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发论文收版面费获刑案 投稿的学生学者都将成共犯?
蔡晓伟
在我国,很多硕士、博士,要想毕业获得学位就必须要在一定级别学术期刊中发表论文。而很多学者研究员要想评职称做学术也必须要在学术期刊中发表论文。因为有着大量发论文的刚需,加之学术期刊经费短缺,要想发表学术文章,就要向学术期刊交版面费已经司空见惯。甚至还有研究指出,我国学术期刊中收取版面费的占到了99%。
然而,帮期刊征收稿件并收取作者一定版面费,以及应少部分作者要求将其发表的论文下载打印后邮寄给论文作者,以便其评职称的行为竟涉嫌犯罪。2018年12月重庆人蔡晓伟的上述行为竟被江西省修水县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为此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万。
该案所指发表期刊的公司是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上游新闻从维普公司官网了解到,维普公司是中国第一家进行中文期刊数据库研究的机构。经过多年的商业运营,维普资讯网已经成为全球著名的中文专业信息服务网站,以及中国最大的综合性文献服务网站,几乎与北京知网齐名。
而犯罪嫌疑人吉考公司负责人蔡晓伟就是和这家公司合作而获刑的。
在法庭上,蔡晓伟称由于维普公司没有稿件来源,没有办法联系作者,于是找了合作多年的吉考公司做了收稿的合作方,同意让吉考去联系论文作者,做收稿和初审的工作,同时收取论文刊发的版面费。版面费由维普公司和吉考公司按约定比例分配。
法院查明,此后,蔡晓伟、胡静等人以维普公司的名义成立了编辑部、排版部和发行部,通过电话、QQ或微信等联系方式联系有论文发表需求的人员或代理进行征稿,并自行开发了一个“稿件管理平台”,实现征稿、排版以及与维普公司进行论文对接。
吉考公司对通过的论文进行排版,并提交给维普公司。一期论文数量征满后,经维普公司三层审核后收录至维普网,供读者公开浏览。排版部负责人甘雷,通过重重审核和淘汰之后,论文刊发比例一般在投稿的50%左右。
吉考公司则将已经收录的文章下载并印制成纸质期刊,免费赠送给需要纸质版的论文作者,让其拿去评选单位职称或收藏。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蔡晓伟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与维普公司签订电子期刊版面合作协议后,在自己未取得出版物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即以维普相应期刊编辑部的名义从事涉案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属于变相经营涉案期刊,其编辑部未经过审批,是私自设立,故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犯非法经营罪。
案件一经判决引发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收版面费如果构成犯罪,那么交版面费的学生、老师、学者是否也将涉嫌犯罪?
嘉宾:王万琼律师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弘:蔡晓伟等人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什么样的行为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万琼律师:从《刑法》来看,非法经营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简单来讲,对国家要求取得许可的相关行业,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就从事经营活动叫非法经营。
但是,非法经营罪实际上是一个“小口袋”。因为,非法经营的罪状不是特别明确。因此,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非法经营行为就会时常出现。
就本案而言,法院将蔡晓伟和他的吉考公司所从事的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原因是蔡晓伟没有出版发行资格,但却出版发行了相关刊物。同时,法院认为蔡晓伟的编辑部不是一个合法合规的编辑部,却以编辑部的名义对外来征稿。
因此,法院认为蔡晓伟构成非法经营罪。
方弘:法院认为蔡晓伟等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主要理由是蔡晓伟对维普网站发表的论文进行出版和发行。但是,从整个案情来看,蔡晓伟等人所做的就是把已经在维普网站上发表的论文下载打印,并邮寄给特定的发表论文的作者。
蔡晓伟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出版或者发行是本案非常关键的定罪要点。您怎么看呢?
王万琼律师:我觉得法院完全是曲解了出版发行本来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非法出版物什么情况下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来定罪有一系列的解释。
解释中第1到第10条对规制的非法出版物做了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但是,我们每一条对照以后会发现,本案当中的出版物完全不属于司法解释当中第1~10条的出版物,即不属于《刑法》所规制的对象。
因此,我们认为一审法院把蔡晓伟的吉考公司向论文作者寄送少量刊物的行为直接界定为出版或者是发行行为,是完全于法无据的。
方弘: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主要是在于发论文收取版面费的事儿。那么,发论文收版面费的行为本身违不违法?因为维普公司是合法的出版单位,如果维普公司直接收取论文并收取版面费,这是合法的吗?
