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是 living together,正确说法好诡异!
有位读者在后台问了我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在生活中,我们会填到各种各样的表格,特别是出国签证的时候,会用英文填写,其中有一个必填项是”婚姻状态“,因为是 Marital Status。
一个人的婚姻状态有很多种情况,这位读者截了图,我们看看都有哪些情况:
1. common law
2. divorced
3. separated
4. married
5. single
6. unknown
7. widow/ widower
我相信后面几条大家理解起来没啥难度:
divorced 表示“离异”;separated表示“分居”;married 表示“已婚”;single 表示“单身”;unknown 表示“不清楚”;widow表示“丧夫”,widower 表“丧妻”,合在一起就是“丧偶”。
那么第一个 common law(字面意思是“普通法”),这是什么鬼?
我搜索了一些资料,这个 common law 的说完整应该是 common law partner,属于西方的一个法律术语,定义是这样的:
common-law partner means, in relation to a person, an individual who is cohabiting with the person in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having so cohabited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one year.
简单翻译下:
“普通法伴侣”就某人而言,指与同居关系同居的人,如此同居至少一年。
对于有结婚证的婚姻,我们通常称作“法律上的婚姻”,对应的概念应该是 married;而上述这种 common-law partner 可以翻译为“同居伴侣”。
西方某些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同居伴侣等同于有结婚证的婚姻。同居伴侣在生活个各方面享受和已婚配偶一样的权力和义务,例如医疗保险、政府报税、各种福利等等。
所以,这种有实质上的夫妻关系,但没有去政府机构办理婚姻登记(没领结婚证)的情况,通常被称作“事实上的婚姻”。
“同居”的情况在我国也不稀奇,我身边有就某些朋友摆了喜酒,也住在一起,但就是不领结婚证,也不生孩子...不过我国法律不承认同居关系就是夫妻关系。所以这一点中西方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同居关系”用英语表达就是 common-law relationship,这种关系里的个体被称为 common-law partner(同居伴侣),这是一种“事实婚姻”,英文叫 de facto marriage。(*de facto 是法语,意为“事实上的”)。
另一点需要注意,“同居伴侣”不一定是异性,国外有很多同性恋人选择一起生活,但不结婚,所以 common-law relationship 也经常用来委婉描述同性恋者的同居关系。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宣布同性恋婚姻合法(目前一共27个)。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同性恋人无论是拿结婚证,还是 common-law relationship,都受到法律保护,享受和异性婚姻同等权利。
参与同性恋游行的加拿大总理特鲁多
看来对待婚姻这件事,西方国家的理念确实比较超前。
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彼此的承诺,咱们传统中国人认为“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西方人则更进了一步,认为“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性别种族、又岂在一纸证明?”
你如何看待“同居关系”(common-law relationship)?你觉得这种关系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呢?评论区可以聊聊~
侃哥亲授
学发音、学表达
相当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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