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思维导图及新旧变化点
一、思维导图
二、新旧主要变化点
(一)应税车辆具体范围有所调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注意:暂行条例中的无轨电车与农用运输车已并入汽车。
(二)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1.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不再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3.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再是按照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三)计税价格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而与暂行条例相比计税价格不包括价外费用。
(四)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而暂行条例只规定了税款缴纳时间。
(五)免税范围扩大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增加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三、相关文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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