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发包人该怎么办?

作者:祁云律师/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务 | 发表时间: 2019-07-02 17:02:56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这是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又一重要司法解释。该解释的颁布,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统计,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0.29万件。2018年,全国法院审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1.32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涉及的管理性规定多,实践中违法建筑、明招暗定、“黑白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突出,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难度很大。诉讼中的合同效力问题、鉴定问题、损失赔偿问题、优先权行使条件问题、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等缺乏统一裁判规则,使该类案件处理难度增大。本文笔者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承包人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资料移交问题,发包人的应对策略进行简要分析,尝试为发包人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一、关于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単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規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二、承包人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系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包人不履行此协助义务需承担什么后果作出规定,亦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承包人不配合竣工验收如何处理的情形,因此,发包人在面对承包人此种不作为行为时常常无计可施,只能选择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七部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第34条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因此,对于承包人无故拖延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档案备案的,发包人可依法要求其限期履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包人提起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于承包人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工程档案移交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其限期履行、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也多能支持发包人的此项诉请,但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仍面临下列问题:

1、发包人诉请不明确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配合发包人启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但对于如何启动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如何配合,发包人并未提出具体的诉求,且工程竣工验收具有非常专业、严格的流程,需要在专业机构的参与下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审理中,法院往往要求发包人明确具体诉请,或者提供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一旦无法提供,就有可能面临诉请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2、不具有可执行性

即便发包人最终获得了判决支持,依然存在难以真正实现目的的局面。即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承包人不予配合,法院难以强制性要求承包人提交验收材料;并且,由于诉请及判决本身的不明确、不精准,以及发包人本身对资料的不熟悉,也导致了判决本身不具有可执行性。

 四、给发包人的建议

1、强化事前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如在施工合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同时将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例如约定竣工结算完成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完成之后再支付结算款。

2、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料管理

在合同履行阶段,发包人即应注意进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要求承包人在每个节点付款前提供相应阶段的工程资料,这样既能了解工程最新动态,也可避免施工过程中解除合同情形下发包人因资料不全而陷入被动处境。

3、纠纷发生后及时选择谈判解决

在纠纷产生时,发包人应尽可能及时选择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通过谈判解决纠纷,减少因诉讼时间不可控而给自身带来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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