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孤寡老太将百万房产过户给“干儿”,“干儿”却将房产抵押玩消失!法院:撤销赠与

七旬孤寡老太一时“糊涂”将百万房产 过户 给“干儿”,一个月后,得到房子的“干儿”用房产证抵押贷款一百万后,消失了……对于这套已过户的房子,住进养老院之后“醒来”的老太能否要得回?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时年73岁孤寡老人任老太与40岁的宫某某通过微信认识,经常微信聊天,宫某某回应认任某为干娘,任某表示同意。此后,原告将坐落于济南市一处 房屋赠与 被告,条件为:被告赡养原告,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等,并为其养老送终。原告已将房屋过户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且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任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告对被告房屋的赠与;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并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被告宫某某辩称,通过法院与任老太交谈、对话及本案案由,任老太陈述并不清晰,对本案开庭目的不明确。认为原告本人可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起诉状上具状人签字处是否是任某本人签字,存有异议,请求法庭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原告诉称本案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且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目前生活陷入困难,被告未对原告的生活起居进行照顾,派出所所调记录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本案为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任某将房屋赠与被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法定事由。原告请求撤销赠与,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后,该房屋一直由老人居住使用,原告所说的因房屋赠与致使老人生活陷入困难,与事实不相符。被告自2018年认识原告以来,一直对原告悉心照顾,之所以最近没有照顾是因为遇到阻碍,即原告的弟弟将原告强行送到养老院,被告不能得知老人的去处,经多次询问原告弟弟,也无法得知结果,所以无法继续进行照顾。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其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法院审理查明:任老太本人出庭参与庭审,经过法庭对其本人的询问,任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表达明确,起诉宫某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8年6月,任老太与宫某某通过微信认识,经常微信聊天。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任老太表示,自己是孤寡老人,身边无人照顾,宫某某回应,欲认任老太为干娘,任老太表示同意。2018年底,宫某某搬到涉案房屋与任老太同住。2019年9月,任老太将名下涉案房屋过户到宫某某名下。2019年10月,宫某某将涉案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债权人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8日止。2019年11月6日,任老太手写《 证明信 》,同意将此房过户给宫某某名下,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均在证明信上签字。此后,宫某某搬离涉案房屋。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宫某某通过外卖平台购买粥、汤等食品送至涉案房屋,通过联系超市工作人员购买酸奶、药品等送给任老太。2020年1月间,任老太因心脏病、心绞痛、高血压、 糖尿病 等疾病住院,住院8天。5月份又因胆系感染、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住院,住院13天。宫某某未对其住院陪护。2020年6月17日,任某弟弟陆某某到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山大路 派出所报案,称宫某某取走任某房产证。经民警对宫某某进行询问。2020年8/9月,任某到养老院居住。任某主张涉案房屋过户到宫某某名下后,随即将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没有履行对其的照顾义务,在生病、生活遇到困难期间,多次给宫某某打电话,电话要么不接,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任某当庭陈述,宫某某说瞎话,告诉其已回老家,实际上还在济南,宫某某对其不管不问,其很难单独与宫某某讲话。任某认为宫某某未尽到照顾其的义务,对其有欺骗行为,要求撤销对涉案房屋的赠予,形成本案纠纷。现涉案房屋由任某管理使用。

对于任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宫某某,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予,双方形成争议。任某自述,因宫某某答应照顾其晚年,因此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宫某某,双方是口头协议。宫某某抗辩称,赠予房产并非附义务的赠予。经本院审查,在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民警对宫某某进行询问的笔录中,民警询问,“任某为什么将房屋过户给你?”宫某某回答,“老太太说她没儿没女,让我给她养老送终,所以就把房屋过户给我了。” 故双方对于赠予房屋的缘由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即任某将涉案房屋赠予宫某某,宫某某赡养任某。因此,法院认定任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宫某某,是附义务的赠予。

法院审理

任某将涉案房产赠予宫某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赠予行为对宫某某附有赡养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宫某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任某系某大学退休教授,有退休工资及医保,经济上的供养需求并不是第一位的。结合任某为独自生活的老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需要人常伴左右,其更需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当前,宫某某已搬离涉案房屋,不能悉心照顾任某的晚年生活。甚至任某生病入院期间,宫某某也未予以陪护。

虽然宫某某在搬离涉案房屋后,多次通过外卖平台或者超市工作人员购买食品、药品等送给任某,但是宫某某一味迎合老人口味,没有及时劝阻已患糖尿病的任某大量食用高甜度酸奶,宫某某订外卖的行为无法体现出其对任某的关心关爱。宫某某抗辩称因任某弟弟陆某某阻挠见不到任某,但在法院告知任某会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其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店铺有困难为由,不到庭,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宫某某未全面履行对任某的赡养义务,致使任某赠予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因涉案房屋已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屋目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任某请求判令宫某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任某可待解除或撤销抵押后另行主张。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晓丽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任某履行了赠予义务,宫某某应当尽到赡养义务,但宫某某却搬离涉案房屋,未尽到照料任某生活的义务,也未在任某住院期间,陪伴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宫某某未全面履行对任某的赡养义务,致使任某赠予目的无法实现,任某要求撤销赠与行为,于法有据。

本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一方面独居老人应该提高警惕,妥善处理个人财产,不要轻信他人。独居老人对他人的附义务赠予,要形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所附义务,一旦受赠人未全面履行义务,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附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全面履行所附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潇湘晨报综合济南历城法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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