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海底捞公司依靠其独特的员工管理方式,提高了员工满意度。海底捞的员工大多数都是来自四川的同乡,经过亲戚和朋友介绍而来,虽然工作辛苦,但工资比同行高,而且都住在2 4 小时有空调和热水的公寓,可以免费上网,步行2 0 分钟到工作地点,饭菜质量也可口。如果员工生病了,会有宿舍管理员照顾,领导和同事会来看望。公司内2 0 0 万元以下的财务权都交给了各级经理,普通服务员都有免单权。海底捞的几乎所有高管都是服务员出身,即使没有管理潜力的员工,通过任劳任怨的苦干也可以得到认可,普通员工如果作到功勋员工,工资收入只比店长差一点。公司鼓励每位基层员工参与创新,并用员工的名字对创新命名。公司与员工都签有劳动合同,并且有四种不同系列的晋升制度。
问题: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海底捞的员工激励方式。
【答案】
马斯洛提出人类需要有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马斯洛认为,人的行为受到人的需要的影响和驱动;只有当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才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人的行为是由主导需要决定的。接受马斯洛理论的管理者,应努力为雇员消除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障碍,努力为雇员满足不同层次需求创造条件。
海底捞公司员工工资比同行高,住在2 4 小时有空调和热水的公寓,步行2 0 分钟到工作地点,饭菜质量可口,生病时会有照顾和看望等,满足了员工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员工大多数都是同乡,可以免费上网,各级经理有财务权,普通服务员有免单权,有管理潜力的服务员有可能成为高管,普通员工可以作到功勋员工,鼓励创新并用员工的名字命名,以及劳动合同和晋升制度等,满足了员工的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钱某与赵某是同学关系。因赵某住房困难,1997年钱某将自己的3 间房屋借给赵某居住,2009年赵某将其中两间出租给别人用于商业经营,月租金1000元。钱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赵某提出收回出借的3 间房。赵某以自己居住多年、多次翻修、长期管理为由拒绝返还。赵某还认为,如果他不惊天动地地维修、改造房屋,钱某也不会过问,进而判定实际上钱某己放弃了对房屋的所有权。钱某多次要求赵某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 1 ) 钱某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什么?
( 2 )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判决?
【答案】
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人既可以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如钱某将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赵某行使,即将房屋借给赵某居住,这并不影响钱某对其房屋的所有权。钱某对其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赵某维修、改造房屋并出租给别人应该征得所有权人钱某同意。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应判决赵某返还房屋,但钱某应给付赵某房屋维修的必要费用。赵某“惊天动地地维修、改造房屋”中有一部分维修费用属于为使房屋发挥正常居住功能所必需的费用,钱某应予承担。
1.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在交货日前,乙厂厂长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已停止向其贷款。为避免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乙厂决定停止为甲公司生产机器设备。甲公司遂向乙厂进行交涉。
【问题】
(1)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乙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务状况恶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时应承担通知义务。
(2)当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乙厂可解除合同。
(3)乙厂应承担违约责任。
A单位经过介绍人B向C服装厂订购工作服500套,双方在合同中订明,C服装厂给A单位10%的折扣优惠。A单位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450套的货款。C服装厂提款后一个月交货给A单位。同时服装厂为了酬谢介绍人B,支付介绍费1000元。
【问题】
(1)C服装厂与A单位的交易行为中有无不合法的?为什么?
(2)介绍人B收取服装厂的1000元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由此看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A单位和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介绍人B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所以介绍人B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案例】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问题】
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参考答案】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200的发起人。本案中有2个国有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空调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该汇票作为向个体户丙购买电脑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收到该张汇票后,将其赠与丁。丁于2003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丁考虑到乙公司效益较好,遂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问题】
1.丁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AC)。
A.可以不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B.必须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C.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的同时,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D.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后,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就不能行使追索权
2.下列关于丁的票据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C)。
A.丁无偿取得票据,不享受背书转让权
B.丁因赠与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与前手相同
C.丁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D.丁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以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丁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法定金额和费用包括(ABC)。
A.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B.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汇票金额的利息
C.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因行使追索权产生的误工费
4.丁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B)前行使。
A.2003年8月1日
B.2003年11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2005年5月1日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安装一套预氧化炉,并负责预氧化炉的调试,甲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其中设备交付后支付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费。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加工费。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员调试,甲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余款未果,便将其对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未得,经调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费20万元,因甲公司加工产品不合格而一直未还,已过履行期。甲公司曾向丁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但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丙公司遂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套预氧化炉出卖给戊公司。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预氧化炉发生爆炸,炸伤来公司参观的客户王某,引起纠纷。
【问题】
1.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加工费,甲公司有权主张(A)。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2.关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BC)。
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
B.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C.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丙公司主张
D.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
3.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BD)。
A.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D.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
4.关于甲公司、乙公司、戊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CD)
A.戊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戊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王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案例】
甲、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约定交货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问题】
1. 若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则关于甲停止交货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 是不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交货是违约的行为
B. 是不正当行为,因为已到了甲公司履行其义务的期限
C. 是正当行为,因为乙公司已有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
D. 是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2. 在乙公司发生了可能使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后,甲公司有权(C)。
A. 解除合同
B. 终止履行合同
C. 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D. 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合同
3. 若乙公司提供了适当价值的一座大楼作为担保,则甲公司应(D)。
A. 解除合同
B. 暂停履行合同
C. 等待乙公司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
D. 继续履行合同
4. 甲公司若解除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BC)。
A. 甲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已无履行债务的能力
B. 甲把暂停履行义务的情况通知乙,并要求乙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C. 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担保
D. 乙公司在破产整顿期间
5. 若事后证明,乙公司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事系甲公司道听途说的消息,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B)。
A. 甲公司应实际履行
B. 甲公司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C. 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D. 甲公司仍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2005年期间连续亏损,亏损额达4亿元。2006年5月,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截至2006年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220.9%。根据有关规定,如果2007年甲公司不能扭亏为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那么,甲公司将面临退市危机。此时,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甲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持有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股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其下属核心企业也已面临停产,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07年4月28日,人民法院收到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6月14日,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受理了该申请。
【问题】
1、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BC )。
A.要求甲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B.指定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C.解除有关甲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D.终止有关甲公司的执行程序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而启动重整程序的主体有(ACD )。
A.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5%的股东丙公司 B.甲公司的董事刘某
C.享有抵押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乙公司 D.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丁公司
3、法院审查重整申请后,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在重整期间,符合法律的做法有(B )。
A.甲公司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B.甲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因租赁期满,债权人丁公司要求收回甲公司租用的库房,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D.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
4、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讨论时,债权人会议将债权人分成四个组别: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下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和通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C )。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D. 1/2以上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5、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出,通过政府融资,对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一律按确认的该债权数额的22%予以清偿。若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获得通过,则(BD )。
A.甲公司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C.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甲公司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案例】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发现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响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