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中各类鉴定文件以及常见鉴定问题

人身损害纠纷中对于伤情较重的情况下,通常需要通过鉴定来明确各项赔偿损失,而有时候在整个案件中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一个案件中需要做的鉴定有哪些?什么时候去鉴定?鉴定的流程有哪些?对于鉴定意见有疑义该如何提出?各类鉴定文件的区别是什么?


一、各类鉴定标准的文件

人身损害案件中通常需要鉴定的项目有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对应的鉴定标准的文件常见的有: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

4、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废止)

5、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6、GB/T 31147 -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7、《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

8、GB/T24432-2009《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除了上述常见文件外,还其他不常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在一一列举。上述文件中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经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替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出台解决了以往普通的人身损害案件鉴定时是适用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还是适用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问题。因为两种不同的鉴定标准会导致相同的伤情出现不同的伤残等级结论从而导致最终的赔款不同。另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通常是刑事案件中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使用,如果是一个人遭受到他人故意的暴力伤害,为明确伤情,确认施暴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通常就需要做此鉴定。

二、鉴定时机

关于鉴定时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是:“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实践中一般骨折类的伤情在出院后3个月左右就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肢体断离类或者其他伤情很清晰的,伤情已经固定的情况下(如:肋骨骨折)可以出院后就申请鉴定。

三、鉴定流程

选择哪种鉴定流程是处理人损案件中比较关键的一步。通常的鉴定流程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另一种是通过向法院申请鉴定,由法院摇号或指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两种的鉴定流程各有利弊。

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的利处:首先,在时间上可以自行把握;其次,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时在该范围内会适当偏高;最后,可以在调解或者诉讼前就能够提前计算出各赔偿项目损失。

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的弊处:被告有可能提出重新鉴定。无论是该鉴定结论不客观或者是被告单纯的就想通过利用重新鉴定来拖延时间,一旦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时,就意味着之前作出的鉴定结论暂时不能采用,如果一旦重新鉴定的结论客观、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将采纳重新鉴定的结论。而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存在不同时,法院采纳了重新鉴定的结论,就直接导致之前自行鉴定花费的时间和鉴定费都需由自己承担。

向法院申请鉴定的利处:人身损害案件中的鉴定比起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程度的鉴定相对来说简单。一般通过法院申请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正常法院直接采纳的几率非常高,除非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能够推翻该鉴定结论或者有证据能证明该鉴定存在严重违法,否则法院将认可由其摇号或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简而言之通过法院鉴定出的鉴定结论不容易被推翻,被告无法通过重新鉴定来拖延时间。

向法院申请鉴定的弊处:一旦通过法院摇号或指定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双方都需接受。有时会出现通过鉴定得到没有伤残的结论。此时,原、被告双方都知道该结论的基础上再来调解,如果原告方还想按有伤残的情况来调解就几乎不可能了。例如,原告受伤看起来比较严重,在起诉前被告同意按10级伤残的70%来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此时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按10级伤残的100%来主张赔偿。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鉴定结论是没有伤残的情况下,此时,被告在之前还同意按10级伤残的70%来调解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知道原告没有伤残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一分都不会同意赔偿了。

那么,实践中操作中该选择哪种鉴定流程呢?笔者通常会先根据伤者的伤情做初步的判断,如果伤者的伤残等级很清晰明确,则会向法院申请鉴定。如果伤者的伤情初步无法准确判断,则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四、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该如何提出?

这里主要讨论的是通过法院摇号或指定选择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情况。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根据质疑的地方作出书面的回函,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鉴定结论意见书通常是一方作为证据提交,质证时一般是对于该意见书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包括鉴定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鉴定结论中依据的条款错误等等。实践中有些法院在一方质疑时会以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从而不采纳对于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但是大部分法院在审理时会认真听取对该鉴定意见书质疑的意见,采取让鉴定机构针对被告或原告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的回函,必要时会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如果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确实有疑义的情况下,也会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五、各类鉴定文件的区别有哪些?

人身损害案件常见的有:工伤、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意外伤害(意外摔伤、高空抛物造成的损伤、动物伤人等)。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后,伤残鉴定就分为两种,一种是工伤,适用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种是除工伤外的人身损害案件,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种鉴定文件相互独立适用。如果一个人在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涉及交通事故理赔和工伤理赔时就需要适用两种不同的鉴定标准来分别评定出工伤的伤残等级和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具体区别笔者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后不久就做出了对比,在此不再赘述,具体详见以下两篇文章链接。

结语:很多当事人,甚至很多律师认为伤残鉴定只是鉴定机构的事,律师无需去考虑,所有的鉴定交给鉴定机构去处理就好,殊不知,选对了鉴定时间和选择何种鉴定流程对案件最终的发展及最终的结果也是十分关键的。

作者:方剑辉,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人身损害纠纷、医疗纠纷、工伤保险纠纷案件。联系电话1596029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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