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荒谬规则:合法入境的英籍孩子父母,反而更难取得身份!

很多莎粉可能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就是自己如果有了英籍孩子,那么一般不论自己现在是否具有合法身份,都可以依靠这个英籍孩子来申请自己的身份。

这在很多时候确实是说得通的(当然了,申请的时候还是得尽量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和孩子之间关系的证据);但是呢,移民局在对待这类案件的时候,移民法的明确规定和移民局的潜规则,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

也就是呢,如果当初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是以非法途径进入英国或者是非法滞留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比较容易依靠英籍孩子申请到身份;

反之,如果父母亲当初是以合法途径来到英国的,比如说是持有旅游访问签证,之后立刻申请特许身份,那么这时候移民局一般会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这最主要的原因是移民局不想给大家造成一种印象,好像持有合法身份进入英国后,当事人便可以立刻依靠自己的英籍孩子来申请转换成特许身份,从而没有必要再满足配偶签证的要求,通过配偶签证的身份来英国定居。

这样就是间接鼓励当事人规避移民法的要求,通过英籍孩子来走捷径进入英国。

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想要依靠孩子的英籍身份来申请自己的身份的话,那么申请人当初如果是合法地进入英国的,反而一般申请容易被拒绝

我们一位莎粉的案例就是这样的(为保护当事人已经将部份个人信息做了更改,但不影响案件真实性):

这位莎粉最早是拿了两年多次访问签证进入英国的,之后就这么一直留下来,还跟自己的英籍男友生了个英籍小孩。

莎粉和自己的英籍男友是在来到英国前认识的,当时他们俩都在西班牙的一家公司工作,就这样慢慢地发展出了办公室恋情。

来到英国后,莎粉发现自己怀孕了,也在去年顺利产下了一名男宝宝。宝宝长得非常可爱,小小的都还不满一周岁。

小孩生下来后,莎粉就打算直接依靠孩子的身份来申请自己的合法身份。

原本她想说,反正孩子是英籍身份,应该想要依靠孩子来申请自己的英国身份是非常容易的。这么一来他们就能一家人好好地在英国定居下来了。

但她没有想到的是移民局的“潜规则”,这使得她的申请不幸地遭到移民局的拒绝。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她当初是旅客身份,以及她对孩子并没有“独立的”抚养责任(比如说是单亲)。

移民局认为如果拒绝了她的申请,孩子还是可以跟着英籍父亲继续留在英国。

申请被拒绝后,丽莎为这位莎粉提出了上诉。

值得庆幸的是,上诉的结果是好的,法官判定了移民局之前的决定是“不合法”的(unlawful),因此最终判了莎粉胜诉,而莎粉也因此终于拿到了两年半的特许身份。

在这个案件上,法官最终判了移民局败诉的关键是以下:

这位莎粉的孩子还很小,还需要母亲的哺乳,而且事实上莎粉从孩子出生后就一直给孩子喂母乳,从来没有停过。根据医生的建议,莎粉应该要喂孩子母乳直到孩子满两岁。

因此,如果移民局要求莎粉必须离开英国而回国去申请身份的话,那么孩子虽然可以留在英国让孩子的父亲和祖父母共同照顾,但是这些人都无法取代母亲哺乳的角色;

而且如果说要依靠电话或视讯等方式让母亲和孩子继续维持联系的话也不太可能,因为孩子还太小了,根本无法通过讲电话或视讯等方式来和母亲联系感情,继续维持亲子关系。

法官另外还考量了,如果说要母亲把孩子带着一起回国的话也不太实际,因为这位莎粉和她的英籍男友并没有结婚,所以这个英籍孩子做为非婚生子女要上户口是有困難的。而没上户口的孩子在教育和医疗等等各种权利上将会受到限制。

孩子的父亲是个自由职业工作者,并且通常是在一般人正常上下班的时间之外工作。以孩子父亲的工作性质要能够跟着莎粉回国也是有困难的,可能很难在国内找到合适的工作。

而若是孩子留在英国给父亲照顾,以父亲的工作时间恐怕也很难好好照顾孩子。再说了,法官最主要的论点便是认为目前仍然需要哺喂母乳的孩子实在太小了,而不论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是祖父母有多么关爱和照顾孩子,恐怕都还是难以取代母亲能够哺喂母乳的重要性。

所以最后法官认为,应该要对这位莎粉的申请给予酌情处理,给予她移民法外的身份(granting leave outside of the rules),也就是给予特许身份。

通过这位莎粉的案件,丽莎想要提醒许多目前处于类似状况并且同样想要依靠英籍孩子来申请身份的莎粉们:

在递交这类申请的时候,应该要尽量多地提供有利于自己案件的“特定事实”,并且描述地越详细越好。

这个“特定事实”就比如说是上面案例中的“哺喂母乳”,这项孩子的需求是很难被其他任何人给取代的。

因此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前提的情况下,孩子的母亲就更有机会申请成功,甚至是之后上诉成功。

当申请人找到有利的“特定事实”后,再基于这一点来扩大自己的论点,最终将会更有可能成功地说服签证官或者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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