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简介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具体区划
全国总览
截止2019年01月09日,全国共有(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34个(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333个(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2851个(970个市辖区、375个县级市、1335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39888个(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
说明:四级行政区具体数量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8》,一年统计一次,截止2018年1月1日。
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用华北、华东、中南、东北、西南、西北、港澳台表示分布,具体如下: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
华东(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山东)
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港澳台(香港、澳门、台湾)
华北地区
北京(行政代码:110000):
16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6个市辖区;
332乡级行政区划单位:140个街道、144个镇、33个乡、5个民族乡;
北京区划图

天津(行政代码:120000):

16个地级区划:16个市辖区
248个乡级区划:119个街道、126个镇、2个乡、1个民族乡
天津区划图

河北(行政代码:130000):

11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1个地级市;
168县级行政区划单位:47个市辖区、21个县级市、94个县、6个自治县;
2253乡级行政区划单位:1个区公所、273个街道、1013个镇、894个乡、52个民族乡;
河北区划图

山西(行政代码:140000):

11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1个地级市;
119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3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85个县;
1398乡级行政区划单位:201个街道、564个镇、632个乡;
内蒙古(行政代码:150000):
12地级行政区划单位:9个地级市、3个盟;
103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3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17个县、49个旗、3个自治旗;
901乡级行政区划单位:240个街道、477个镇、68个乡、17个民族乡、98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
内蒙古区划图
东北地区
辽宁(行政代码:210000):
14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4个地级市;
100县级行政区划单位:56个市辖区、17个县级市、19个县、8个自治县;
1532乡级行政区划单位:611个街道、6071个镇、221个乡、69个民族乡;
吉林(行政代码:220000):
9地级行政区划单位:8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
60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0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17个县、3个自治县;
898乡级行政区划单位:280个街道、428个镇、162个乡、28个民族乡;
吉林区划图

黑龙江(行政代码:230000):

13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2个地级市、1个地区;
128县级行政区划单位:64个市辖区、18个县级市、45个县、1个自治县;
1195乡级行政区划单位:383个街道、478个镇、276个乡、58个民族乡;
黑龙江区划图
东南地区
上海(行政代码:310000):
16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6个市辖区;
209乡级行政区划单位:99个街道、108个镇、2个乡。
江苏(行政代码:320000):
13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3个地级市;
96县级行政区划单位:55个市辖区、21个县级市、20个县;
1300乡级行政区划单位:344个街道、860个镇、95个乡、1个民族乡。
浙江(行政代码:330000):
11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1个地级市;
89县级行政区划单位:37个市辖区、19个县级市、32个县、1个自治县;
安徽(行政代码:340000):
16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6个地级市;
105县级行政区划单位:44个市辖区、6个县级市、55个县;
安徽区划图

福建(行政代码:350000):

9地级行政区划单位:9个地级市;
85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9个市辖区、12个县级市、44个县;
江西(行政代码:360000):
11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1个地级市;
100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5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64个县;
山东(行政代码:370000):
16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6个地级市;
137县级行政区划单位:56个市辖区、27个县级市、54个县;
华中地区
河南省(行政代码:410000)17个地级区划:17个地级市
158个县级区划:53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83个县
湖北省(行政代码:420000)
13个地级区划:12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
103个县级区划:39个市辖区、26个县级市、35个县、2个自治县、1个林区
1249个乡级区划:327个街道、760个镇、152个乡、10个民族乡
湖南省(行政代码:430000)
14个地级区划: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
122个县级区划:36个市辖区、18个县级市、61个县、7个自治县1937个乡级区划:411个街道、1134个镇、309个乡、83个民族乡
华南地区
广东(行政代码:440000):
21地级行政区划单位:21个地级市;121县级行政区划单位:64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34个县、3个自治县;
1585乡级行政区划单位:442个街道、1132个镇、4个乡、7个民族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代码:450000):
14个地级区划:14个地级市
111个县级区划:41个市辖区、9个县级市、49个县、12个自治县
1250个乡级区划:132个街道、806个镇、253个乡、59个民族乡
海南区划

海南(行政代码:460000):

4地级行政区划单位:4个地级市;
23县级行政区划单位:8个市辖区、5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
218乡级行政区划单位:22个街道、175个镇、21个乡。
西南地区
重庆(行政代码:500000):
38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6个市辖区、8个县、4个自治县;
1012乡级行政区划单位:189个街道、598个镇、211个乡、14个民族乡。
重庆区划

四川(行政代码:510000):

21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8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
183县级行政区划单位:53个市辖区、17个县级市、109个县、4个自治县;
4636乡级行政区划单位:277个街道、1816个镇、2481个乡、98个民族乡。
贵州(行政代码:520000):
9地级行政区划单位:6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
88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4个市辖区、7个县级市、55个县、11个自治县、1个特区;
1371乡级行政区划单位:113个街道、694个镇、501个乡、250个民族乡。
贵州区划

云南(行政代码:530000):

