,可看成是当时贩水的价格。

(四)宋代日常水价评估

按照前面的分析,宋代城市居民用水的价格每担可能不超过10文,而常与其相提并论柴薪的价格却远高于此。据学者研究,宋代木柴的价格通常为每担40—100文,且100文的情况居多,基本与下层百姓每日收入相当[36]。而一担水与柴薪相比如此廉价,或许有人对水贩的收入能否满足日常所需持有疑问。其实宋代贩水不同于卖柴,由于河流水质不如井水,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城市居民会将井水作为首选水源地,因此所贩之水通常是在城市内,只是有些市民居所离水井较远,不便取水。或者因为城市内不同区域地下含水层的差别,使得水井的水质高低不同。即使贩卖之水来自城外,水源地也不会太远,毕竟当初建造城市时已经考虑到了城内居民用水的保障事宜。这样看来,水贩每天是可以多次往返水源地取水而卖。相比之下,木柴的来源地一般距城市较远,通常每天仅能贩卖一次,而且木柴不同于几乎取之不竭的水源,大概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变换取柴之地。这或许就是二者同等重量价格为何相差如此之多。正因如此,饮水替代木柴成为了城市内更为便宜的商品。还需说明,和前代一样,宋代一些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无购买就可直接获取,如宋高宗朝初年,强至之孙强行父在淳安县为官期间,曾追忆自己在遂安县任官时的情景:“是尝官吾邻邑,唯井水不以钱取。”[37]这条材料间接表明,作为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用水是最后一种无需采购的物品。换句话说,当家庭生活用水需要购买时,标志着城市居民生活用品完全商品化。

此外,作为市场上一文一杯的饮水,成为了宋人眼中极为廉价的商品。正如今人形容某些物品价值很低时,常说其“不值一文钱”,宋人诗词中常出现“不直一杯水”之言,此语最早出自李白《答王十二寒夜独酌有怀》中的“吟诗作赋北窗里,万言不直一杯水”[38],后为宋代文人广为引用。如刘子翚认为:“万言不直一杯水,才似谪仙良可嗟”[39];程俱曾言:“诗成不直一杯水,年大常怀千岁忧”[40];黄庭坚感叹:“文章不直一杯水,老矣忍与时人争”[41];李处权说到:“平生万巻书,不直一杯水”[42];方岳曾以为:“功名不直一杯水,人世宁须万户侯”[43];就连陆游也曾说:“四十头颅已可知,残年至此复何为?著书不直一杯水,看镜空添千缕丝”[44]。这些诗文表明宋人已将李白“诗赋不直一杯水”之意进行了推广,文人墨客在以“不直一杯水”进行自嘲的同时,也反映了“一杯水”成为人们评判某些事物有无价值的标准。

四、特殊时期与特定区域水价

灾害、战争等特殊时期,以及军事国防等特定区域的贩水业往往比较繁荣,水价要远高于宋代普通城市日常所售。

(一)特殊时期

每当天灾人祸之时,百姓常遇到用水紧张的情况,水价也会随之上涨。下面分灾害和战争两个时期具体了解宋代特殊时期的水价。

1.遭遇灾害

两宋三百余年间几乎每年都有一些地区遭受水灾、旱灾、蝗虫、瘟疫等不同灾害。景德四年(1007),邢昺曾说:“民之灾患大者有四,一曰疫,二曰旱,三曰水,四曰畜灾。岁必有其一,但或轻或重耳。四事之害,旱暵为甚”[45],足见在宋人眼中,旱灾危害最大。据学者统计,两宋历史上旱灾共计237次,其中严重旱灾65次、大旱灾10、特大旱灾2次[46]。每当旱灾爆发之际,城市贩水业开始活跃起来,如元符元年(1098)夏季,“吴中大旱,人多暍死,负贩之民皆舍其业,而以售水自资。”[47]这说明吴中地区在年景正常的时候城市水源充足,很少有人从事贩水。到了城市发生旱灾,居民用水紧张的时候,原来城市中经营其他商品的负贩人群竞相以售水为业。水价在这些人口集聚、旱情严重的城市多会大幅度上涨,嘉定八年(1215)夏五月,“大燠,草木枯槁,百泉皆竭,行都斛水百钱,江、淮杯水数十钱,暍死者甚众。”[48]平时临安府城内几文钱一担的水,此时需要百文;以往一文钱一杯的水,在持续干旱的江淮地区更需数十文。

