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1年10月)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纲要》共有十个方面三十五项内容。一是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二是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四是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五是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六是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七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八是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九是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十是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部分地区将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一是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二是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三 是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三、24部委印发《“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商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移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等24部门印发《“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四、《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出台。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印发),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加强和规范对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统称“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税务总局15项措施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一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二是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三是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拒不配合的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切实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对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依法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核查,既要严格禁止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也要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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