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对赌致上亿巨债 小马奔腾创始人离世妻子担2亿债务 公平吗?
很多人似乎从来没有想过自己本分守法生活,却突然有一天突遭巨额债务缠身。而这所有债务的来源都是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外经营欠下的债务。最终,这笔债务却如天降横祸落在自己身上。
小马奔腾,曾是圈内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巅峰时期,投拍不少知名影视剧,其中包括《历史的天空》《甜蜜蜜》《武林外传》《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等。
2011年,小马奔腾以实际控股人李明的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即金燕所称的“对赌协议”),小马奔腾向投资方承诺,公司在规定日期前上市,则皆大欢喜;若失败,不仅需赔付投资方投入的4.5亿资本,还需支付高额利息。
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董事长、创始人李明突发心肌梗塞离世。
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文化”)告上了法庭。
案件焦点问题在于,因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是否应该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债务指向家庭经营,属夫妻共同生活。为此判决, 金燕负债2亿元。
金燕认为,“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
金燕告诉记者,她在1993年与李明结婚,婚后丈夫的事业一路顺遂,对于丈夫的事业,她并不太了解,“婚后我们有了孩子,家庭才是我的重心,我也同时经营着自己的事业。”
丈夫离世后,生活急转直下。金燕表示,她在北京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现在我和女儿、妈妈一起租房子住。丈夫的遗产,实际上也只有一百万。”面对生活的变故,金燕表示自己只能接受,但她无法接受自己一夜之间被负债高达数亿元的判决结果。
目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近期,妇偿夫债成为财经圈乃至娱乐圈的热门话题。贾跃亭归期遥遥,2018年1月7日,其妻子甘薇发布微博称,过去的一周,她和债务处理小组共同努力将乐视商城核心优质资产以9290万元的作价抵债给乐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乐视智家,偿还了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同时,将酷派股份转让,8.07亿港元直接被招商银行抵消对应的部分债务。恳请债权人给予更多的时间和理解。
外媒thestandard称,这是一个《陷入困境的大亨置自己的妻子于风口浪尖之上》的故事。
丈夫欠债为什么要妻子来还?婚姻中一方可以躲得掉配偶在外欠下的巨额债务吗?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金燕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丈夫在对赌协议中欠下的债务是否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谭瑛律师:法律上讲,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方面,看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即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例如,夫妻共同签字贷款或者向其他人私下的借贷。只要双方都签过字了,不论钱具体怎么用,这种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一方面,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但有证据证明借的钱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便另一方没有签字,它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方弘:对于案件中的焦点——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这样解释:“首先,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这笔债务本来是为了公司的上市而产生的,只是丈夫事业上的投资。这跟妻子有什么关系?跟夫妻共同生活有什么关系?
谭瑛律师:至于这个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个人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的判决从法律上来评判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审核:一看双方是否共同举债。二看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本案当中,妻子金燕没有签字,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可能对合同也不太清楚。她肯定是没有举债的合意的。
但是,从第二个方面来讲,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一般我们理解家庭共同生活就是家里面日常的生活开销,如抚养孩子,赡养老人、购买家庭的房产和车辆以及家庭的存款。这些我认为都是属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虽然,这笔债务是为了把公司经营好而所产生的。但是,换个角度来讲,因为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即李明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以及股份所属的公司如果盈利所产生的收益分红,实际上都是属于李明和金燕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假设李明没有死,或者假设他们夫妻俩离婚了。作为妻子金燕是有权分割李明在公司当中的股份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经营公司所产生的收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因为,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的,因为经营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不能说金燕只享受公司的股份以及股份产生的收益。但是,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就不承担。这样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方弘:两亿可不是一个普通的数额。本案的法条依据是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买的什么样的大件,我相信都不会把两亿都用到家庭共同生活上。另外,大家也知道有一些妻子,丈在外面经营事业,投资公司、企业获得的盈利,有的时候她并不知道甚至她本人也并不能够享用大部分收益。因为家庭开支也就是那些。即便有更多的收益,丈夫有可能也是用于公司以后的长远发展。所以,这样一笔巨额债务,让妻子金燕来承担,很多人还是会觉得有些不太公平。
