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丨及时判决:刑事审判的最低限度基本原则
及时判决:刑事审判的最低限度基本原则
——从吴晓东案八次延期审理说起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英国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三年前,我和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共同辩护的吴晓东受贿案,因身为刑庭庭长的“女法官公开为夫鸣冤,申请当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三年以来,我的很多律师、法官朋友关切地问我这个案件的结果。我每每只能很遗憾地告诉他们,到今天还没有结果。
吴晓东是2017年7月26日被羁押的,至今已三年有余。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1日一审判决,以吴晓东受贿133.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吴晓东上诉后,江苏高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2019年11月19、20日开庭审理。二审延宕至今已逾二年四个月,仍未作出判决。二审期间,江苏高院八次申请高法延长羁押期限,最后一次的批准延期手续,将羁押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26日。自2017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算起,吴晓东至今已被羁押1187天。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言,“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①我曾多次向二审法院为吴晓东申请取保候审,也曾多次向二审检察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均未获允准。
虽然,和一些较为极端的久押不决案件相比,吴晓东的判前羁押时间不是最长的,毕竟念斌案、张玉环案羁押被告人八年之久才有了生效判决,但,吴晓东案并不重大疑难复杂,这样的案件却久拖不决,不免带给我一些对及时判决问题的思考。
要说及时判决,得先从及时审判(也称迅速审判)说起。最早规定及时审判的宪法性文件,是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这份对英国乃至世界宪政具有奠基意义的法律文件,在第40条规定裁判不得延搁:“对于任何人,朕决不出售、否认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裁判不得延搁意思就是审判必须及时、必须及时审判。
人类第一部立宪意义上的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修正案也规定审判必须迅速、公开。日本战后宪法第37条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接受公正的法院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
此外,“二战”以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通过的许多国际性人权公约均为各国设定了一些旨在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保障。这些“最低限度保障”规范体现了最低限度程序公正要求。它们超越了国家、意识形态、法律传统、文化等各方面的界限和限制,实际构成了刑事审判的最低限度基本原则。②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它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第14条规定“立即受审,不被无故拖延”,是任何刑事指控中人人完全平等地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之一。
类似这种“在合理时间内的审判”规定,还见诸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在司法实践中,《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的“合理时间”被解释为不仅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审判的权利,还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判决的权利。
除了在法律文件中规定审判及时、裁判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外,许多国家还在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对拖延诉讼、超出合理审判期限的不及时审判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和惩罚性规定。
国内刑诉法学者陈瑞华教授曾经将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归纳为六项,其中第六项即,“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并使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最终的确定,简称为‘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③
综上可以看出:第一,及时审判权是刑事被追诉人享有的权利,且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低限度基本原则,和国别、意识形态、法律传统、文化差异无关;
第二,及时审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即从刑事追诉开始,至法院判决结束。虽然国际公约及国内法并无开庭后何时判决的具体时间规定,但开庭后及时判决,是及时审判的题中应有之义。
陈瑞华教授认为,“刑事审判开始得越晚,持续得越长,证据就越可能灭失,如随着时间的流逝,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会逐渐模糊甚至消失。他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也会越来越不准确甚至与原来的陈述产生矛盾。”另一方面,司法拖延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利益,“审判开始得越晚,持续时间越长,被告人对其生活和事业的安排就会受到越发严重的消极影响。在法院的生效裁判作出之前,被告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实体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他本人也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这既会影响他的名誉和信誉,也会影响他与别人的正常交往以及他的事业和前途。而对于那些被羁押的被告人而言,司法拖延还意味着他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期间的延长。”④
此外,陈瑞华教授还认为,及时判决也是审判集中原则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法庭审判一旦开始,就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持续而不间断地进行,直至法庭作出裁判为止。因为法庭审判一旦中断,法官在法庭上对各项证据所产生的直观和鲜明的印象就会日渐减弱甚至消失,法官与证据之间的直接联系就会遭到割裂或中断。”⑤
吴晓东案件二审开庭近一年不予判决,法官对庭审中吴晓东无罪的直观和鲜明印象是不是已经近乎消失?法官与证据之间的直接联系会否已割裂中断?那法官依据什么来作出裁判?领导的旨意亦或其他?
经二审二年多的审理,我们已发现吴晓东案是自立案线索即造假的彻彻底底的假案,但吴晓东一直被羁押,不予取保。万一,我们的司法机关真的抓错人办错案了,吴晓东被错误剥夺的人生自由人格尊严仅仅是金钱能够弥补的吗?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⑥
注释:
①⑥[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47页。
②③④⑤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第3版,第171页,第80页,第124页,第210页
参考资料:
1、杨高峰、上官春光:《刑事及时审判权论要》,《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8月第8期。
2、刘练军:《司法效率的性质》,《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11月第11期。
3、马静华、潘利平:《迅速审判:不同刑事诉讼模式下的理念与制度比较》,《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作者简介:
仲若辛,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河海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