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到没交社保的工资怎么办?
稽查查到没交社保的工资怎么办?
工资不需要发票,造个工资表就可以列支,并且扣除3500后才交个税。但是,按工资处理时,社保就应该交。
如果税务稽查局依法立案检查时,查到没有交社保的工资,该如何理解、处理和应对呢?
风险一:要求补社保
这是不行的。
社保不是税,虽然国地税合并后,社保归税务征收,但也并不代表它就是税。性质上,它只是保费。这是法制上的大前提。
而稽查局呢?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连单纯发票违规他都不能查,遑论社保。
税务稽查无权查社保。
稽查人员可以将未交社保的信息,向税务局移送或检举,但并不能直接在其处理要求和处理决定中,要求补交社保,或处以对应的行政处罚。
应对是:若稽查处理要求补社保,或对未交社保进行处罚,攻击的要害就是“越权执法”。申辩、听证、复议、诉讼中的理由是:越权执法。
风险二: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是不行的。
分析的第一步是,“没有交社保,则工资不能扣除”,这一规定,在所得税法、条例、税务总局文件、财政部文件中都没有规定,所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省、市税务机关有这样的文件要求,则其规范性文件本身也是超越法律规定、没有获得法律授权而制定的,从而也是违法无效的。
分析的第二步是,工资的扣除,只要满足了《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要求,“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就可以扣除。
没有交社保,不能证明工资没有实际发生,也不能证明与取得收入没有关系。当然,也不能证明工资不合理。
对比一下,税务总局曾出文件规定:“没有依法扣缴个税的工资,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这个对合理性的把握,虽说有点一刀切的武断,但总局是《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可以规定具体扣除标准的机构,一般来说,纳税人没有办法对抗。所以,未扣个税,工资不能扣除。
但个税显然不是社保,二者不能混淆。
所以,不能以没交社保,不准扣工资,原因是没有法律依据。
应对是:针对稽查未交社保不能扣工资的处理结论,攻击要害是质疑其法律依据,要么没有依据,要么是违法无效的依据。以“适用法律不正确”,要求推翻其处理结论。
风险三:根本不承认是工资
就是说,因为没交社保,所以直接否定职工身份。认为这实际上是劳务费等开支、不是工资,拿钱的是劳务人员,不是职工。因为:是职工就必须交社保。
这也是错误的,并且显示出逻辑非常之混乱。
“是职工就必须交社保——因为没有交社保——所以不是职工”。
“是人就必须饭——因为没有吃饭——所以不是人。”
这类三段论,要么没有学过逻辑,要么是学校保安教的逻辑。我不教逻辑,只是告诉你,“没交社保”的证据,无法证明“不是职工”的事实。
如果是职工而没有交社保,显然的后果是补交社保,而不是否定职工身份、从而否定工资性质。
应对是:如果稽查以未交社保否定职工身份、否定工资性质,攻击要害是:其否定职工身份的证据不足,仅以“未交社保”,无法证明不是员工。
还有呢?
蓝老师《税务稽查应对与纳税人权益维护规则》课,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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