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深度:出口退税的原理与漏洞

深度:出口退税的原理与漏洞

——本文从规则角度,让你彻底弄懂出口退税的真相——原理与漏洞。

很少有象出口退税这样特殊的税务业务。看起来非常困难、非常复杂、非常苛刻,但跟着师傅一步一步走下去,咦,就真能把税退回来。

但是,就算把税退回来了,还是搞不懂自己究竟做了什么样的事。

不少退了一辈子税的会计,也没有搞清楚出口退税的原理,更不要说其中的法律漏洞了。

出口为什么要退税

“出口退税不是税法的规定吗?”

“蓝老师告诉你,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来没有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大吃一惊吧,说到后面,还有更让你吃惊的东西呢。”

事情从增值税的税负说起。

正如我在拙著《增值税会计与纳税实战宝典》中指出的,理想状态下,在一般纳税人抵扣链条上,增值税实际上是不存在税负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税金游离于价格与损益之外,在最终消费环节之前的流转环节上,都不会增加产品的成本。

但是,如果跨境销售,问题就出来了。

外国的进口商不是中国的一般纳税人,不可能抵扣中国出口商的增值税金,这样,中国的增值税金就会进入成本,从而推高了出口产品成本,使其与进口国产品的竞争不公平。另外,对这些出口商品最终消费者来说,它实际上承担了出口、进口两国的流转税,被重复征了税。

怎么办呢?

防止重复征税,最简单的办法仿佛是出口国免增值税,即出口免增值税。

但免税在实际上并不能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按现行增值税法定规则,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金,一律都会进入成本。于是,会计可以感受到这样的分录——进项转出:

借 成本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看看,还是有增值税偷偷溜进了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出口商品成本,并没有真正解决跨境重复征税问题。

真正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

对,零税率

不免税、但税率为零。当税率为零时,销项为零,与免税有点相似,但又不一样。其本质差别在于,“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这一问题被规避了。增值税金在两头都没有渗入到成本之中,实现了出口商品完全不含增值税金,从而彻底解决了跨境重复征税问题。

看见了吧,根本不需要出口退税,只要规定:出口零税率。就能解决问题。

而事实上,增值税法规,就是这样规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538号国务院令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次营改增试点,也有同样的规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注意,出口零税率是法定的。但增值税的法规、规章,都没有涉及到“出口退税”(试点是特殊政策)。出口退税完全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设计出来的。

其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只需要零税率政策,一招就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出口退税是额外添的。

为什么要出口退税呢?

以上理论分析说明“出口零税率”就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为什么还要搞出口退税来画蛇添足呢?

因为,对于某类出口企业而言,出口零税率却会导致新的问题出现。这类企业主要包括:专业的出口外贸公司、出口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外向型经济的主力军。

下面以出口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为例,外贸公司就不赘述了。

因为销项税金只能来自于内销业务,如果企业的出口业务比例过大,或者全部都是出口业务,则公司的销项税金将偏少、甚至没有销项税金。这样,可怕的后果就出来了:进项税金不能被抵扣掉。

零税率画了一张饼,但并不好吃。由于没有销项来抵扣进项,进项税金虽然没有进入成本,但也只能堆积在负债类科目的借方,资金被白白积压,本质上相当于把钱无息借给了国税局,并且偿还无期。出口业务越多、资金积压越重,按现行增值税规则,就算到企业注销清算,进项也只能进入清算损失,相当于最终还是进入了出口企业的损益。

(注意,偶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比重低的企业,完全不存在此问题。对他们来说,出口退税完全是负担、是恶梦,是被陪绑受罪。)

所以,当出口比重超过一定比率后,零税率会带来进项的积压,并不能真正解决出口产品成本问题。

补救的办法就是“出口退税”

就是国税局把因为出口零税率,从而无法抵扣的、对应的进项税金“买”回去。

这就是出口退税。其本质是国税局用钱来换企业的进项,让进项变现,从而解决资金积压的问题。看起来是一个等价交易,是的,一个等价交易。

所以,不论是否进行出口退税,在持续经营状态下,都不影响企业的利润,因为出口退税是等价交易,解决的是“资金积压”问题,应该只影响现金流量表,不影响利润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财政性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文件中(财税【2008】151号),曾明确表示: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有些人不懂为什么,还以为又是一个优惠。懂出口退税才知道原委:出口退税只是一个“买进项”的交易,一个“进项变现”的行为,的确不是一个补贴行为,没有收入产生。

以货真价实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作比较,即征即退的最终分录是:

借 银行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

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最终分录是: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可见,出口退税更象是收回债权的行为。并没有收入产生。

好了,到此算是明白了解决之道:国税局回购进项税金。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出口退税”。

(蓝敏说税原创)

出口退税既不是一项征税行为,也不是一项退税行为,不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和规范,也就不足为怪了。因为它实际上不过是出口企业与国税局间的等价交易而已。与企业的权力、义务仿佛没有关系。的确不必要由法规来规定。

不过,既然是交易,总得有个规则吧?

是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就此制定了一套出口退税规则。

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定义出口退税是怎么回事;《税收征管法》、《刑法》只规定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该如何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只是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

至于什么是出口退税?——这一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法律、法规层面是没有定义与依据的。也就是说,该不该退、有什么条件、退哪些、退多少、如何退,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要求或限制——说得通俗点,退多退少,都不违法。(纳税人违法只存在于“”字上)。

以生产出口企业为例,按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出口退税规则,给起的名字是:“免抵退税”。这套规则实际上只是一套“计算规则”和“程序规则”,即:它只规定了如何确认资格,如何计算公式,应该有什么样的退税程序,要报那些信息,要填哪些表,有何时限要求等等。并不涉及其中的理由与法律依据(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

这套算法如果不涉及到纳税义务,自然也是合理、合法的,税务局完全有权力和理由来主导这一“进项变现金”的等价交易,这看起来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一项支持嘛。

但是,在这套复杂的算法之中,实际上却隐含了“征税”!并且还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这就出现合法性上的漏洞与风险了。

下一步,我们就开始分析这套免抵退税的规则,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帮助大家真正、彻底掌握出口退税的原理。懂了原理再做事,感觉都不一样。

(待续)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