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二审 于欢会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吗?
2017年5月27日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个判决一出,引起了全社会空前的质疑不满和热议。
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之前一审判决出来的时候,我们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大家还不知道当时于欢用刀子刺人的详细情形,到底现场发生了什么。比如,于欢是在什么情况下拿起了刀子刺向受害人,受害人对于欢是否进行了暴力威胁,于欢在什么情况下刺死了杜志浩以及在刺伤人以后,其他人是否继续向于欢进行施暴等等。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昨天的庭审不仅用三个小时还原案件事实,而且还进行微博的同步直播。所有的细节被害人陈述、于欢的供述、于欢母亲的证词,现场的监控等等全部在网络上公开。这个公开的力度让我这个做了多年政法口的记者都觉得有点惊讶,竟然公开得这么彻底!
就于欢案二审涉及到的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二审的公开力度、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以及于欢案处警警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问题,我们邀请
嘉宾: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从27号8点到12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一共发布了44条微博,有图有文有视频,这样的公开力度很罕见,几乎每个人都是旁听者,公众距离庭审现场,从未如此之快、如此之近。
因为就我个人旁听了很多的庭审,像于欢案这样,整个庭审的细节全部直播的情况还从来没有看到过。你怎么看这次审判的公开?审判公开和咱们普通老百姓有关系吗?
王绍涛: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来说会有这样的疑问,案件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公开审理,而且证人出庭作证,司法不都是这样的吗?这不是非常正常的吗?但如果对刑事案件的庭审有所了解的听众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像山东高院对这个案件的庭审方式实际是非常罕见的。这种公开,其实只是一个表面的现象,而真正的本质的东西是什么呢?本质的东西就是以审判为中心或者叫庭审的实质化,也就是不要走过场了,真正通过法庭的审理来查清事实,来作出判决。
这个案件有什么亮点或者有什么进步?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知道司法的常态是什么。刑事司法的常态首先和民事案件不一样,民事案件虽然仅仅是关系到大家的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而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当中往往必须要证人出庭,如果没有证人出庭比如说仅凭调取的材料是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的,但是刑事案件却恰恰相反。关乎到公民生命自由财产权的刑事案件,往往通过书面的证人证言就可以进行定案了,就可以进行判决一个人有罪无罪,甚至于剥夺他(她)的生命,这就是司法的常态!
一些引起人们关注的冤假错案怎么造成的,其实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不能够在法庭上真正去表达他(她)的所见所闻,这才是一个真最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经常会说证人不出庭作证,实际是刑事司法的一个漏洞。
第二个常态是什么呢?第二个常态就是刑事案件的二审普遍都是书面审理,根本不会开庭审理。而本案不仅开庭了,而且还证人出庭作证,这就是一个真正的庭审,没有走过场了。所以,它的进步就在这里。
于欢案是制度的进步导致庭审的实质化吗?并不是,其实是因为这个案件汹涌的舆论、全社会上上下下都在关注,这就把这个案子推到这一步。
而我们今后实际上要做到的就是要把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真正通过一种制度来保障,而不要变成一个走过场。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是要进行案件分离。
因为法院每天都在审理大量的刑事案件,如果每一个案件都要像于欢这个案件这么去庭审,实际上法院是根本承受不了的。它的人力、物力,它的整个审判资源根本无法做到每一个案件都这样庭审实质化。那么,这就必须要落实相应的政策,这个政策已经在18个省市进行试点,这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如说80%认罪的案子都要通过简易程序分化处理。分化处理以后,对于不认罪的案子才会全部进入审判为中心或者叫做庭审的实质化。对于于欢的案子,我认为山东高院是一种尝试。
方弘:应该说这样的一次尝试,从目前来看做得算是比较成功。毕竟在整个庭审现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诉人等等他们在庭审当中整个言辞包括监控录像全部展现在网络上,供所有的人来看。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成为监督者。应该说这样的尝试是一次非常有益的尝试。这个可能也是跳出了于欢案本身所讨论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更让我们关注司法的公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平,使司法真正地在阳光下运行。
王绍涛:其实这就是山东高院有意图用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件,做了一个全民普法。比如说民间借贷额什么情况是合法的?什么情况是违法的?如何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在面临着不法侵害的时候是否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什么又是故意伤害?通过于欢案,可以说做到了全民普法的这么一个效果。
方弘:另外,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法院的审判是解决所有社会矛盾最后的一道防护墙。那么法院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是每一个相对比较重要的案件都以这样的一种形式公开,我相信很多冤假错案一定会避免。回到本案当中涉及到的两个主要的可能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一个就是关于警察处警的问题。最高检在答记者问时,表面最终认定警察处警的这个情况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聊城市冠县纪委,已经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的处分,但是并不涉嫌犯罪。那么就这样一个认定结果,王律师你怎么看?
