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失败葬送全家身份! 企业家移民续签的这项关键证据有多重要?

虽然自今年的3月29日起,英国内政部推出了“创业签证”(Innovator visa)来取代原有的Tier 1企业家移民签证(Entrepreneur visa);但对于原本就持有企业家移民签证的申请人来说,内政部依然保障他们能够继续正常的续签和转永居。

不过当然,原本持有Tier 1企业家移民签证的申请人们,在面对续签的时候,同样还是需要满足所有企业家移民签证之下的相关要求。

其中,移民法规定企业家移民签证持有人在申请续签的时候,必须已经至少创造了两个全职工作机会给英国本地劳工,并且每个职位必须至少持续12个月的时间。

在这方面,如果申请人聘用的是兼职的员工也可以,只要兼职员工每周的工作时数相加起来达到全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并且这些兼职职位同样有持续存在达到12个月的时间。

移民法对于全职员工的工作时数界定是“每周必须至少达到30个小时”。

也就是说,假如当事人聘用的是两个(或以上)的兼职员工,并且该兼职员工每周的工作时数相加起来有达到30个小时,那么一般就可以被视为“一位全职员工”来计算。

对于许多企业家移民签证持有人来说,要满足上面所说的要求并不是太困难;但是有时候申请人会忽略的是,事实上移民法对于申请人必须递交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有达到要求,在这方面是非常严格的。

这表示,申请人不仅仅要达到移民法的要求而已,更要按照其规定递交出“正确符合”的证据,否则恐怕将会导致令人后悔莫及的结果。

一位来自印度的企业家移民签证申请人,就因为续签申请时没有递交“Real Time-Full Payment Submissions”(实时完整工资支付信息呈递表),结果导致她的申请遭到拒绝。

而且,由于这位申请人的老公和两个孩子都依靠她的身份,所以她的续签遭到拒绝,等同于他们家里的其他3人身份也危在旦夕。

案件中的当事人最早是在2009年一月份来到英国的,当时拿的是Tier 4学生签证。

后来,她在学生签证到期后拿了PSW签证(当时尚未被取消),在更之后就申请到了Tier 1企业家移民签证。

在企业家移民首签到期前,当事人及时递交了续签申请,但是她的申请就像前面提到过的那样,被移民局拒绝了。

之后她提出了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也是遭到拒绝。

于是当事人再次递交一个新的续签申请,同样遭到移民局的拒绝,并且同样又提出行政复议后也遭到拒绝。

最后,当事人通过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来挑战移民局,这个案件最终来到了高等法院。

法庭上移民局指出,根据移民法规Appendix A中的第46-SD (h)(i) 条规定,企业家移民签证申请人在续签的时候,必须递交有向英国税局实时通知申请人向员工支付薪水和从中扣除相关税金的详细纪录;也就是有向税局(HMRC)递交Full Payment Submission(简称FPS,我们将它暂译成“工资支付证明报告”)。

简单的说,也就是申请人身为雇主,有向税局递交这样的“工资支付报告”的话,就税局的角度来看,他们可以防止福利诈欺和谎报、虚报收入的现象;而对于移民局来看,他们也可以防止申请人谎报或虚报工资收入。

而申请人要向税局递交这样的工资支付报告,基本就是指通过自己公司的Payroll系统(也就是工资软件)来寄送报告给税局。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根据税局的规定,如果雇主旗下的所有员工,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周收入达到或超过118镑的话,那么雇主就可以不必注册PAYE(Pay as you Earn系统)。

而案件中的这位当事人就是这种情况。也因此,当事人因为没有注册PAYE而没有向税局递交FPS(工资支付证明报告),也造成了她在续签的时候拿不出这方面的文件证明,直接导致了她的申请遭到拒绝。

于是,当事人通过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决定的时候提出了两点:

1. 她说移民局对于她这种不符合申请PAYE条件的雇主,因此无法拿出递交FPS证明的情况直接拒签,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2. 她觉得移民局没有对于他们一家的情况给予酌情处理,也同样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 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又是怎么说的呢?

很遗憾的,法官同意了移民局的观点,认为给予递交FPS的相关证明,本来就是移民法明文列出的特定条件,因此申请人就应该按照规定来递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如果没有的话,移民局本来就是可以依据移民法的规定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而至于酌情处理方面,法官虽然同意移民局应该给予当事人他们一家人移民法之外的酌情处理,但这必须在于当事人有提出相关申请的前提之下,也就是有提出“特许身份”申请的前提之下。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是可以酌情处理而让他们一家人继续留在英国的。

也因此,法官维持了原来移民局的决定,判了当事人败诉。

总的来说,通过这个案件来自高等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更加确认的是,对于移民法中明文规定必须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特定的规定在申请的时候递交相关的证据;否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递交的话,恐怕未来想要进一步争论而扭转结果将是非常困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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