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立遗嘱:所有财产归继母。儿子不满...
父亲生前立遗嘱:所有财产归继母。儿子不满,一口吞掉遗嘱原件。继母拿遗嘱复印件起诉。法院:复印件有效,儿子有理。
浙江省德清县,儿子小陈还瞒着继母刘某,私自领取了父亲的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及银行账户余款。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左上]一、自书遗嘱原件灭失,只有复印件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可的合法证据只能是原件。复印件不能直接用来认定案情,除非有其他证据配合佐证。
最高院《关于民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除外。
在本案庭审中,这份遗嘱的2名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遗嘱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小陈也承认了吞食原件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复印件真实、有效。
但小陈认为,遗产中一栋房子自己有份,父亲擅自将房子留给继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击掌]二、父亲的遗嘱是否侵犯了儿子小陈的财产权?
所涉及的这栋房子是25年前老陈、前妻和儿子小陈一起申请建造的。
老陈与前妻离婚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该房屋归老陈所有。
等到老陈订立遗嘱时,就把所有的财产,包括这栋房子都给了继室。
应该说,老陈与前妻的离婚协议,只是约定前妻放弃了自己的那份权利。儿子小陈依然拥有房子的三分之一产权。
同样的道理,老陈只能处分自己拥有的三分之二产权,他的遗嘱侵犯了儿子的权利。
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遗嘱应属无效。那么,父亲老陈的遗嘱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呢?
《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这一部分应认定无效。
所以,法院认定,房子的三分之一产权归小陈所有。
[撒花]三、小陈是否应该归还私自领取的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及账户余款?
法律规定很明确,银行账户余款属于遗产;一次性抚恤金也不是遗产,是给予死者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补助费。
死亡丧葬补助金,用于办理丧事所需,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处置。
所以,按理说小陈要将这些钱归还继母。
但是父亲的丧葬费是小陈出的,而且实际支出数额比小陈领取的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及账户余款加起来还多。
所以,继母刘某反而应该补偿小陈一半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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