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你真的会算吗?看看本稽查案例的处理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0572445187L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稽 罚 〔2021〕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了相关营销活动或庆典进行楼盘促销宣传,存在随机无偿赠送非成交客户礼品的情况,通过检查你公司销售费用明细账、会计凭证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账等,发现你公司未对上述随机赠送礼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度至2018年度你公司采购了若干礼品用于在销售现场或拓客展位中派发进行营销推广,其中营销推广过程中无偿赠送给非成交客户的礼品金额合计136419.26元,其中2016年有35600元,2018年有100819.26元(2018年1月至4月合计16720元,5月至12月84099.26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合计117217.31元,其中2016年不含税30427.35元(35600÷1.17),2018年不含税86789.96元(16720÷1.17+84099.26÷1.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在营销推广过程中将采购的礼品赠送给非成交客户,应对上述随机发放的礼品扣缴个人所得税29304.33元,其中2016年7606.84元〔30427.35÷(1-20%)×20%〕。2018年21697.49元〔86789.96÷(1-20%)×20%〕。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29304.3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652.19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65219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注:上述内容来自官方,为摘录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