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自杀身亡 朋友送他回家被判担责赔7万元! 2024-06-24 03:51:47 邓奎 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主任案情 近日,在广东东莞,醉酒朋友回到“住处”附近后自杀身亡,送他回家男子被判担责赔7万。这条新闻很快刷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李宏是江西赣州人,长期在东莞工作生活。 法院查明,2018年5月10日,李宏与刘琛一起送货给死者黄鹏,当天17时30分左右,死者黄鹏邀请被告李宏、刘琛一起到东莞市沙田大道河南烩面馆吃饭,刘琛遂邀请其堂弟及堂弟同事一并过去吃饭。在共同用餐期间,除李宏需开车未喝酒外,包括黄鹏在内的其余四人共同饮酒约1250毫升。黄鹏于当晚饮过量白酒,以致于处于醉酒(酩酊)状态。各方并未存在劝酒行为,饭局最后由黄鹏付账。饭后,李宏驾车护送已醉得不省人事的黄鹏离开,刘琛等三人则各自离开。因黄鹏未告知李宏其住所具体地址,李宏也没有黄鹏妻子即原告王静的电话,李宏将黄鹏送至其所知道的黄鹏原住址楼下驾车离开。此处距离黄鹏所在的工厂还有100多米。当天21时03分左右,黄鹏给妻子王静打电话,王静问黄鹏身在何处,黄鹏并未告知王静地址,并说若王静再问,他就会把手机摔了。之后,王静听到黄鹏说了一句“勒死我了”,后便没有继续说话,王静遂挂掉电话。当天22时左右,因黄鹏一直未回家,王静遂与黄鹏的哥哥一起去到工厂附近及饭店找黄鹏,未果。2018年5月11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王静发现医护人员在马路边对一名人员进行抢救,走近才发现系黄鹏,当时黄鹏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报告中分析黄鹏使用铁链自杀,初步排除他杀可能性。2018年5月16日,王静委托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鹏的死因进行鉴定。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6月8日出具《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死者符合醉酒(酩酊状态)并颈项部长时间受压(颈项部索沟)机械性窒息死亡,其中醉酒及颈项部长时间受压与死亡的发生两者兼而有之,独立存在则不可能造成现有后果,两者作用难以区分主次,构成协调作用(同等因果关系)。事后,死者黄鹏的亲属以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且未及时通知家属而直接导致黄鹏死亡为由,对参与饭局的3人提起诉讼,对另一饭局参与者则放弃追责。死者家属则认为,李宏作为饭桌上唯一没有饮酒的人,承担护送死者的义务,但却未在核实死者住址的情况下将其独自放置于偏僻小路,让其自行回家,没有将黄鹏交接给其家人照顾,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存在过错。他们还认为,死者并非自缢,而是死者在生前大量饮酒至醉酒状态后得不到充分、周全的照顾及护送时发生的事件。如果李宏尽到了安全护送义务,将死者交给其家人,本案极不可能发生。“饮酒者不用承担责任,护送者反而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如开此先河,公民在共同聚餐饮酒后,将无人愿意送同伴回家。”李宏说。“如果这样判决,我很想知道以后大家一同吃饭后,还要不要送人回家。”李宏的哥哥也表示不解。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澎湃新闻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子一经报道,网民的争议特别大,很多人说如果好心送人最后都要担责的话,谁还敢在别人喝醉的时候送他回家。甚至还有一些网友说,如果要送一个醉酒的人回家,一定要给他送到家里,而且见到他的家人,看着他好好的睡着了再离开。评论可能有点极端,但是这确实代表了大家对于这个判决的质疑,该怎么做才有可能不承担相关的责任。这个案件当中,李宏尽管只承担5%的责任,但是也有7万块钱,对于很多工薪阶层来说,也很有可能就是一年的工资。在法律上判断一个人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有没有明确的依据?邓奎律师: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是侵权责任的问题。从一般的侵权角度来说,第一要有侵害行为,第二要有侵害结果,第三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当然一般的侵权里面还要求侵害人也有过错,这四个要件构成了一般侵权。这个案件当中,李宏该不该承担责任,最主要是要基于对案件的认识,作为或者不作为,实际上都会构成侵权行为。判断李宏该不该承担责任,最主要的看他是否尽到了安全护送的义务,或者李宏与死者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这就是判断的依据,有因果关系就该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该承担责任。从法律上来判断,不是说行为人出于善意就会面临着责任,最重要的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才是核心!