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及质证技巧分析

许满洋 律师/合伙人

Manyang.xu@dengtons.cn

执业领域:不动产与建设工程;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标的大,涉讼工程案件其合同价款是其争议的实质要点,本文从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造价鉴定的类型及范围、鉴定检材的组织质证、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等对工程造价鉴定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鉴定、质证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标的规模大,形成工程合同价款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多,价格确定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动存在变动性,工程造价的确定专业性强,往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几乎都涉及合同价款争议,对发承包双方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确定争议双方合同价款往往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予以解决。本文从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鉴定检材的组织质证、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的质证对工程造价鉴定进行探讨分析。

一、鉴定的申请方

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为主张工程工程款,其为便于法院审理依法确定工程造价,一般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由承包人提出比较合适。但对于施工方主张按提交的结算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主张,则该情形下施工方主要举证已经按程序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且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且合同约定未回复视为认可,承包人主张默示结算的,不应再申请造价鉴定。

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会出现原被告双方都申请进行造价鉴定的情形,从更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角度出发,作为申请方可有效结合诉讼策略申请鉴定,并将鉴定范围和要求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例:某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月份的平均价进行调差,工程施工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且在合同约定工期之后恰逢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在该情形下,需对原合同约定工期之后完成的工程量单独区分计量,以合理地计算确定该施工区间的材料价差,该情形在鉴定申请时就需明确申请将工程量按原合同工期完成日为界进行区分计算,并在鉴定检材组织时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或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资料予以鉴定。

【(2020)最高法民终927号】其中:“争议金额人工费动态调整费用为2640772.05元,人工费动态调整如执行合同工期,应在鉴定结论中扣除争议金额2640772.05元。一审法院经多次质证并参考专业部门的意见,人工费动态调整费用系实际发生,应计算入工程造价”。

二、工程造价鉴定类型及范围

在工程造价争议上,工程鉴定范围的确定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予以确定。对于站在申请方的角度应结合诉讼请求的主张,在鉴定申请时予以明确。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一般有以下涉及几种类型:

1、工程造价鉴定;

2、材料价差鉴定;

3、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

4、停窝工损失;

5、工程质量不合格维修费用;

6、工程维保另行委托情形下的费用;

7、未完工项目已完工程量造价鉴定及现场遗留材料、机械的鉴定。

在确定鉴定范围时应核实鉴定范围与委托书是否一致,委托书的鉴定范围是否与案件事实基本一致,对于不是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不但起不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扩大了双方矛盾。在固定总价情形下,在没有合同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则无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影响因素多,往往存在原固定总价合同无法全部揽括的情况,以及集中情况就需通过鉴定予以确定工程造价:

1、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以及材料价差调整,争议双方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材料价差所涉及的工程价款没有结算,双方对该部分未包含在规定总价范围内的价款存在争议,此部分所涉工程造价需进行鉴定。

2、未完工的固定总价,需对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进行鉴定以确定最终合同价款。

3、合同表现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实质上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没有依据的;例如某项目在招投标时按概算招标,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但在招标时施工图还未完成,没有详细具体的工程量清单,其固定总价包干的基础时没有的,对此只能在后续施工图设计完整之后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行业政策及规定进行重新计算合同价款。

三、鉴定检材的组织提交及质证

工程造价鉴定检材包含的内容:

1、招投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招标项目);2、施工合同;3、招标图纸、施工图纸及竣工图;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6、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记录;7、工程地址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8、材料定牌定价资料;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会议纪要及工作联系单;11、施工组织设计;12已完工程量确认资料。

鉴定材料是否经过了原被告双方质证,是否经委托人确认了证据效力。鉴定机构应当以委托人转交的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并经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开展鉴定工作。关于证据材料是否采信,属于审判权的职责范围,应当由委托人确定。部分鉴定机构超越了鉴定权限,对属于法律问题的证据采信问题进行裁判,不经委托人同意,随意取舍证据材料,还有的鉴定机构,直接从当事人处单方接收证据材料,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做出鉴定意见,都属于不当行为。

四、现场勘验的要点

1、现场未施工项目通过现场勘验环节予以固定。2、双方对计价有争议项目在现场勘验环节予以确定,如项目外墙设计做法为高级涂料但未明确具体的材料,经现场勘验确认为氟碳漆做法,对此在勘验笔录上予以记录,形成鉴定依据。3、材料品牌未按合同或联系单确认的品牌施工。4、现场勘验发现未施工或施工与设计不符的问题。