16地级行政区划单位: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
129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6个市辖区、15个县级市、69个县、29个自治县;
1389乡级行政区划单位:118个街道、577个镇、522个乡、145个民族乡。
西藏(行政代码:540000):
7地级行政区划单位:6个地级市,1个地区;
72县级行政区划单位:8个市辖区、64个县;
692乡级行政区划单位:10个街道、140个镇、533个乡、9个民族乡。
西北地区
陕西(行政代码:610000):
10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0个地级市;
107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9个市辖区、4个县级市、74个县;
1291乡级行政区划单位:199个街道、1137个镇、82个乡。
甘肃(行政代码:620000):
14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2个地级市,2个自治州;
86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7个市辖区、4个县级市、58个县、7个自治县;
1352乡级行政区划单位:126个街道、468个镇、725个乡、34个民族乡。
甘肃区划

青海(行政代码:630000):

8地级行政区划单位:2个地级市,6个自治州;
43县级行政区划单位:4个市辖区、2个县级市、30个县、7个自治县;
396乡级行政区划单位:30个街道、137个镇、201个乡、28个民族乡。
青海区划

宁夏(行政代码:640000):

5地级行政区划单位:5个地级市;
22县级行政区划单位:9个市辖区、2个县级市、11个县;
236乡级行政区划单位:44个街道、101个镇、92个乡。
新疆(行政代码:650000):
14地级行政区划单位:4个地级市,5个地区,5个自治州;
99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1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62个县、6个自治县;
1020乡级行政区划单位:1个区公所、162个街道、242个镇、573个乡、42个民族乡。
新疆区划
其他地区
台湾省(行政代码:710000):

台湾区划
台湾省
6个省辖市、3个县级市、13个县、170个市辖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代码:810000):
葵青区、离岛区、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黄大仙区
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区只设非政权机构。
香港区划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代码:820000):
7个堂区:大堂区、望德堂区、风顺堂区、嘉模堂区、花地玛堂区、圣安多尼堂区、圣方济各堂区
澳门区划

1个填海区:路氹城填海区

华东地区
上海市(行政代码:310000)
16个县级区划:16个市辖区
215个乡级区划:107个街道、106个镇、2个乡
江苏省(行政代码:320000)
13个地级区划:13个地级市
96个县级区划:55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19个县
1261个乡级区划:503个街道、718个镇、39个乡、1个民族乡
浙江省(行政代码:330000)
11个地级区划:11个地级市
90个县级区划:37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32个县、1个自治县
1360个乡级区划:482个街道、619个镇、245个乡、14个民族乡
安徽省(行政代码:340000)
16个地级区划:16个地级市
105个县级区划:46个市辖区、9个县级市、50个县
1498个乡级区划:259个街道、968个镇、262个乡、9个民族乡
福建省(行政代码:350000)
9个地级区划:9个地级市
85个县级区划:29个市辖区、12个县级市、44个县
1107个乡级区划:184个街道、653个镇、251个乡、19个民族乡
江西省(行政代码:360000)
11个地级区划:11个地级市
100个县级区划:27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62个县
1563个乡级区划:165个街道、828个镇、562个乡、8个民族乡
山东省(行政代码:370000)
16个地级区划:16个地级市
136个县级区划:58个市辖区、26个县级市、52个县
1824个乡级区划:669个街道、1087个镇、68个乡
区划体制
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种。
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地级市——作为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地级市下分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
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地区,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自治州下分县、自治县、市。
盟——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盟包括几个县、旗、市。
县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
市辖区——是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区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县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级别和市辖区、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平级,一般由地级行政区代管。
县——作为中国基础行政区域,始于春秋时代。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郡县制,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县下辖乡、镇。
自治县——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国相当于县一级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区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内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相当于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特区——是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一级行政区划。
林区——是县一级行政区划。
乡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包括镇和乡,1960年以前还曾设区。
镇——是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体制。
乡(民族乡)——乡是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1]
区划沿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时,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此后基本固定下来。1988年从广东省析置海南岛和南海诸岛及其海域成立海南省。1997年撤销四川省辖重庆市,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五大行政区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南、山东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总计六大行政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2]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
1958年3月5日,撤销广西省,正式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从甘肃省划出部分区域,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截至1967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1988年4月13日,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庆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为促进城乡结合和工农结合,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城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实行四级制(宪法上尚未认可)。另外,在有些自治区,下辖自治州,州以下有县,也是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行政区划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先后作过多次调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变化很大:按“整县改市”、“以乡建镇”模式设置大批市、镇;部分地区与市合并,全面试行市领导县体制;人民公社在政社分开后恢复为乡、民族乡;撤(县辖)区并乡建镇;恢复和新设民族自治地方。[3]
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4]
参考资料
[1] 中国的行政区划——县级以下基层行政单位[引用日期2018-11-0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3年) ·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2018-12-07]
[3] 中国的行政区划概述[引用日期2018-11-04]
[4]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引用日期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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