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丧失起诉权!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机关为第三人李某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是1993年4月10日。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起诉期限,且原告又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李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与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同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法官后语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意在督促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还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因此,请大家务必清楚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制度的适用规则,及时维权,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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