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圣诞金(Weihnachtsgeld)的五项法律规定
德国劳动法对此其实没有特别的规定。所以是否有圣诞金,是以工作合同、薪资标准和与雇主方面的谈判为依据。但是,如果雇员至少有三年获得到了同一金额的圣诞金,或者是以同一种计算方式得到圣诞金,那么这笔圣诞金将可以被称为是雇主自愿支付的一种奖金,雇员将有权要求雇主继续支付。
所以,如果公司中其他人都获得了圣诞金,或者是其中一个小组的大部分人都获得了,那么公司中的其他人和这个小组中的所有人都有权要求获得圣诞金。这也是一项规定,不用通过双方约定而形成。
雇主的确可以只对部分员工,或者部分工作小组发放物质奖励,但是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因为工龄长。有的雇主在发放物质奖励时金额差距过大,或者完全不给员工发放,又比如金额差距大的理由比较让人难以接受,如结婚的雇员获得的金额多于单人雇员、有孩子的雇员多于没有孩子的雇员,等等。这样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案例分析,不能笼统说是合理还是不合理。
要根据工作合同的规定。不过一般公司采取的是 Stichtagsklausel 这样的准则,也是就依据实际离职的时期进行计算。
并且,这也取决于支付圣诞金的目的。因为这从法律上看,是完全不同的工资。比如,是以第13个月的薪水来代替圣诞金,那就是员工完成工作的劳动所得。所以,如果是7月1日离职的员工,那就权获得前半年的圣诞金,也就是第13个月薪水的一半。如果是以其他原因,比如工龄等情况发放的圣诞节,那就应该以 Stichtagsklausel 为依据。当然,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确会有一些非常让人不高兴的情况发生。
的确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比如 “后知后觉” 的解约。但是这样的行为也是有条件的,就是该笔圣诞节必须是一种奖励性质的。归还日期也是要经过双方协商的,中间过程和还款条件应该清晰和透明,金额应该超过100欧元。也是就100欧元以下的圣诞金不用被归还。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最晚可以在次年的3月31日要求收回该笔金额,如果逾期,雇员便不需要归还该笔金额。如果圣诞节的金额最多为两个月的工资,那雇主最晚可以在6月30日之前,提出该要求。所以,最好不要把圣诞金全用在购买圣诞礼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