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敦煌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结束了延续两千年的封建专制政体,代之以“民主共和”。

民国成立后撤销了安西直隶州,敦煌归属安肃道(治所酒泉)。县以下的行政建制仍沿用清代的“房班,隅坊”制度。只是将原典史署改成警备队和监狱署,儒学署改为劝学所,余照旧。原清官员,摇身一变成为民国官员,县太爷出行依然八台大轿,本质无变化。直到1926年始将原县属六房,改组合并,设立科局,分置科,局长。管理全县民财建教和社会工作。农村照旧实行隔,坊制。1932年裁撤坊,隅。设立区,乡。全县分五区十乡,乡下设闾,闾下为邻,各设区,乡,闾,邻长一人。分管各辖区的民事,赋税,差役等事务。1935年又并区设联保,实行保甲制,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每两保设联保主任一人,联保上设区。1938年又取消联保,实行乡镇保甲制。全县划分一镇(鸣沙),四乡(和平,新安,永宁,静肃),三十九保共四百一十六甲,有户4825户,人口27918人。同时还设立了国民自卫组织,县设自卫团,乡镇有自卫队,保设保队。这种乡镇保甲制,直到1949年9月敦煌解放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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