方弘: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李宏要承担责任的原因就在于李宏没有尽到相应的照顾义务。即如果李宏当时把黄鹏送回家,交给黄鹏妻子了,他再离开,是不是他就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了?而李宏是把黄鹏直接放在了离家大概100米左右的门口,照顾义务还没有做到,您怎么看这中间的因果关系呢?邓奎律师:我觉得,最主要的是要看法律上李宏有没有这种义务,是不是法律上要求李宏必须要把死者送给他的家人,要送回家等等,类似这种情况法律上肯定没有明文规定。李宏不是法律上讲的具有特定职责的人,即他并不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怎么审查李宏跟黄鹏有没有约定的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民法上讲的先前行为引发的后续义务,或者叫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的行为改变了黄鹏的状态后,是否增加了黄鹏的现实危险。李宏主动提出送黄鹏回家,把他送到了黄鹏的住址。而且,李宏不知道黄鹏家人的电话,也不知道黄鹏具体的住址,而黄鹏也不告诉他。这种情况下,我们来判断李宏把黄鹏放到这个地方有没有增加黄鹏的人身危险性?从这个角度来看,李宏的行为并没有增加这种危险性。因为,客观情况是李宏没办法把黄鹏送回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能非要要求李宏这么做。黄鹏的死亡跟李宏把黄鹏放在门口之间没有关系。我认为法院的审理过程忽略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如果黄鹏是因为李宏把他放在那里,增加了黄鹏的危险性,而黄鹏的死亡与危险之间有关联,李宏肯定要承担责任。比如李宏给黄鹏放到车水马龙的地方出现交通事故,这种肯定要承担责任。方弘:司法鉴定认为黄鹏的死亡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酒精中毒,喝酒过量,还有一方面就是自杀。可能是这两者都互相起的作用。邓奎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这份司法鉴定结论,我认为这本身就不是一个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说醉酒并用锁链自杀,两者离开了哪一个都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我认为这不像是司法鉴定,更像是法院在审判当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死亡原因是什么,根本就没有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来看这两种原因分析李宏该不该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况,酒精中毒。李宏不是饭局的组织者,又没有喝酒、劝酒和不当行为,而且还出于好心把喝醉酒的黄鹏送回家。李宏没有任何的过错。黄鹏酒精中毒死亡与李宏的整个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李宏不该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黄鹏是自杀死亡,李宏把黄鹏送到在黄鹏的住址,有没有增加黄鹏自杀的危险?法律上肯定是没有的。送完黄鹏以后,李宏的行为就结束了。黄鹏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要自杀,李宏在送他整个过程中,有没有成为他自杀的因素?如果有这种因素,李宏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我认为法律上没有关联性,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从上述两种情况来分析,我觉得李宏真的很冤,他确实不该承担责任。方弘: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并未饮酒的李宏对大量饮酒的黄鹏有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黄鹏在夜间较为偏僻的地方下车,即使他自主下车并打电话,也不能表明他具有完全的自主行动能力。在黄鹏下车以后的短时间内,李宏也没有打电话确认其安全,即李宏并不能确保黄鹏下车后处于一个安全的状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李宏在这个事情上还是有责任的。这样的一个逻辑,您怎么看呢? 邓奎律师:我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的这种说理也是不对的。法律上并没有要求主动做善事的行为人,在被帮助人下完车之后还要负责到底。当然,最关键、最核心的是法院用这种说理回避了一个最基本的案件事实,即黄鹏是自杀,李宏送他的行为,跟他要去自杀之间没有关联性。李宏有没有把黄鹏安全送回去?送回去了。这个事件,黄鹏的自杀行为并没有发生在李宏送他的途中,如果发生在这个过程中,李宏没有阻止他的自杀行为,肯定要承担责任。