目前已知宋代遭遇灾害时居民家用水价格的材料仅上述一例,不过在元明清的文献中却能常常见到因灾害发生,百姓被迫高价买水而食的情景。如元人洪焱祖在其《越饥谣六首》中就写到:“骨肉相吞已可吁,城中高下井皆枯。此时斗水钱三百,山客苞封致一壶。”[49]明人吴尔成在其《水田修浚议》中讲到:“(万历)三十五年之旱,则东乡百里枯焦,而斗水百钱,寸草不长,无圩岸。”[50]南明福王弘光元年(1645),葛麟在《上福藩封事五》中谈到:“东南半壁,亘古异荒,五湖泖淀俱竭,苏城斗水十钱。”[51]清道光十一年(1831)秋八月,江南地区连日大雨,多地受灾,瘟疫横行,时人曹惪馨在其所作《买水》中写到:“有客昨自淮甸还,尸浮支港虫蜎蜎,居民不敢饮,远方担水直百钱。”[52]

根据上述几则材料可知:首先,多数情况下,元明清时期一些地区遭遇灾害时,人们描述水价多以“斗”作计量,除了情况确实如此外,还可能为凸显用水匮乏;其次,水价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差别较大,每斗从几文到数百文不等,这应该和城市居民对水的需求量以及水源地远近有关。在对比前面元明日常用水计量单位,大概可以确定,平时按担贩卖的居民用水,在旱季时通常会按照每斗进行兜售,这无形中将用水的价格提高了10倍。

2.突发战争

兵围城困之时,常出现乏水情况,有时需以钱帛购买饮水,这种状况宋代之前就已有之。前燕幽帝建熙十一年(370)十月,苻坚派遣大将王猛攻打前燕,前燕大将慕容评率兵十万迎敌。王猛令将领郭庆率骑五千趁夜烧毁了燕方十万大军的后勤辎重,慕容评此时不仅不设法安抚广大将士的情绪,反而借机圈占了当时己方赖以生存的山泉之水,并将其以高价卖与士兵,价格是“绢一疋得水二石”,即一担水价格半匹绢,慕容评靠贩卖饮水“积钱绢如丘陵”,燕军却因此斗志丧失,最终为前秦军队所败[53]。南朝梁敬帝绍泰元年(555)十二月,北齐军队南下攻梁,梁将陈霸先曾兵围齐军于江宁城,当时“城中无水,升水直绢一匹”[54]。按照古代十进制容量单位换算,当时江宁城中一担水值绢100匹。

从前文可知,宋代战争期间缺水的城寨多集中在西北地区,该区域平时水价就要远高于他处,一旦战事兴起,城围寨困,水价之高可想而知。庆历元年(1041),好水川之战结束几个月后,西夏再次发动对宋战争。到了这一年的九月份,元昊已攻占丰州,并屯兵于琉璃堡,令骑兵在麟、府两州之地劫掠,当时宋军实施坚壁清野的策略,令百姓迁入城内,使得城内供水出现紧张,当时的麟州城“民乏水饮,黄金一两易水一杯。”[55]阅读这条材料很难对麟州城受围时水价有较清晰地认知,如果了解当时黄金的价格,并对比内陆城市一杯水的售价,或许可以对其有更深刻的体会。据学者研究,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时,官府从京东登州收购黄金的价格是上等金每两6贯,次等金5贯500文;从广东恩州收购黄金,每两约8贯900文。到了北宋后期,每两黄金价值10贯[56]。这样看来宋仁宗庆历元年时官方收购每两黄金价格的浮动区间是5500—10000文。前文已论宋代大部分城市一杯水正常的价格是一文,由此可知庆历年间西北地区麟州城遭围期间城内黄金一两购水一杯是何等景象。

如若城围期间恰遇干旱,城中乏水的现象就更为严重。熙宁年间,邕州城被交趾军围困四十二日,期间守将苏缄率领全城军民多次挫败敌军攻势,然而由于城内“粮储既竭,又岁旱,井泉皆涸,人饥渴,汲沤麻汗水以饮,多病下痢,死者相枕”[57],邕州城最终为交趾军所攻陷。可以想象当邕州城遭围期间,因干旱导致井泉干涸,水成为了最珍贵的资源,若有人趁机囤积居奇,哄抬水价,杯水难求的情况可想而知。

(二)特定区域

这里所说的特定区域即是前文所述因国防需要而出现人们聚集的地方,这种地域内的民众日常用水价格要远高于其他地区。元符元年(1098),利珣上奏:“熙秦路兵马至浅井以来,虽无水而适有雪,以此无渴死者。然水,每担七百,雪,半袋四五百。”[58]可见在浅井地区,一担水高达700文,至少是内陆水价的70倍。尽管未曾发现更多直接反映宋代军事地区城寨水价的材料,却不难想象该处水价定要远高于一般城市,原因大致有二:一是水源地距离当地城寨过于遥远;二是用水供需极不平衡。实际上宋廷已经将饮水提到了与粮草同等重要的地位,并视其为必备的军需物质。甚至对于古代军事后勤供给常识的“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之语,宋人也有了新的认识,如咸平五年(1002),知镇戎军李继和上言:“屯兵之所,以粮薪水草为先。今本军薪水,丰饶他处。”[59]薪水成为当时军队选择驻防地时优先考虑因素。

