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脚手架安全技术相关强制性条文归纳-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脚手架是为了保证各施工过程顺利进行而搭设的工作平台。按搭设的位置分为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按材料不同可分为木脚手架、竹脚手架、钢管脚手架;按构造形式分为立杆式脚手架、桥式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悬吊式脚手架、挂式脚手架、挑式脚手架、爬式脚手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优点

1:承载力较大。当脚手架的几何尺寸及构造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时,一般情况下,脚手架的单管立柱的承载力可达15kN~35kN(1.5tf~3.5tf,设计值)。

2:装拆方便,搭设灵活。由于钢管长度易于调整,扣件连接简便,因而可适应各种平面、立面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用脚手架。

3:比较经济,加工简单,一次投资费用较低;如果精心设计脚手架几何尺寸,注意提高钢管周转使用率,则材料用量也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扣件钢管架折合每平方米建筑用钢量约15公斤。

2、缺点

1:扣件(特别是它的螺杆)容易丢失;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2:节点处的杆件为偏心连接,靠抗滑力传递荷载和内力,因而降低了其承载能力;

3:扣件节点的连接质量受扣件本身质量和工人操作的影响显著。

3、适应性

1:构筑各种形式的脚手架、模板和其它支撑架;

2:组装井字架;

3:搭设坡道、工棚、看台及其它临时构筑物,

4:作其它种脚手架的辅助,加强杆件;

4、搭设要求

钢管扣件脚手架搭设中应注意地基平整坚实,设置底座和垫板,并有可靠的排水措施,防止积水浸泡地基。

根据连墙杆设置情况及荷载大小,常用敞开式双排脚手架立杆横距一般为1.05~1.55m,砌筑脚手架步距一般为1.20~1.35m,装饰或砌筑、装饰两用的脚手架一般为1.80m,立杆纵距1.2~2.0m。其允许搭设高度为34~50m。当为单排设置时,立杆横距1.2~1.4 m,立杆纵距1.5~2.0m。允许搭设高度为24m。

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的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纵向水平杆可采用对接扣件,也可采用搭接。如采用对接扣件方法,则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如采用搭接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 m,并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

脚手架主节点(即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立杆横距的0.4倍,且不应大于500mm;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狭长型脚手板,如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宽型的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技术

1、不管搭设哪种类型的脚手架,脚手架所用的材料和加工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绝对禁止使用不合格材料搭设脚手架,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2、一般脚手架必须按脚手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搭设,对于高度超过15m以上的高层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搭设方案、有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然后才能搭设。

3、对于危险性大而且特殊的吊、挑、挂、插口、堆料等架子也必须经过设计和审批.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才能搭设。

4、施工队伍接受任务后,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认真领会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研讨搭设方法,并派技术好、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搭设技术指导和监护。

6、验收

脚手架搭设和组装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应逐层、逐流水段内主管工长、架子班组长和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一起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验收要求如下:

1、脚手架的基础处理、作法、埋置深度必须正确可靠。

2、架子的布置、立杆、大小横杆间距应符合要求。

3、架子的搭设和组装,包括工具架和起重点的选择应符合要求。

4、连墙点或与结构固定部分要安全可靠;剪刀撑、斜撑应符合要求。

5、脚手架的安全防护、安全保险装置要有效;扣件和绑扎拧紧程度应符合规定。

6、脚手架的起重机具、钢丝绳、吊杆的安装等要安全可靠,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规定。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强制性条文第3.4.3、6.2.3、6.3.3、6.3.5、6.4.4、6.6.3、6.6.5、7.4.2、7.4.5、8.1.4、9.0.1、9.0.4、9.0.5、9.0.7、9.0.13、9.0.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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