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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粉饰业绩等。如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连续三年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各环节虚构业务;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福利费用、推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等方式调节利润。 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手法杂糅共生。除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造假等传统方式外,还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等实施造假。如广东榕泰利用保理业务虚构债权等方式虚增收入;宜华生活通过虚增出口销售额、虚构境外销售回款等方式进行海外业务造假。 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造假动机涵盖规避退市、掩盖资金占用、维持股价、应对业绩承诺等因素。如延安必康以虚假账务处理、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大股东资金占用;科融环境通过篡改原始单据等方式延期确认收入。造假行为涉及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占比达到40%。 四是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如豫金刚石除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假出售亏损子公司等方式虚增利润外,还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数十亿元。办理案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