根据水源分布的不平衡性,宋廷在给士兵下发薪水钱的期限也有所差异。如“邠、宁、环、庆缘边艰于爨汲者,两月则给薪水钱”[60],可见在环、庆等州沿边用柴饮水困难的地区,朝廷通常每两月发放一次薪水钱。而“环州洪德寨、淮安镇戍兵每月别给缗钱。是州最近边,去井泉樵苏极远,薪水之价倍他郡”[61],说明对于用水特别困难之地,会按月下发。此外,朝廷为体现对守边将士生活的关怀,会不定期的赏赐薪水钱,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宋廷下诏:“环州缘边卒人赐薪水钱”[62]。

结  语

宋代城市经济的繁荣、人口的增加,促使贩卖居民用水行当的兴起。用水也因此进入市场,代替柴薪成为当时价格更为低廉的商品。当用水都需购买时,人们的观念也随之改变,“不直一杯水”成为了宋人常常评价事物有无价值的准则。贩水业的发展不仅满足了人们日常用水需求,而且使城市在面临干旱等自然灾害时期的用水压力得到缓解。北宋西北战区城寨堡防线能够正常维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贩水人员为其生活用水提供保障。宋代开始出现“薪水钱”一词,这是中国古代首次将“薪水”与货币直接联系在一起,后“薪水”逐渐代指薪资,并一直沿用至今。总之,宋代贩水业的兴起开启了中国古代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市场化的先河,可谓影响深远。


[1]王仲荦遗著;郑宜秀整理:《金泥玉屑丛考》卷13《宋物价考(七)·水价》,中华书局,1996年,第366页。

[2]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4—195页。

[3]萧滌非主编:《杜甫全集校注》卷12《引水》,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年,第3544页。

[4]王钦若等编撰,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校订本)》卷689《牧守部十九·革弊》,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7940页。

[5]王溥:《唐会要》卷61《御史台中·馆驿》,中华书局,1955年,第1065页。

[6]包伟民:《宋代城市研究》,中华书局,2014年,第311—317、367页。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8,康定元年九月庚午,中华书局,2004年,第3043页。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9,元丰五年九月戊戍,第7936页。

[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2,咸平五年六月癸酉,第1136页。

[10]“薪水”一词最早出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如陶渊明在任彭泽县令时,因“不以家累自随,送一力给其子,书曰:'汝旦夕之费,自给为难,今遣此力,助汝薪水之劳。’”(陶潜:《陶渊明集》卷10,昭明太子撰《陶渊明传》,《中华再造善本》,第2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可见这里的“薪水”应是代指一些打柴汲水的杂务。虽然在魏晋之前的文献中见不到人们对生活用水的描述,但是早在春秋时期人们就认识到了柴薪对其生活的重要性,管仲曾说:“万乘之国、千乘之国,不能无薪而炊。今北泽烧,莫之续,则是农夫得居装而卖其薪荛(大曰薪,小曰荛。),一束十倍”(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23,中华书局,2004年,第1420页。),说明贩薪业在当时已经存在。古人起初未曾提及生活用水,大概是因为当时人口数量有限,水井和河流的供水量完全可以满足人们正常生活所需,所以用水一直不在人们日常考虑之内。到了宋代,随着人口的大量增加,城市的用水量越来越大,饮水也如柴薪一样成为了不太容易获取的资源,人们开始意识到了水对生活的重要性,“薪水”一词这才在文献中频频出现。

[1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2《兵考四》,中华书局,2011年,第4557页。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2,咸平五年五月戊申,第1132页。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3,庆历元年九月辛酉,第3176页。

[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5,熙宁六年五月甲寅,第5952页。

[15]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第113—118页。

[16]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16《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中华书局,2001年,第1771页。

[17]《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一》,第580页。

[1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方域16之26,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9602页。

[19]曹学佺:《蜀中广记》卷21《名胜记第二十·奉节县》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52页。

[20]王十朋:《宋王忠文公文集》卷45《诗绝句·给水》,《宋集珍本丛刊》,第44册,线装书局,2004年,第352页。

[21]王应麟:《玉海》卷八《量衡》,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本,第163页。

[22]郭正忠:《三到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76页。

[23]周去非著,杨武泉校注:《岭外代答校注》卷6《买水沽水》,中华书局,1999年,第239页。

[24]洪迈:《夷坚志》乙志卷7《杜三不孝》,中华书局,1981年,第242页。

[25]郑侠:《西塘先生文集》卷6《代上徐运使》,《宋集珍本丛刊》,第24册,线装书局,2004年,第586页。

[26]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38《山川十七·白洋池》,《宋元方志丛刊》,第4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3697页。

