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规则取得延误险赔付也能是犯罪?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荔枝新闻)

李某这个案件说到底就是:虽然主观上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是正当利用规则,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行为不违法能不能单纯以目的违法就定罪?定罪量刑到底是应该坚持客观优先还是主观优先?

笔者认为应该是坚持客观优先原则,不能认定李某犯罪的。

我同事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件与此类似:一人家中拆迁,根据当地政策,结婚之后配偶可以获赔40平房屋,价值20万元。于是男子临时找一女子结婚,约定获得赔偿之后双方平分。两人办理正式结婚登记,领取了安置房屋。领取房子半年多之后,男子给了女子10万元,双方协议离婚。最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两人起诉。我同事也是坚持做无罪辩护,目前案件还在侦办中。

除以上理由之外,我认为这个案件之所以不构成诈骗犯罪,还因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去年北京一个类似案件刚判刑,公安机关以保险诈骗立案侦查,逮捕时罪名变更为诈骗,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构成诈骗罪,牛犯罪数额巨大,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孙犯罪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均未获缓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牛永冬伙同被告人孙典隆利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通过手机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APP,虚构航班延误的保险标的,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申请保险标的理赔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27200元。其中,被告人孙典隆明知牛永冬使用其名义反复多次申请理赔款,为牛永冬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并协助转账,帮助牛永冬骗取人民币22400元。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永冬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31200元。

由于是简易程序,犯罪事实部分陈述不是特别详细,但也可以看出北京这个案件与本问题的案件有本质区别。北京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利用了民生银行信用卡app的系统漏洞,虚构航班延误的保险标的,以他人名义申请保险标的理赔款。他们并未实际购买机票,没有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有本质区别。

诈骗类犯罪的基本构造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支配下处分财产。犯罪的构造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只有足以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并据以处分财产的虚构事实才是诈骗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本案中李某真实购买机票,真实购买延误险,延误也真实发生,虽然冒用了部分亲友的身份信息,但这种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

打个比方,不可能让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虚构事实,不是诈骗罪构成要件,之前网上流传一个售卖“活体葫芦娃”构成诈骗罪的段子,这种说自己有活体葫芦娃,虽然是虚构事实,但不可能让任何一个智识正常的人产生错误认知,就不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的虚构事实。

再比如,能让受害人产生错误认知,但受害人不会据这一个错误认知处分财产,这个虚构事实也不是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虚构事实。一房二卖型合同诈骗,房主有诸多虚构事实行为,比如房子不漏水,房子请风水先生看过风水很好等等,但其中只有说这个房子没有出售过的虚构事实才与受害人购买房子经济受损直接相关,其他的与被害人处分财产没有直接关联的虚构事实不能算作诈骗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本案中,唯一能够直接和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形成对应关系的事实要素是“延误”,只要保险关系真实,延误不是李女士伪造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就不应认定是在错误认知支配下支付的,就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本案也就不应该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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