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没有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还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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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税务人员的要求就是错误的。
此要求完全经不起投诉、复议与诉讼。当然,前提是纳税人有胆量这么做。因为税务人员没有被法律、法规赋予审查申报内容并拒绝申报的权力,纳税人申报多少就是多少。税务人员只能待纳税人完成30万元的申报后-----注意这个“后”字,是申报完成了以后,不能在申报完成之前拒绝—一再评估其金额,如果发现偏低,可以启动稽查,或者直接下达自查补税通知书,这才是合法的手段。
既然有法律规定,税务人员为什么不依法征税呢?
契税的事有点特殊,纳税人需要凭缴了税的完税证明去办理房产登记过户。如果准其申报,纳税人就能拿到完税凭证,顺利办理产权过户;如果不准其申报,纳税人就无法过户房产,业务无法进行,从而不得不按90万元申报。因为启动稽查与补税,都会涉及许多不确定性,难以保证应收尽收,不如不予申报来得简单,可以最大限度保障政府税收,拳拳护税之心令人可敬,唯一不足就是违法了。
那么,有人就会问,难道只能任由纳税人乱申报吗?
当然不是。
申报人完成申报后,税务机关所做的后续处理是什么呢?
税务人员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分析、评估,从而自行判断其数据是否有真实性的问题。如果税务人员认为申报人申报的资料有问题,可以据此进行后续的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依本例,纳税人申报不动产价格1000万元,税务认为金额低了,他们掌握的金额是3000万元。
金额低是因为什么“事实”导致的呢?有两个事实的可能。
事实之一:是实际成交价格约3000元,纳税人进行了隐瞒,按1000万元进行欺骗性申报。
这一事实对应上“法律”就是“偷税”,不但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严重的可能还会“进去”。但这一事实的证据要求高,必须去查双方的交易细节、双方资金流向、调查第三方资料,还要经得起纳税人的申辩等。
事实之二:是认可实际交易的确是1000万元,这样就省去检查和取证了但由于较同地段价格低,所以构成了“价格偏低”。
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说明偏低的理由,如果纳税人不予说明或者说明的理由不充分,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其金额为3000万元,要求补税60万元。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纳税人本身没有犯错,也没有违反税法任何规定,所以无法加收滞纳金,更无法罚款了。
既然没有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还怕什么呢?
实务中,税务在行使核定权后,也可能要求交滞纳金与罚款。这就考验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与胆量了。不少时候,纳税人明明知道税务处理是错的,也只得逆来顺受。有几斤几两,有没有依法纳税的实力,自己先要把握清楚,再选择是依法纳税还是违法承受。
简而言之,在纳税上,纳税人的工作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人员的工作是接受申报,并且在自认为有怀疑时进行评估与检查。
就本例来说,如果未来达到了依法治税的水平,当税务机关以价格偏低拒绝申报时,纳税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接受30万元的申报。完成申报后纳税30万元,就可以拿到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如果怀疑纳税人隐瞒了真实金额,则可以启动稽查,查实后以偷税论处。税务机关如果无法证明纳税人隐瞒真实金额,则只能进行核定要求补税。先要求纳税人提供价格偏低的理由,然后再不认可其理由,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补税60万元,但不能加收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