谭瑛律师:我不太赞同主持人的观点。主持人主要是觉得因为金额非常大,高达两亿元。而实际生活中可能花不了这么多钱。所以,这个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好像有点不公平。
但是,从法律上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花多少钱来判断的。而是,看财产的性质。
假设公司能够合法上市,李明持有的股份的价值可能就不是几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都有可能。这些收益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不意味着夫妻俩要把钱花完了才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俩有可能花一部分,也有可能把它存下来或者享有相应的权益。这些都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只是本案的权益还没有实现,公司最终没有上市。所以,大家就觉得金燕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就来承担2亿的债务,这不公平。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我个人认为它实际上恰恰是公平的。
因为,不能因为现在没有得到收益就不承担债务。那么,这对于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为夫妻从结婚之后,就是一个共同体了。结婚后,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关于财产归各自所有AA制的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就是法定共有。既然财产是法定共有,夫妻各自享受了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肯定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方弘:可能我还要纠结一下这一点。既然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这两亿的负债一来是对赌协议欠下的债务。
二来,它又没有实际的运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怎么就能够从这个法条依据上来判断它是一个夫妻共同债务呢?
谭瑛:经营公司是为了赚取收益。赚取的收益是男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金燕也表示结婚后,因为丈夫的生意经营得比较顺利,她的大部分重心实际上是放在家里面。由此可见,李明经营公司的收益实际上是用于整个家庭的生活、抚养孩子的日常开销这些。
李明之所以去融资而且和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他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司经营得更好。公司经营得更好,他所赚取的生意利润就越大。实际上,他可能获取的收益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不能说生意目前没有兑现,就不承担债务。举个例子,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炒股,法律规定结婚后投钱去炒股,基本都是一方在炒股经营,不是两方共同来炒股。炒股获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的财产。炒股亏了的钱,也是夫妻俩共同承担。这个例子可能不一定恰当。但是,我觉得有一定的可比性。
所以,我觉得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对赌协议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因为这是公司经营的行为。而公司经营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最终认定本案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金燕负了2亿债务之后,实际上还持有小马奔腾的股份。只是目前因为公司经营的原因,导致公司股份不值很多钱。但是,如果以后公司经营发展好了,她持有股权也有可能超过两亿元。
方弘:金燕遭遇这件事情以后,她也加入了很多群。她就发现有很多妻子都和自己有类似遭遇。即丈夫在外经营欠下的债务由妻子一方来偿还。很多人就把这些不公平的情况归结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按金燕的说法,她成了这一条法律规定落实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诉讼费用就高达了上百万。其实一直以来,尤其是在最近这一两年,这条规定广受诟病。这条规定的合理性,您怎么看?
谭瑛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不管是在普通老百姓来看,还是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条规定确实都是不妥当的。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条规定就是恶法。
当时出台这条规定的背景是因为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就假离婚。相应的案例和事件很多。为此,最高法院就出了这个规定。
但是,我觉得这个规定确实有点极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为了房子假离婚而出台这条规定,这过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这一条出台之后,又导致了另外一个乱象的产生,即很多离婚的夫妻为了使对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就伪造债务,让另一方背负大额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
所以,这条法律规定不太恰当。
就本案而言,我个人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来判定的。法院并不是单纯得不加任何考量,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就判定金燕来承担。
实际上,判决书中,法院是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重点考量了债务是否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我个人认为金燕认为她是24条的受害者,不太恰当。当然,24条确实是有问题的。而且,前几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也发表了意见,近期可能全国人大会对这一条做出一些调整和修订。我们也期待能有新的案例解释或者是新的规定出台,把24条条做一些合适的修改。
方弘:金燕也在继续上诉中。因为我不是专业的律师。作为我个人从情感这方面还是很同情金燕的。毕竟我觉得近2亿元肯定是没有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全部让金燕承担,我从情感上还是有点无法接受。我们也来看终审法院会给出一个什么样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