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回顾】拿到签证只顾着高兴? 没有立刻检查, 小心酿成大祸!

最近一位莎粉(我们称他为V先生)来找我们办理签证续签,他在2年多前第一次得到特许居留签证(通常为3年或2.5年)。拿到签证后,V先生被他之前的律师告知,他的签证有效期为3年,这样算下来,他只需要续签一次(3 + 3 = 6)就可以申请永居了。而不需要续签3次(2.5 + 2.5 + 2.5 + 2.5 = 10),才能拿到永居身份。

V先生将他的材料拿来给我们的时候,我们发现,虽然两年多以前,内政部的“决定书”上的签证有效期为3年,但他的签证卡(指纹卡)上的“签证有效期确实为两年半。

当内政部的决定书和签证卡上面的有效签证不一致的时候,我们以哪一个为准呢?

根据移民法规,我们认为,移民决定书是唯一合法的移民决定,而签证卡只是有效签证的凭证,却不是移民决定本身。

基于以上的理由,V先生指示我们帮他申请更改签证卡。

我们做了更改签证卡的申请,结果被内政部拒绝了。

拒绝的理由是,内政部宣称:V先生的决定书上的签证日期是他们的”行政错误”,应该以签证卡为准;并且认为,如果V先生发现自己的签证卡和决定书不一致,应该在拿到签证后的“10天内”通知内政部。

显然这种解释是不可接受的。

决定书就是法律凭证,上面所写明的就是法律本身,是我们大家遵守的标准,不能以简单的“行政错误”做为借口搪塞。

V先生也感到非常愤慨,指示我们为他的这一拒签,做“司法审核”的申请。

在司法审核的申请中,我们明确的阐述了,我们要求更改签证的理由,以及我们所依照的移民法规。
遗憾的是,移民庭法官完全没有理会我们的解释,认为移民决定就应该是,内政部说什么就是什么。
如果内政部说这是应该以签证卡为准,就应该以签证卡为准。
在V先生的案子里,决定书是无效的。
法官的这种判决,很明显是违背英国已经确立很久的基本法律原则。
按照这条法律原则,公共对政府部门的行为有很高的期待,就是希望他们能够行为一致,而且遵守诺言。
政府的决定一旦做出,哪怕是意识到自己错了,也不能随便找个借口收回去;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在这个案件中,移民局的表现恰恰就是违背了这个基本原则。
如果允许移民局以这种借口随意更改自己的决定的话,那么任何人的签证都有可能被移民局随意以“行政性错误”来收回的。
然而,当我们将以上的建议告诉V先生,并建议V先生提出口头听证。
可惜的是,V先生觉得那样做太麻烦了,就自认倒霉,不再做任何其他的法律行动了。
而我们明知道V先生收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却不能做什么。
做为律师,没有客人明确的指示,我们是无法擅自行动的。

关于V先生的案件,除去上面所讲的一个原因之外,移民局还指责V先生等了两年多的时间才提出这个问题。

他们说,V先生早就知道,自己的身份是2年半的,而不是3年的,因此他才没有在过去提出申请。这个说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官的看法。

这个案件清楚地显示:在拿到自己的身份卡后,立刻检查上面的信息,对比于移民局的决定信,两者是否一致,这件事是十分重要的。

假如V先生当初一拿到身份卡后就认真检查,并立刻采取行动的话,他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不会成为现在的样子。

有句话说:自己的事情,如果自己不关心;那么又怎么能够指望别人会关心呢?

除去上面所说的,在我们的工作中,还遇到身份卡上的签证法庭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曾经有位莎粉,申请孩子来英国定居,自己在英国是永居身份,爱人是2年半的居留。

这位莎粉以单亲身份来申请孩子。

大使馆拒绝了孩子的签证申请,我们于是提出上诉。

在法庭上,法官听取了各方的证词后,确认莎粉对孩子承担唯一的抚养责任,并批准了莎粉的上诉。

按照这种情况,大使馆给孩子的签证应该是永居签证。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莎粉在孩子拿到签证之后,并没有给我们看,而是在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后,才告诉我们,当初是拿到2年半的签证。

如果莎粉在一拿到签证后,就立刻告诉我们的话,我们完全可以提出司法审核。

然而,现在已经过了那么长的时间,我们是几乎什么也做不了了。

此外,移民局还有可能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搞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等。

这里面最普通的错误就是:移民局把申请人的姓当做名;把名字当做姓,印在了身份卡上。

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什么大的妨碍,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不便。

因此,我们希望所有莎粉们在拿到身份卡后,千万不要大喜过望,而是应该仔细检查自己的身份卡上的“个人信息”是否准确,"签证长度"是否和移民局决定信,或者法庭判决书中一致。

因为万一有什么错误的话,你检查得越早,改过来的可能性就越大!

如果莎粉们对于英国签证方面还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在《丽莎知道》留言询问,或者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

扫一扫,丽莎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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