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办理浅析

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在执法实践中多发高发,对林地资源破坏严重,依法处理干扰多阻力大,林地破坏后植被恢复难。近年来,有很多执法人员因为林地保护管理履职问题被追责,教训极其沉痛。笔者对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侦办有关问题解析如下:

一、需要学习领会的刑事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规规定
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必须遵守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办理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需要正确理解的核心问题
(一)具体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正确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
具体是指违反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毁坏林地。
(三)正确理解“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是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林地原有用途丧失或者发生实际改变。
(四)正确理解“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对于“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聘请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检验的,应当把握司法解释中“造成林地上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这段话,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并且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的后果,即符合本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和林业部门技术检验报告上,一定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写明“造成林地上的原有植被遭到全部毁坏”的内容表述。
二是聘请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根据2020年5月29日司法部发布的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只要“破坏林地上原有植被,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即可认定为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点击参阅经典文章: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有据可依
(五)从五个方面正确理解立案追诉标准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5亩以上,同时占用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5亩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5亩以上,同时占用毁坏其他林地数量2.5亩以上至5亩以下的。
5、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面积7.5亩以上至10亩以下,同时占用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2.5亩以下,并且两者合计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
(六)正确认定犯罪主体
本罪既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有可能是单位犯罪。
对于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不难理解。

非法占用林地的刑事案件中单位犯罪占比较大,在办案实践中不能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忽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同时,也不能只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没有查明单位犯罪具体责任人员,即“帽子底下没人”。对于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同时也必须查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责任,固定完善犯罪证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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