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中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不仅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更为社会民众的行为规范有积极引导作用。近日,市中院审结了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
平遥县某中学与李某签订了《学生食堂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25年,从2008年8月28日至2033年8月27日,由李某负责学校食堂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十年。
为规范校内食堂经营秩序,省、市、县教育部门和食药部门针对中小学食堂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禁止对外承包。于是平遥县某中学在李某十年经营期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合同,并要求李某撤离学校。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民事主体解除合同相关规定,以学校主张解除合同时,未事先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义务,驳回了学校起诉。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 适用新法
最终承办法官韩敏二审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以此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文字:民二庭
编辑: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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