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我市社会保险征收业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变更我市社会保险征收业务

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规定,自2021年6月起,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结算等业务将做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社保征缴周期的变更

2021年6月1日起,征缴模式将由当月征收上月社保费调整为当月征收当月社保费。

1.申报期: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备案和退工停保登记备案的申报期,统一调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注: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含当日)办结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征收社保费对象;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含当日)办结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征收社保费对象。

2.结算期:每月7日至10日,核定参保单位当月应缴社保费,各参保单位于11日起缴纳当月社保费。

3.6月份申报结算时间:各参保单位需在6月1日至6日完成参保登记增减变动,以确定6月份社保费应征对象(包括网上申报)。6月7日至10日,核定6月份应缴社保费。6月11日起,正常办理次月(7月)参保登记增减变动。

社保费征收方式调整

1.所属期20215月份社保费:由税务部门按原方式在2021年6月1日至22日之间征收。

2.所属期20216月份社保费:因征缴周期调整, 6月期间我市参保单位将面临既要缴纳所属期5的社保费,又要缴纳所属期6的社保费,为确保业务经办平稳衔接,最大程度减轻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资金压力,对所属期6的社保费采用“缓缴+分期”的做法,具体如下:

(1)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所属期20216月份的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将在202179按3个月均分后与当月所属期社保费合并征收。

(2) 202179期间,上述两类单位注销、迁移等业务,需一次性缴清尚未缴纳的所属期20216月份的社保费。

3.20217月起,税务部门社保费征收时间暂定为每月11日至25日。待省一体化社保平台上线后按省规定执行!

请用人单位做好社保费的统筹安排,并做好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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