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留抵退税申请有哪些门槛?附加税费又如何计算?

目前正值8月纳税申报期

不少企业正在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今天,我们便来一起

梳理一下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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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业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留抵退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然而,我们在为到账的

增值税留抵退税开心的同时

也要关注附加税费的计算和缴纳

避免多缴了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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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留抵税额,附加税费咋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是一家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0年7月,甲公司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月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对甲公司来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分别为3%和2%,甲公司又该缴纳多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在实务中,不少适用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都有这个困惑。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其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一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缴纳附加税费。由此,“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应如何理解,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附加税费应如何计算。有人错误地认为,纳税人可用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款,抵缴应缴的附加税费。

未退税:以实缴税额为计征基础

现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规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基于此,当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差额部分就成为当期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成为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有留抵税额的,当期应抵扣税额则包含了留抵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实务中,纳税人产生留抵税额,可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退还。

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附加税费如何计算,答案比较清晰。这种情况下,其当期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应抵扣税额时,才需就差额部分,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上述案例中,如果甲公司7月申报期内并未申请退还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则其计算7月应纳税额时,应抵扣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留抵税额40万元),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应抵扣税额50万元=30(万元)。由此,由于该公司在8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了7月的增值税30万元,当期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万元(30×7%)、教育费附加0.9万元(30×3%)、地方教育附加0.6万元(30×2%),合计缴纳附加税费3.6万元(2.1+0.9+0.6)。

退税:留抵退税额应从计征基础中扣除

申请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如何计算,则是困扰许多纳税人的难点问题。

如果纳税人在产生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即申请退还,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在相关配套政策发布实施前,这就相当于,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了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如果甲公司上月期末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的增量留抵税额40万元,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且已在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则该公司应于8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7月增值税税款=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70(万元)。同时,假设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4.9万元(70×7%)、教育费附加2.1万元(70×3%)、地方教育附加1.4万元(70×2%),合计缴纳附加税费8.4万元(4.9+2.1+1.4)。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这一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不论是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还是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80号文件的政策。

根据80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可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40万元,从当期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也就是说,该公司7月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70-40)×7%=2.1(万元),教育费附加=(70-40)×3%=0.9(万元),地方教育附加=(70-40)×2%=0.6(万元),合计缴纳附加税费2.1+0.9+0.6=3.6(万元)。

由此可见,80号文件关于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的规定,与相关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纳税人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纳税人在拿到留抵退税款时,也别忘了相应作出调整,准确申报缴纳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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