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一则税务公告,很抓眼球的一句,让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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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办税实名制的公告,很抓眼球的一句,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一个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有人问:法人没能实名认证,暂停办理涉税事项,会不会有风险?
我说,好多省都这样规定,有什么好担心的。但是,这样的规定的确是不妥当的。
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这是什么意思?难道税务可以自己决定办不办事?如果说对具体的经办人员身份有疑问,当然可以要求其提供实名资料,并进行采集认证。但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税务就可以不办事了?
一项涉税事项,该不该办,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的涉税事项,既不是谁帮谁、也不是谁求谁。法律要你办,你却不办,不管拿出什么理由,都难免让人有不尽职的担心。
有时候想来的确吃惊,这样的规定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税务的公告里面,难道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一件法定的涉税事项是办、还是不办?难道觉得国务院推出N证合一的登记不靠谱?地方政府可以不认可?
再进一步分析:
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注意其中的“为其”两字,说明是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事,这是典型的老爷作风。那么,税务机关应该为纳税人办哪些事呢?
我想,大致有这些但不止这些:退税、优惠备案、审批事项、登记事项、专项申报、领购发票、代开发票、发票增量、完税凭证、政策咨询、涉税投诉、行政复议等等。
以上事项在办理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对其程序有着明确的要求。该不该办,该怎么办,是明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也没有权力擅自更改。
以最常见的领购发票来说,《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要提供: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发票章印模,同时对使用情况进行说明。除此,没有其它程序性限制条件。
这个与法定代表人的实名采集,有什么关系呢?税务机关以法定代表人没有被自己实名认证,而暂不卖发票,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没有法律依据而不办理,这就有老爷作风。
万一纳税人以不销售发票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并要求审查那个公告的合法性,税务机关提出的不卖发票合法性的理由是什么呢?
我认为,以不办税,来胁迫一般纳人的法定代表人采集信息,不是一个合法的好办法。
当然,如果为胁迫他们来,合法的办法还是有的,说说我的馊主意:
对于纳税人而言,并非一定要什么事都不给他办,他才感到害怕,只要某些事不给他办,他就会害怕了。所以,关键是找到这样的可以合法不办的事,就能合法迫使法定代表人来实名认证采集。
比如,上述涉税事项中,如果对提供的资料,有如下一项要求:“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这可以把实名认证的内容加入进去了。
以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为例,财税【2009】70号文对于其办理程序的规定是: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注意最后那个“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这就是口子,这就可以把实名认证采集要求加进去。出文件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名认证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这样,既不违法,又让没有实名认证的企业无法办理加计扣除,白白安置残疾人。有这个需求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只有前来实名认证了。
当然,这只针对在残疾人优惠上有求于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同理可以通过整理相关规定,丰富这一促进实名办税身份采集的手段。可能涉及清理许多具体的办事程序文件,麻烦是要麻烦一点,但这样才算有了合法的基础,不是么?
不实名采集不给办税,税务机关的要求虽然是非常正确的,是为了推进实名办税,我认为,但手段还是多少应该追求一点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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