方弘:实践生活当中,向醉酒者要其家人电话,有的时候是问不到的。他们会说没事,也不会把电话告诉你。这个判决出来以后大家也很迷惑,到底醉酒的人该不该送?如果送的话,是不是一定要送回家交给他的家人,然后才能走?因为醉酒而承担责任,这样的案件也比比皆是。比如,醉酒以后把朋友送回家,但是他没有进家门,自己又跑到外边了。因为是北方的冬天就被冻死了。这种情况送他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邓奎律师:这种情况,送醉酒者的人一般也不承担责任。法律上讲,我把你送到家门口了,这就叫一般注意义务,一般常人的认识是你回家了,至于后来你不回家,又到处乱跑了。这与送的人之间肯定就没有关系了。本案中的原告就提出一个观点,假如李宏把黄鹏送到了家中,该悲剧有可能避免。因此,李宏有责任。法律上讲的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关键问题在于李宏的行为与黄鹏的自杀之间有没有关联性?有关联性,他该承担,没关联性的话,就不该承担责任。方弘:我们可以再举一个例子,当天一起喝酒的人有劝酒的行为,朋友把醉酒的人送回家,后来他因为醉酒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下一起喝酒或者是劝酒的人是不是就要承担责任?邓奎律师:那肯定的。这直接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了。法律上也并不是说不劝酒就不承担责任。既然是好朋友在一起喝酒,明明知道对方超出了平常的量或者看见其状态不能喝了,而自己要主动提出想喝。你没有阻止的话,因为大家一起喝酒的先前行为,后续就有一个作为义务。当喝酒者出现不能喝酒状态的时候,你应当及时阻止,这才能免责。方弘:在本案当中,法院判决中提到,黄鹏的妻子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打电话的时候黄鹏已经说了,“我快要累死了”,听到这句话,正常的家人应该是及时的去找,当然她也找了,但她没有找到。第二天早晨她才发现自己的丈夫已经死了,妻子有没有尽到查找的义务,是否也是可以认定她到底有没有责任的一个关键?邓奎律师:黄鹏自杀的结果跟他的家属有没有找到他的行为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没找到黄鹏就认为她没有尽到完全保护好家人的人身安全,这种判案逻辑思维也是错误的。方弘:法律上有一句谚语叫做“法不能强人所难”。在很多情况下大家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还要强加更多的责任,就有点难为当事人。李宏不服二审的判决要提出申诉,会胜诉吗?邓奎律师:我认为,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是和稀泥,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再审法院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处理和判决。结语 李宏说,如果这样的判决生效的话,以后对于互帮互助的美德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都会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这可能是一个判决还要考虑到的社会效果。 赞 (0) 相关推荐 正确认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不可抗力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 ... 公司清算责任司法实践辨析 一.问题的提出 清算责任纠纷是公司法解释二特别强调的一种纠纷.究其实质,清算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既然如此,就应该严格遵循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不过,纵观过往很多案例,判决结果基本上清一色的都是支持原告 ... 男子嫖娼后坠亡,家属索赔148万,法院这样判! 男子嫖娼后坠楼身亡 家属质疑公寓无证经营 未起到安全保障义务 向公寓经营者索赔148万余元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日早上6时许,李某入住广州市 ...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七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今天我们聊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什么要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我们讲侵权责任的构成都会讲它的构成要件和免责要件,实际上这是侵权责任构成当中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构成要件是积 ... 小偷被房主锁在家里,小偷被迫跳楼身亡,房主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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