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700克海洛因二审改判无期 服刑五年竟出狱!||毒品犯罪背后的故事(二)

在毒品阴霾下长大的女孩,是否会再次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还是吸取教训,开始不同的人生?

卖毒品者获死刑,买毒品者为何无罪释放?

披露毒品交易内幕,讲述不为人知的毒品犯罪心理。

6.26个案说法特别推出--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律师讲述《毒品犯罪背后的故事

“有一个女孩,八岁的时候在看守所看到我,泪流满面。十八岁的时候,她告诉我一件天大的喜事。二十八岁的时候,她离婚了,死了!”

上集讲到法律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可以判处死刑,马蓉的父亲贩卖700克海洛因,是否会面临死刑的严厉惩罚?8岁的女孩马蓉命运又该何去何从?

根据《刑法》347条规定 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死刑。

法律对贩卖毒品的行为打击最为严厉,马蓉的父亲会面临什么样的结果,案件最终何去何从?

我是马蓉父亲的一审辩护人,对于二审法院会不会改判,需要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研究。在研究中,我们发现本案存在一个特殊的细节,即宾馆交易时的那名男子也姓马,和马蓉父亲是老乡。但这名马姓男子并没有被抓。

因为他是公安机关的特勤。正是他提前和公安机关透露:“今天我去弄两块毒品。”

于是,特勤和马蓉父亲联系:“已经把钱放在保险柜里。”

当马蓉父亲看到钱确实存放在保险柜,就把毒品拎来宾馆进行交易。所以,公安机关提前获取情报,蹲点守候,当马蓉父亲出现时就发生了故事开头的情形,破门而入。。。

这名给公安机关提供情报的马姓男子(买毒品的人)事实上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特勤人员。

主动联系卖毒品的卖家或者告诉第三人自己需要购买毒品让第三人帮忙去找毒品,这就属于特勤引诱犯罪。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南宁会议纪要》规定,被引诱犯罪的犯罪分子是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因此,马蓉父亲二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为什么有些毒品犯罪涉及数量很大甚至几十公斤都不会被判处死刑?

从毒品犯罪角度来说,行为人的犯意是非常重要的。在打击犯罪时需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中最重要的是主观恶性。

一个善良的人无意中走上了错误的道路,是可以原谅的,就像我们面对孩子偶尔的犯错,我们希望他(她)以后不要再犯,会宽容他(她)的错误;而对一个经常犯错误的孩子,我们的惩罚可能会更严厉一些,可能会责骂甚至用棍子来管教。

所以,在毒品犯罪中,我们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引诱犯罪即使毒品数量很大也不会判处死刑为什么?

即使我们看到的世界总是眼光明媚,但有光的地方一定就有黑暗。而阴暗的一面我们通常看不到。而毒品犯罪就只存在黑暗中。

禁毒警察破获毒品案件是非常坚辛的。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就会采取特勤引诱的手段来查找犯罪嫌疑人。我们需要特勤,但有时法律对特勤的行为不好约束。

《刑法》明确规定,禁止引诱他人犯罪。但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我们需要特勤向公安机关提供情报。《国际法》规定,世界各国打击犯罪类似于恐怖犯罪、毒品犯罪是允许引诱的。

在允许引诱的过程如何控制防范,这是每个国家所面临的艰难选择。我国选择了可以引诱,但引诱在量刑上是有差别的。

什么是引诱?举个例子,假设张三是特勤,他见到李四特别有钱。

张三:“我带你去做个生意,很赚钱。”

李四:“什么生意?”

张三:“弄点白粉卖。”

听到这句话,李四就很可能动摇。其实对于李四来说,他本身是没有贩毒的意思的,但面对张三的邀请,加之高额回报的诱惑,他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还有另一种方法称为数量引诱:

李四:“我最近有点钱,,张三你帮我弄点毒品,大概一公斤。”

张三:“我这里有5公斤,我全部拿给你。”

李四:“我没那么多钱。”

张三:“没事,卖出去再给我钱。”

这个案件其实李四的犯意只是一公斤,其他四公斤都是张三引诱的数量。这四公斤和之前的一公斤主观恶性完全不一样。

所以,量刑时候通常要予以考虑,并不是一定要判死刑。

云南省高院二审查清了马蓉父亲确实是被他人引诱贩毒,包括当时存放现金的保险柜都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需要用到现金,因为担心钞票最终追缴不回来。所以,公安机关经常会采取上面为真钞,其余为假钞的摆放方式。因此,其实保险柜里面的现金是真钞还是假钞也不得而知。)

鉴于毒品犯罪的复杂性,量刑时候一些特殊的情节都会考虑在内。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判决无期徒刑,服刑两年后会改为有期徒刑,马蓉的父亲就算在服刑期间表现再好也需要十多年才能出狱。而本案中马蓉的父亲服刑五年后就出狱了,出狱半年后又去世了。这其中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旁白:马蓉父亲终于得以保住一条性命,可为什么服刑才五年就去世了呢?13岁马蓉失去至亲后,命运又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欢迎明天继续关注毒品犯罪背后的故事三。

本文根据相关案件编撰,名字等为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杨俭

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中华毒辩联盟主席

睿信毒辩研究院院长

首届云南省优秀律师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5云南十大法治新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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