王绍涛:我认为这种认定是比较客观的,客观在哪儿呢?客观在于警察到现场以后,并不是说打了一句招呼说,“要账可以,但不要打架”,然后就起身离开,不再管这个事情,不是这么回事。那么警察出来以后是干什么呢?第一个找报警人,因为你报的警,那么他(她)就有一个对接,究竟是发生什么情况需要报警,需要核实这个情况。第二个,处警民警马上向值班的警察要求进行增援,这些事实就是他们之间的对话的录音。这个对话录音通过庭审已经查明有确确实实有这么一个录音。这就说明处警警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并不是说他(她)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整个处置过程就没有瑕疵。实际上,处警警察在于欢以及他母亲已经被打的情况下,他(她)没有对双方进行隔离。在这个过程是有瑕疵的,所以才会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
方弘:这个也是很多网友所质疑的,对于这样一个认定结果。其实具体当时发生了什么事儿以及为什么不认定玩忽职守罪,最高检也有了一个详细的说明。另外,我们关注的焦点就是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了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是整个庭审的一个焦点。昨天的庭审公布了很多之前我们不了解的一些案件的细节,比如说有关于欢拿刀子的时间,对方是否对于欢进行了暴力威胁,还有催债的这些人还有串供的行为,而且他们当天是饮了酒的,还有关于当地检察院的一个检查人员和催债的杜志浩之间是有亲戚关系的。这样的一些细节的首次披露,也让我们对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王绍涛:先说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问题。通过山东高院的庭审其实我个人更坚定这个案子是属于一种防卫过当的行为。那么要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首先要排除一种情况就是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无限防卫的性质。也就是说无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于欢都一概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被害人正在面临着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时候,无论造成什么样的伤害后果,都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本案当中,庭审已经很明确,于欢确确实实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也就是说他面临着不法侵害的实施,而且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但是我们纵观整个案件,那就是被害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和法律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毕竟那种不法侵害的急迫性、危及到人身安全的程度和法律所规定的几种无限防卫的情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应该属于一种防卫过当。因为本案造成的后果一人死亡,两人重伤,还有轻伤。这说明这种后果和他面临的这种不法侵害之间还是没有一种对应或者说对等的情况。所以,我认为还应该是一种防卫过当。
另外,通过这个山东高院的庭审反映出一个情节,就是被害人杜志浩的堂哥叫杜争鸣,是冠县检察院的一个副科长。而且有证人已经提到他已经干涉了办案。这个冠县检察院在这个案件当中起一个什么作用呢?其实它是起到一个承上启下、对案件进行分类的作用。
如果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处罚,那么直接就是由县级检察院管辖,然后由县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它认为这个案子可能在武无期徒刑以上来处罚,那么它就要移送到聊城市检察院,然后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那么如果杜志浩的堂哥杜争鸣在这里面有人为的拔高本案的危害后果,人为把一些对于欢有利的情节,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地进行了屏蔽,那么有可能就构成一种徇私枉法的犯罪。
方弘:我觉得这个案件最终的一个二审的终审判决结果,可能已经变得不是那么那么的重要了。这个案件从二审的角度来看,它更重要的就是预示着法院在庭审的方面做出了一些对公开、公正方面的一些努力,它预示着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一种尊重,对法律对事实的一种尊重,当我们每一个人无论是成为被害人还是成为被告人,都有可能会得到一个更加公正、更加阳光的一个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