王万琼律师:这肯定是合法的。
我本人也是博士刚毕业。实际上,对学术界有基本了解的人都知道在相关期刊发论文收取版面费是一个国际惯例。不仅国内,国外也一样的。大量相关的研究文章,随便一搜索都能发现这一点。
而且,就目前来看,国内的期刊大部分都要收取版面费。
所以,收版面费本身并不违法,是合法的行为。
方弘:吉考公司发论文收取版面费是和维普公司有合作协议的。吉考公司是经过维普公司的授权同意的。吉考公司的行为怎么会涉嫌违法呢?
王万琼律师:这就是我们觉得一审判决完全没有一点法律依据的地方。
首先,一审法院在审理当中也认可维普公司和吉考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维普有合法的电子期刊物也有合法的出版和发行权。吉考公司和吉考公司蔡晓伟等人依据双方的协议接受委托,从事部分征稿、组稿的相关工作是完全合法的。
至于吉考公司寄送纸质的期刊即纸质版的电子期刊杂志送给作者的行为是免费寄送,不存在出版发行的问题。因为,它是向特定的人寄送少量的期刊。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迈过了几个法律上不可逾越的障碍:
首先,维普公司有合法的电子期刊和出版发行权。
第二,最后的审稿、组稿和定稿也是维普来操作,而作为合作方的吉考公司只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对前期的征稿开展前期工作。整个一审判决没有提到维普公司,甚至都没有提吉考公司,直接全部归咎为个人行为。
实际上,这都是职务行为,而这样的职务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被禁止的。
据上游新闻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1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对外公布2017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这起横跨四地,历时半年多侦办的案件成功入选,轰动全国。当时公开报道的案件名称是江西九江“1·10”假冒学术期刊诈骗案。吉考公司设在重庆,而蔡晓伟在事发前对修水县更是没有听说过,为什么修水县公安局会跨省抓捕?
王万琼律师:这也是我们一直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从一审律师到二审律师都反复提到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认为修水县司法机关对本案是没有任何管辖权的。
因为,吉考公司是重庆的公司,蔡晓伟等人也是重庆的人。编辑部印制纸质的刊物寄送给作者的行为全部都发生在重庆,江西的修水县司法机关凭什么取得管辖权呢?
从所谓的十大扫黄打非案例可以看出,修水司法机关最初立案的时候是因某个人可能实施诈骗行为对案子取得了管辖权。因为,据相关材料了解,涉嫌诈骗的人相当于是千千万万当中的投稿征稿的一个三级或四级代理商。
最初,司法机关是以学术诈骗,非法出版论文的方式来立案。但是,等把蔡晓伟及吉考公司的员工抓获以后,涉嫌诈骗的代理商就很神奇得失踪了。
一审律师问司法机关这个人去哪了,得到的回复是这个人另案处理了。至于怎么处理的还不知道,即我们认为司法机关用一个跟本案没有什么关联的人取得了关系,再让此人神奇消失。
实际上,修水县司法机关的管辖是于法无据的。
修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送达。蔡晓伟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如果一审判决生效,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类似吉考公司收取版面费的公司都有可能因此获罪?另外,发表论文收取版面费也涉及到大量的学生、学者和老师,那么他们是不是都有可能被牵连其中?
王万琼律师:对啊。假如收取版面费本身都可以作为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处理,这样的行为遍地都是。而事实上来讲,目前跟维普公司合作的其他公司每一天都在连续不断得干着跟蔡晓伟他们同样的事情。
这种行为被当成犯罪行为处理以后带来的后果是什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投稿人(他们对投稿收取版面费是知情的)都可能成为共犯了?
全国很多高校的老师和等着毕业的研究生博士是不是都成为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了?
这是非常荒唐的!
我们认为无论是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本案都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因此,我们二审还是坚决做无罪辩护。我们认为蔡晓伟是无罪的。
方弘:如果蔡晓伟等人把已经在维普网站上发表的论文下载打印,并邮寄给特定的发表论文的作者的行为属于非法出版发行的话,正如蔡晓伟的辩护人所例举的某学术会议后组织方将印制的会议论文集送给参会者的行为也将属于非法出版、发行。这也过于荒唐。
这一案件被称为国内首例发论文收版面费犯罪的案件,二审判决影响深远。我们将继续关注。
嘉宾:王万琼律师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洗冤网”发起人之一。
代理过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及国赔案、龚刚模涉黑申诉案等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陈满案入选2016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