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剖:通过证据 看 涉税事件真相

税务争议小沙盘:业务真相是什么?

“11月开始出租旧办公楼,选择简易计税,开出了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想按11%纳税并抵扣进项,可不可以?”

我看了一日历,今天是12月12日,双12。

问:可不可以?

当公司和会计遇到麻烦事,不能只想税收政策如何规定、可不可以。实际上,纳税时最重要的不是“对错”,而是“输赢”。

问“可不可以”本身就错了。

而应该问:该怎么办?会怎么样?

这是一个小小的沙盘实战,通过它告诉你,实战需要什么样的思路。

第一,要明白自己想要什么

为什么想按11%计税?原因可能是12月初听说营改增之前的进项可以全额抵扣了,所以,领导希望这样计税,早点把进项抵完。

另外一个目标可能就是:客户说了,如果按11%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多涨点价。

趋利避害是一件很正常、合理的事。只是会计必须要算一算,是不是真划算。

就本例来说,的确是真划算。那就有干的必要。

然后是第二点:政策是否支持。

如果政策支持,就不费笔墨了。如果政策不支持呢?

当然是看能否创造条件让政策支持。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目前的问题就是,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

你11月份选择了简易计税,12月份因为有新政策了,或者客户有新要求了,想改回一般计税。对不起,不满36个月,所以不行。

走到死路了吗?

看起来是死路,但我不得不问一句来确认:

税务知道你选择了简易计税吗?

这就是思考的第三步,判断当前所处的形势。

第三,判断形势。

一般来说,税务知道你选择了简易计税,主要是三个途径:一是向税务备了案,选择简易计税;二是按简易计税开了发票;三是按简易计税进行了申报。这三点有一点成立,税务就知道了,如果三点都成立,当然就更清楚了。

会计说:没有备案,但是上个月开了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天双12,还没有申报。

所以,问题的结症就出在这张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上。

明白了形势和结症之所在,后面的就是第四步:

第四,拿方案。

方案实际上很简单,就是:以开票错误为由,把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掉或者红冲掉,重新按11%开票、申报

这样一来,就是从一开始就没有选择简易计税。

有了方案后,往往才是会计担心的开始。因为如果真是没有办法,让领导死心也就行了,现在是有方案,但行不行得通呢?可能就有风险了。

第五,分析后果。

办税切忌看到“不能”、“不可以”、“有风险”就不往下想了。关键是分析后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不能作废,这有点可惜,晚了几天就不能作废了,只能红冲。

红冲的话,12月申报期还得按5%申报,这就把简易计税的事铁板钉钉了。

我们改变思路,设想这样的情况:

公司一开始就准备按11%一般计税,但会计人员开票时手贱,开成5%的发票了,12月初才发现。这该怎么办?

涉世不深者一般会问:真相果真是这样的吗?

所谓真相,不过是基于证据的假设而已。

目前最热点的一个人命旧案,是聂某某杀人、还是王某某杀人?最新阶段性结论是:聂某某杀人证据不足。于是就平反了。

真相呢?真相是基于证据的假设。

所以,不要管真相,着手处理好证据,所谓真相自然就出来了。

收回思路,想想:公司一开始就准备按11%一般计税,但会计人员开票时,开成5%的发票了,12月初才发现。这该怎么办?手贱

一般此时 ,要从重要的风险点开始分析,先分析大风险,后分析小风险。不是能不能做的问题,而是了做以后有什么后果的问题。

首先是,错开的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

凡是业务中可能涉及进项抵扣凭证的,都必须首先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列为考虑第一点。

虚开是指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这张发票的金额是正确的,与租赁业务是相符的,但税率开错了,错误的原因也找到了,并且及时发现了,这不应该被认定为虚开。

但是,如果客户说,改开成11%的发票后,我加价。这就可能导致原发票金额与租赁业务金额不一样了,会不会认为是虚开呢?

这就不好说了,虚开的风险就比刚才大了一点点。但是,只要把握住主动发现开票错误这一点,认定虚开还是非常不容易的。既然双方都发现并认同是错开的,自然就不是虚开了。同时,虚开认定是大事,行政机关也不敢太随意。

如果对风险比较看重,就保证两次开票的总金额不变,这可能会涉及未来与客户重谈价格。

如果对风险非常看重到了“癖”的级别,可能公司和会计就不敢做了。不做就不做,反正自己清楚为什么不做。

考虑了虚开风险之后,就是考虑纳税义务,千万不要掉进偷税漏税的陷阱之中。

首先,票开错了,不影响纳税义务。

就是说,就算你开成5%,也必须按11%进行计税,因为真实业务是按11%计税。会计处理上要11%,12月申报时要11%,不然就构成了错误申报。

因为有进项可抵,可能按11%申报后,就不交税了。也可能要交税,这都不影响,该怎么算就怎么算。

其次,开出的5%发票,交不交税?

按说,错误的开了一张发票,知道错了,就不该交税。但增值税政策非常苛刻,尤其是有“先开发票、先纳税”的规定。所以,如果小心一点的话,这张5%的发票还是要交税,待12月份以开票有误为由,红冲掉再冲回来。

那么问题来了,错开了一张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11%和5%分别计两次增值税,这个申报表怎么弄呢?

申报表不过是一个申报的工具。

程序上的理解是这样的:红冲程序完成之前,11%的蓝票不可能在11月开出来,但必须要按此金额计税,所以属于“未开票收入”,可以通过申报表上未开票栏处理。

12月按系统程序,开出了发票,明年1月申报时,再在“未开票收入栏”用负数冲回。

于是,思路形成了:

让客户以“开票有误”拒收发票,本公司开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

12月申报时,将11%的销项进行申报,通过“无票收入栏”实现。

11月会计处理时,按11%的税率进行增值税和收入核算。

同时,不忘审查一下和客户的租赁合同上,上面的约定不应该与一般计税有矛盾。有矛盾就改。

那么还有个问题,税务未来说:因为你当初开了5%的票,所以说明你选择了简易计税,36个月内不能一般计税了,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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