现场勘验应由委托人组织鉴定机构、诉讼当事人各方一并参与,鉴定机构不得自行进行现场勘验或仅组织当事人一方进行现场勘验。

【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现场勘验发现与竣工图不一致的情形,通常应当增加抽样进一步查证。窗帘盒不属于隐蔽工程,不存在需要经双方同意进行破坏性勘验的必要。贵州恒鑫公司发现窗帘盒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符但未要求增加抽样,对其扣减全部房间窗帘盒工程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主张工程施工现场未按图施工,在无证据予以佐证,应区分是否可以在现场勘验环节予以现场确认,若具备现场查看条件,应在该环节予以固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情形;对于现场勘验所发现的问题,能否以点带面采用类推方式确定整个项目都属于该情形,还是仅能单点查勘到的予以调整。笔者认为应从该问题是否具备系统性、规律性进行分析判断如:道路项目基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在现场勘验环节确定抽样方法,最终以按抽样取得的平均厚度作为该子目鉴定的依据,而对于其他未施工项目若经查勘所查验的部位都是未施工则可认定其具备规律性,可推断都未施工,若无法形成系统性,不应得出此结论,尤其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具有完整的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体系,其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承包人来说已经完成工程按约定施工合格的证据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应转至发包方,在其无确切证据的基础上是该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对于现场已经施工的设计变更、签证工程缺乏书面资料予以证明,若经现场勘验能够予以确定的,作为承包人这方在勘验环节应及时提出并要求鉴定人予以勘验固定。对于鉴定项目欠缺施工图纸,但经现场勘验可计算工程量鉴定的,作为承包人应做好基础工作以便于查勘时的证据固定。

五、鉴定意见初稿的质证

鉴定意见质证原则:对于鉴定意见初稿的质证具体应当明确,对异议的子目逐条指出其错误之处,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或是计算过程或是具体合同条款、行业惯例依据等,并相应提出修改意见。

1、工程量少计、多计或重复计算的质证

借助专业造价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有效复核,工程量的质证是鉴定意见中工作量最大的一块,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各委托专业造价人士,在征得委托人认可后,由鉴定人召集当事人各方进行详细核对,以锁定正确的工程量。

2、材料价格的质证

材料价格在工程造价中也占据了重要的份量;一般从合同约定角度出发,核实该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材料价格还是综合单价,有些签证约定不下浮,对此是否要计算下浮优惠率;以及有些材料价格是料场价或是出场价,对是否要加上运距运费、采保费需进一步质证确定。

而对于合同约定不清晰,是采用信息价中的综合价还是具体品牌的信息价,该价格差异也是很大,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需在质证环节予以质证明确。

而在材料品牌已经明确,但缺乏有效的各方询价记录情形下,其单价的确定是采纳品牌信息价,还是普通常规综合信息价单价计算,这要从品牌确定的发起方考量,对确属保证项目品质的角度出发,其价格采纳若都缺乏有效依据时,可由鉴定人通过专门的询价程序予以确定。

3、鉴定依据的质证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条“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第5.3.1条“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根据该规范鉴定应根据合同约定计价原则计算,而对于多版本施工合同应先确定案争工程所适用的具体合同版本。

【(2020)最高法民终1150号】中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工程计价方式的情况下,造价鉴定人志城造价咨询公司对“鑫华公司已完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时,仍按照鑫华公司申请的鉴定原则以建筑定额进行鉴定,并未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和行业通行的鉴定原则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明知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的行业规范做法,且本案当事人对于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行业规范和通行做法,故鉴定人作出的辽志鉴字[2015]第059号《关于瑞家景峰二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4、措施费的质证

对于未完工项目其临时设施已经建设到位,根据2017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对于如何计量未完工工程项目的措施费,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在工程量完成的比例同原合同比较占比较小的情形下,其如何公平合理进行计算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可按实际投入,区分可移动和不可移动,如场内道路、围墙、水电管网、排水设施、洗车台、办公及生活设施活动房的基础等属于不可移动的,且该类费用在项目建设开工时除场内道路随场地施工需要可能会稍延后,其他基本都已经施工到位,此时若按已完工工程量的费用定额规定比例计算,会出现该数额远低于实际投入的情形;因此因此该部分投入应予以全额予以计算,对于可移动如办公及生活区活动板房,应考虑其拆安费用及租赁或折旧费用。最终所有的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投入费用汇总计算后,结合未完工的原因和责任认定。

【(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因案涉工程城建公司只完成了部分工程,无法按照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对施工方提供了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相关证据佐证具体金额且符合《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单价合同下的工程延期导致模板施工支撑体系变更,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及定额消耗量的调整导致重新计价的争议,由于支撑体系的变更对模板单价影响较大,且该项目模板工程量数量巨大,对整个项目造价影响大,在此情形下,从工程延期的责任认定,并对不同支撑体系的模板单价进行分析比较后,对此调价事项予以认定。

