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就能不付税? 税局要立法严打! 连身份申请都受影响!

英国税局这几天发布了一份最新文件(Tax abuse and insolvency: A discussion document - summary of responses),其重点最主要就是要宣布,税局将在2019至2020年,促使政府立法进一步打击逃漏税行为。

这项立法的目的主要针对那些积欠税款但不想支付,所以通过让公司破产的方式,想要藉此让税局无法上门要钱的当事人。

税局的提案说了,未来如果还有这种情况,那么新法律将会要求该公司的董事或者和公司税务活动相关的当事人需要出来承担责任,让这类的恶性倒闭或破产不再能够成为逃脱税务责任的途径。

其实,丽莎律师行和丽莎会计行在过去以来的从业过程中,也听过不少次有当事人想要通过关闭公司或宣告破产的方式,来逃掉税务责任的事情。

最近我们才听说某位当事人,积欠了税局好几千镑的所得税和VAT,结果税局寄信来向当事人要钱,当事人就毅然决然地宣告了破产,想说这样税局就再也拿当事人没辙了……

也就是因为总是会有类似这样的事情发生,税局才想出了新招,希望通过更进一步的法律力量来制裁这些当事人。

丽莎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目前税局尚未将该提案变成正式的法律,但这并不代表税局就真的对这些当事人没法子。

忠实的莎粉们可能会有印象,《丽莎知道》前阵子才发布过一篇《怕遭罚款紧急关闭公司,您知道税局还是能上门要钱吗?》;里面内容就是讲述,根据目前有的《2007年金融法》(Finance Act 2007)附录24第19条之一的规定:

如果一家公司因为故意错误申报税务(deliberate inaccuracy)而遭到税局罚款,并且该错误可以归因于该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例如董事(director)的话;那么,税局便可以书信通知这位董事,要他或她来负责这笔罚款。

并且,对于这种情况,即便是涉及逃漏税的公司已经不在了,比如说已经被关闭或者快要破产了等等,税局同样可以向该公司的董事来究责,要求董事不论是以个人或者公司的名义,都得偿还或缴交应付的税款或罚款。

进一步来说,如果今天当事人是一间公司的董事,然后该公司涉嫌逃漏税并且想要通过将公司给关闭来逃避税务责任。

那么,假设当事人的太太名下有一间房产,并且税局查出这间房产当初是拿公司的钱来买的;

这么一来即便这间房产在名义上是属于当事人太太的名下财产,但事实上税局是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通过该房产而要回欠税的。

所以说,即便是当事人将公司的钱转为私人所有,并且不论是以什么样的形式(例如说拿去买房),那么也是无法因此而逃过税局的追讨的。

→ 那么,既然目前税局已经可以针对公司董事采取行动,为什么还想立新法?

根据该份最新文件中的说法,税局表示:

虽然目前在某些情况下,比如说像上面所说的,若是当事人的公司有“故意错误申报税务”的情况(deliberatein accuracy),并且“该错误可以归因于该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例如公司的董事)的话,那么税局就可以向该董事究责;

然而,这样的法律对于税局来说依旧是有所限制的,因为那是在法律所描述的“特定情况”下,甚至是针对特定的税种,税局才有这样的权力,而不是单纯能够一概而论。

所以,税局才想要进一步扩大他们的权力范围,希望通过新法来要求公司的董事或者相关的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这个意思就是说,之后如果新法律开始实施了,只要公司出现了欠税或者逃漏税等情况,那么即便该公司破产或者被关闭了,该公司的董事或相关人员,不论怎么样,都会直接被“连坐”而被究责。

那么或许就可以被这么理解,只要当事人是该出事公司的董事,就得为该欠税负责;比如说当事人的房产,不论是不是用该公司的钱买的,都可能会受到影响。

简单的说,这是税局将要回税费的权力更加地扩大!

→ 恶意破产?小心连自己的移民身份都出问题!

我们再进一步从移民法的角度来看,事实上如果当事人为了逃避自己的税务责任而故意使得经营的公司破产的话;那么事实上也有可能危及自己未来的身份申请的。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任何人在申请入籍的时候,都必须告诉移民局自己是否有过破产的记录,以及破产的背景,以便移民局展开调查。

如果移民局的调查显示,当事人曾经存在恶意破产的情况,那么当事人的入籍申请就有可能会被拒绝(因为移民局在一定程度上把破产和个人品行联系在了一起)。

其外,当移民局审核当事人申请的时候,如果看到当事人有恶意欠税的行为,也可能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有损英国社会的“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的;

在这样的考量下,移民局会拒绝当事人申请的几率可以说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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