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钰海山庄业主委员会 主编/王梦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钰海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赋予的权利,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 5 年,由 7 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 、副主任: 、 、委员: 、 、 、 、 、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业主委员会工作;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完成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分工,完成主任、副主任安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财务人员由 担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日常账务处理与登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业主委员会账户的资金保管等;印章保管人由 担任。负责印章的保管与使用;档案员由 担任。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类活动档案资料的存档等工作。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一节 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其对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但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可以对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且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纪要。(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联合召集;(二)业主委员会会议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在本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告知 前山 街道办事处,接受前山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一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情况;(四)会议应由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五)会议应当做好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定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定的效力,在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报 前山 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属本小区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收支范围按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对本小区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详细记录,并保存好相关凭证。财务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财务人员离任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财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资料。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5000(含5000元)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及业主委员会财务主管人员依据本小区议事规则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财务主管人员签字备案。单笔支出超出10000元或者某单一项目年度累计支出超过10000元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结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须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三节 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一)业主大会印章由前山街道办事处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二)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三)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四)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印章应当由申请人书面申请,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应当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或前山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小区内向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四节 档案资料管理
(八)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七)《珠海经济特区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它内容。第十七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参照《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与《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重新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拒不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
第二十条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依法获得法定票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导致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由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和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六章 换届和重选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前山街道办事处,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由前山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成立换届选举小组,由换届选举小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或者低于五人时。第二十三条 选举规则参照本小区议事规则中确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应当自其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财物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绝移交,由前山街道办事处责令该业主委员会委员限期移交,该业主委员会委员仍拒绝移交,前山街道办事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同时前山街道办事处可以将资料移交的情况通告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录入业主诚信记录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其资格自行终止,不得继续履行职务,并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移交给前山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前山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本工作规则履行职责,造成业主、业主公共财产损失、损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工作规则的修订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