5、现场签证的质证

不合规的签证主要有签证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将纳入合同已计价项目另行签证,虚假签证(工程量虚假、事实虚假、时间矛盾、形式虚假(签字、印章虚假等));对于该类签证不应予以计价,若在鉴定意见中将其纳入鉴定造价中,应结合该签证存在的问题经质证后将其从鉴定造价中扣减。

(1)签证前后表述不一致,或明显是虚假的

签证资料前后应具有一致性,同一内容在不同资料中所反映的是不同时间完成的,间隔长。有些存在明显虚假后补的签证行为如签证中所引用的规范明显是新实施的,该类签证从时间上看就属于明显是虚假的签证。

(2)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签证又另行签证

签证的内容已经在工程造价中予以计算,却又单独进行签证,该类签证在由于签署意见时未明确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予另行计算,导致在鉴定环节又错误地重新予以计价,对此应在质证环节予以指出,将其从鉴定造价中予以扣除。

案例:临时设施工程根据项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临时设施布置区发生变化,由此发生需重新施工基础及地面工程,并对可移动的活动房进行拆装,由此发生变动造价,且其额度不低。对此应区分该调整变更原因,若是由于施工方自身根据现场施工工序,由于场地限制导致其布置位置变动,该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即使另行签证也不应再计算;若是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其必须进行调整,则该变动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应予以计算比较合理。

(3)不同的签证所反映的内容前后矛盾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同签证内容在同一部位或是前后关联的工序上,时间间隔较久,但其签证前后矛盾,对该类签证应从时间、施工工序的不合理角度进行质证,指出其前后明显错误或是违背施工常识、施工规范,将其错误的签证予以剔除。例:在前期场地平整阶段,签证内容显示存在地下清障工作,并对此进行了挖除换填工作,但在桩基施工时点,桩基处置签证内容反映该部位由于打桩深度不满足设计要求需进行桩基加固处理,前后两份签证内容明显前后矛盾,违背基本的施工常理,对于此类签证应将其从鉴定造价中予以扣除。

6、设计变更的质证

关于设计变更能否调整合同价款,首先应遵从合同的约定,对设计深化由承包人负责,且在招标或是合同中明确后续深化设计及设计变更不应调整合同价款,在该约定的前提下,一般不应在进行调整,但若是原设计方案或设计图纸有重大错误或是重大功能欠缺等原设计的问题时,在该情形下从公平合理角度应予以计算。对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应从导致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质证,对由于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设计变更不应予以计量。

7、未按图施工部分的质证及处理方式

对于未按图施工到位的项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也是常见的焦点,对于未按图施工的质证应结合现场勘验,以及质量问题一并予以考虑,未按图施工区分为:设计图某一内容没有施工,或是其改变了设计图做法,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施工的内容与设计不符。一般对于未施工项目直接予以扣减,如是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则应区分是否需要另行主张,或是要求承包人整改至满足设计要求,还有就是直接按设计图做法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将其造价予以打折计算。

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1)未按设计文件与规范文件施工部分,鉴定人认为二次结构构造柱未施工部分,会对房屋功能和质量有影响,考虑到构造柱对墙体的抗剪、抗弯能力影响在10%-30%之间,建议把与未做构造柱直接连接的墙体造价按照80%处理。

法院:如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可以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作减价处理,但案涉构造柱问题已经影响了墙体的抗剪、抗弯能力,对于是否能够安全使用以及是否需要修复或重做问题还需要通过质量鉴定另行解决,故该部分工程造价由双方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在本案中不计入工程造价。

(2)外墙石材部分拼接,鉴定人认为核价单显示要求为整块石材,而现场部分石材存在拼接,整块石材与拼接石材市场价格不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外墙石材整体作九二折处理。

(3)铝合金窗玻璃与设计不符。现场检测结果证实玻璃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未采用设计的LOW-E玻璃,实际使用的是钢化玻璃,鉴定人根据按质论价原则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作减价处理按80%计量的处理方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对于出庭人员接受质证,一般鉴定专业人员尤其是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员,均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因此从专业角度提出的质证意见,提出具体明确的依据,以及其错误的内容详细明确,可达到较好的效果,例如鉴定意见中的单价有异议,若仅是提单价提单价太高,并有具体指出其问题,一般很难说服鉴定人员,但在质证工程中若能具体指出该单价高是由于某一材料价格太高,其单价中的消耗量有误导致单价虚高,则在该情形下,往往获得接受的概率更高,同时也可让法官在当庭接受鉴定意见中的错误信息,或是对涉及可能存在鉴定人超过其范围,将本属于法律专业问题的争议在鉴定意见中直接给予判别,将本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应由法官审理确定的事项在鉴定意见中进行认定,对于此在鉴定人出庭接庭质证工程中,可让法院更清晰地予以判别,有效推进鉴定结果的客观合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