[27]沈括:《梦溪笔谈》卷9《人事一》,岳麓书社,2002年,第71页。这条史料是看到程民生先生《宋代物价研究》(第194页)引用后检索而来。

[28]苏轼:《苏轼文集》卷31《乞子珪师号状》,中华书局,1986年,第902页。

[29]周伯琦:《近光集》卷1《九月一日还自上京途中纪事十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15页。

[30]唐冑:《(正德)琼台志》卷13《公署》,《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64年,第3页。

[31]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6《户政十三·葭州宜凿井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75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944页。

[32]倪思:《经鉏堂杂志》卷4《伶官》,《续修四库全书》,第112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10页。

[33]周辉撰,刘永翔校注:《清波杂志校注》卷4《汴都旧事》,中华书局,1994年,第160页。

[34]陆游著,钱仲联校注:《剑南诗稿校注》卷50《送子龙赴吉州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982页。

[35]《宋会要辑稿》食货41之39,第6930页。

[36]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第537—539、557—560页。

[37]曾协:《云庄集》卷5《右中㪚大夫提举台州崇道观强公行状》,《豫章丛书》,集部4,江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12页。

[38]安旗主编:《李白全集编年注释》,天宝八年,《答王十二寒夜独酌有怀》,巴蜀书社,1990年,第897页。

[39]刘子翚:《屏山集》卷19《诗·谢刘致中瓜二首》,《宋集珍本丛刊》,第42册,线装书局,2004年,第330页。

[40]程俱:《北山小集》卷9《律诗·哦诗夜坐,缾罍久空,无以自劳,寄吴兴赵司录、江兵曹》,《宋集珍本丛刊》,第33册,线装书局,2004年,第388页。

[41]黄庭坚撰;任渊等注:《黄庭坚诗集注·山谷外集诗注》卷9《次韵答杨子闻见赠》,中华书局,2003年,第1066页。

[42]李处权:《崧庵集》卷1《五言古诗·送张巨山》,《宋集珍本丛刊》,第38册,线装书局,2004年,第648页。

[43]方岳:《秋崖先生小稿》卷21《七言律体·闰中秋》,《宋集珍本丛刊》,第85册,线装书局,2004年,第265页。

[44]《剑南诗稿校注》卷26《自解》,第1843页。

[45]《宋史》卷431《邢昺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2799页。这条史料是看到李华瑞先生《宋代救荒史稿(上)》(第46页)引用后检索而来。

[46]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上)》,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5页。

[47]范成大:《(绍定)吴郡志》卷12《祠庙》,《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784页。

[48]《文献通考》卷305《物异考十》,第8267页;《宋史》卷63《五行志二上》,第1385页。然据《宋会要辑稿》礼18之29、30,第966—967页载:“(嘉定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临安府)城中鬻水于山者,双斛几至半百。淮甸行旅,率以数十金而得一杯水。’”从《宋会要辑稿》所载来看,当时臣僚所说的“双斛几至半百”,即每斛水20余文,如若属实,水源地应该较近。《文献通考》与《宋史》所说的“行都斛水百钱”如果正确,取水之地应该较远。不过根据古代旱季城市水价较往常上涨的幅度,以及古人记载贩水之事的描述习惯,《文献通考》与《宋史》理应更加接近当时的实际情况。

[49]洪焱祖撰,洪在编:《杏庭摘稿》,《绝句·越饥谣六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78页。

[50]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22《吴尔成水田修浚议》,《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7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45页。

[51]葛麟:《葛中翰遗集》卷2《上福藩封事五》,《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16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72页。

[52]张应昌辑:《国朝诗铎》卷14《灾荒总》,曹惪馨《纪灾诗·买水》,《续修四库全书》,第162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48页。

[53]崔鸿:《十六国春秋》卷29《前燕录七·慕容暐传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63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49—550页;杜佑:《通典》卷160《兵十三》,中华书局,1988年,第4115页。

[54]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66,绍泰元年十二月已未,中华书局,1956年,第5138页。

[5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3,庆历元年九月庚戌,第3172页;《宋史》卷324《张亢传》,第10488页。

[56]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第269—270页。

[5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2,熙宁九年正月庚辰,第6664页。

[5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7,元符元年四月丙戌,第11819页。

[5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咸平五年二月己卯,第1116页。

[60]《文献通考》卷152《兵考四》,第4557页。

[6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2,咸平五年五月戊申,第1132页。

[62]《宋史》卷8《真宗纪三》,第157页。

感谢西北大学历史学院吴红兵博士授权并赐予大作,全文刊于《浙江学刊》2017年第5期,本文有增补,引用时请注明出处。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苏显华

【来源】《浙江学刊》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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