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件! 移民局无理拒签,摆烂? 申请人可依法要求赔偿!
7月31日,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的主席发布了一份新的指导文件,内容指出了在哪些情况下,移民局必须赔偿/支付申请人在上诉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司法费用。
其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文件中提到了,未来如果出现了哪些案件是移民局摆明就赢不了的,那么移民局应该要尽早让步,而不是坚持和申请人奋战到底;
否则的话,到时候申请人可以回过头来跟移民局要回那些本来没必要花费的司法费用。
有些莎粉或许知道,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通常都是哪一方输了官司,输的那方就需要赔偿赢的那方的司法费用;
然而这个情况拿到了移民上诉案件来说却是不一样的。在移民上诉案件中,无论是哪方打赢了官司,一般都是需要自己承担自己的司法费用的。
只不过,仲裁法庭的司法条例同时也规定,在移民上诉的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的行为是无理的话;
那么另外一方完全可以要求法庭责令,让对方必须赔偿自己的司法费用,哪怕甚至是对方打赢了官司。
很多时候,当移民局很明显地错误地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经常会造成当事人自身甚至是他或她的家人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压力和恐慌。
比如说,有些人因此被迫得跟心爱的家人分隔两地;有些人因此租不到房子、失业,甚至是被拒绝就医。
最重要的是,大多数面临这类情况的当事人,即便明知移民局的决定是很明显有错的,但就算想要挑战移民局的决定,通常也必须依靠专业律师的协助,自己一个人是很难做得来的。
也因此,移民局当初的一个错误决定,引发的是这么一连串的连锁效应;
就这个层面来说,这些“后果”原本是不必要的,当事人所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用,如果当初不要遭遇移民局的无理拒绝,事实上也是不需要产生的。
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说是保护了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权益(或者更进一步来说,是为了不要浪费司法资源,不想要移民局追着打没有胜算的仗);
当事人便可以就移民局无理的行为/决定来向移民局索赔,让移民局承担这些原本没必要花费的律师费用。
→ 关于指导文件中新增加的内容?
以往来说,移民局一般对待有上诉权(right of appeal)的案件的态度是这样的:
只要当事人有上诉权利,那么不论是移民局原先的错误决定有多么离谱,移民局通常不会自己主动考虑要重新审核该案件。
然后在上诉程序正式启动之后,移民局基本也不会主动回过头来看看该案件,直到了即将听证的24小时至48小时前,才会有移民局的出庭官员(Home Office Presenting Officer)再来审视该案件,目的是为了要为即将上场的听证做准备。
然而很多时候,一直要到这一步了,移民局的出庭官员可能才会发现,事实上当初移民局对于该申请所做的决定是非常错误的,而且根本无法辩护;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的出庭官员已经来不及在听证开始前,回过头去撤销移民局最初的错误决定,只能硬着头皮上听证,去打一场自己明知没有胜算的仗。
因此法庭认为移民局过去以来的这种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在新发布的指导文件中指出这就属于“unreasonable”(无理的行为);
并且申请人如果碰上了这种状况,完全是可以要求法庭责令移民局来赔偿自己的司法费用的。
指导文件中列出的几个值得注意的重点:
1. 当移民局被通知,申请人已经提出上诉后的6周内,移民局应该要重新审查原先的每个拒签决定;
审查过后如果移民局发现自己基本上是没有胜算的,也就是申请人的上诉是有很大优势的,那么移民局应该要做出让步,甚至是在那个当下就将上诉给撤销,而不应该无理地非得跟申请人对抗下去。
2. 接着,移民局必须重新审查自己原先对该案件的决定,看看自己是不是有所遗漏掉的,才会做出了之前那个拒绝决定。
这表示,移民局一般会更小心的审视过去所做的决定是否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且做出修正、撤销原本的拒绝。
3. 那么,这份指导文件对于申请人带来的正面影响是什么?
很简单,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你觉得移民局当初的拒绝决定确实是不合理的,并且你是具备上诉权(right of appeal)的话;
那么你现在可以向移民局指出这份指导文件所新增的这一点,以此要求移民局必须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否则的话,自己将会要求法庭责令移民局来支付自己的相关司法费用。
假设申请人向移民局施加压力后,移民局仍旧无动于衷的话;
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考虑进一步向法庭申请强制令,要求移民局来支付自己上诉所需要花费的费用。
4. 向法庭要求责令移民局的期限?
申请人必须在上诉结果出来后的28天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丽莎认为,这份新的指导文件出来后,或多或少会对移民局产生了一点牵制,迫使他们必须更谨慎地看待那些他们做出的不合理决定。
而申请人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向移民局施加真正的压力,让他们尽早改变自己的错误决定,申请人也就可以尽快拿到属于自己的身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