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逾期18万拒接催收电话并藏匿获刑一年半

戴律师观点:信用卡逾期后务必不要拒接催收电话,要主动沟通,不要失联逃匿!否则极易获刑!

很多朋友咨询戴律师,一位来自广州的朋友描述:“催收快把我逼死了,我真想换掉手机号码,离开广州这个让人伤心的地方,找一个城市努力重新开始。我都想过一了百了,但是想想父母、爱人和孩子,我不能这么做”。听了这番话,戴律师内心也颇感困苦,感同身受。

催收行业的从业者的普遍状态

现阶段,就第三方债务催收组织而言,因为市场准入门槛低,债务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因此导致很多无良催收公司会通过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肆意谩骂等手段进行催收,导致负债人苦不堪言,甚至连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极大影响。

然而戴律师忠告,请各位朋友一定牢牢记住:

  1. 如遇暴力催收,记下联系方式,向银监会投诉;
  2. 如催收机构威胁自身或家人的安全,务必录音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诚然,寻求一定的清净空间的目的是为了好好赚钱,从而才有可能清偿债务。但法不容情,信用卡透支后逃匿、失联属违法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因此,即便有千百万个不愿意,都要主动与银行联系,说明实际情况,请求给予时间和空间赚钱偿还。

有关透支后逃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条款可知,如果信用卡欠款已经逾期,为了避免涉刑,不要做两件事:第一,不接银行(或催收公司)电话;第二、更换住址后不与银行沟通建立联系,故意失联逃避催收。

因此,银行电话或者催收机构电话务必要接听,想尽一切办法与其沟通,争取免除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想办法争取将本金分60期偿还,减轻自己的偿债压力,避免因不懂法而导致违法。本篇判例中,陈某因为不堪催收人员的叨扰而选择逃避,最后被判定“涉嫌逃匿”而获刑一年六个月。

火疗馆经营者陈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

陈某,女,1963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期间一直居住在该处。陈某通过外省的朋友介绍,加盟了权某火疗直销平台,平台要求租赁店面养生馆,专门负责推广平台,招揽会员购买服务赚钱。

陈某丈夫赵某并不支持陈某从事该行业。一方面其丈夫认为这种火疗没有科学依据,搭配吃的药都是健字号,而且宣称什么病都能治,风险较大。另一方面感觉虽然说是直销,但是看起来和传销很相似,营销方法并不招人喜欢。

其丈夫赵某劝陈某不要投资这个生意,因此在资金上不支持陈某。陈某不听劝阻,坚决要做。因此找亲戚朋友多方借款,甚至用朋友公司开设的POS机套现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共筹措了约30万元,租了门店,向权某火疗平台买了设备,并且一次性向平台充值了20万元,随即开始营业。

因轻信权某火疗平台致投资失败,没钱偿还信用卡

陈某门店开业后生意遇到问题,咨询的多,办卡的少。而且这类直销平台,都需要大量的沉浸式营销,否则很难吸收会员。很快,陈某的火疗馆就难以支撑。

对于陈某来说,更麻烦的问题在于投入的钱几乎全部变成了在权某火疗平台的充值,而没有人办卡其自己名下所充的钱没办法置换出来,只能一直停留在账上。因为没有规划好经营的现金流问题,入不敷出,导致其信用卡开始出现逾期,无法偿还。

陈某的信用卡是其在2014年4月份通过信用卡业务员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南俊巷支行申请,半个月后银行通过审核,向其发放牡丹信用卡一张。2014年到2018年间,陈某使用上述信用卡先后在泉州市区、石狮等地透支消费后均能按时偿还。

但其投入火疗馆的生意后,开始出现逾期。截至2018年3月,陈某申领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87601.77元,利息及违约金34730.61,共计222332.38元。

因透支额度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涉嫌信用卡诈骗,被银行报案

工商银行泉州分行南俊巷支行贷后管理部门成员多次致电陈某,要求其偿还信用卡,均未果。后寄出挂号信、EMS快递等催收信件,陈某均拒绝签收。期间银行曾三次派工作人员刘某、林某到火疗馆与陈某沟通还款事项,但陈某均以有客户在,不方便聊天而拒签还款计划文件,并将工作人员轰出门店。

因工行多次采用上门、邮寄、电话等方式催收,陈某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本金。工行泉州南俊巷支行向当地公安机关出示分期说明、欠款说明、分行通知、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台账、上门催收图片、催收信函等多项资料,并以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为由报案。经过公安机关核实,符合立案条件,遂立案。

立案后,公安机关委派火疗馆所在辖区派出所上门对陈某进行抓捕。陈某归案后被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后陈某脱管,潜逃至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其朋友住所。2018年11月陈某在寮步镇横坑村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抓捕归案,期间羁押在泉州市看守所。

因证据确凿,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工商银行委派刘某、林某到庭参加庭审。

刘某指证:

陈某名下的牡丹信用卡是我行签批的。发卡时额度为5万元,后因陈某用卡记录良好,额度提升至10万元。同时银行也向陈某开发临时额度10万元。后期陈某在其朋友茶庄一次性将信用卡的固定额度及临时额度套现。套现后分三次偿还约1万多元,现阶段仍欠款18万余元,利息及违约金3万余元。请法院依法判决,尽量减少银行的损失。

林某指证:

我负责陈某信用卡的上门催收工作。期间我电话过陈某,陈某态度很差,不和我谈(有录音为证)。后前往陈某会所希望其能当面签订还款计划,分36期偿还本金。陈某嫌分期手续费太贵不同意分期计划,直接将我轰出火疗馆。

检察机关指控:

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管,从福建潜逃至东莞,属恶意逃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陈某辩称:

我并不是藏匿,我是去东莞朋友那边借钱还信用卡。另外,我本意并不是要轰催收人员出去,主要是因为当时有顾客在店里体验火疗,而催收人员进来后不分场合直接宣读催收须知,使得前来体验的客户不敢办卡。他影响我做生意,我完全有理由将他轰出去。就算催收,也希望能合法催收。

所有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林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报告、分期说明、欠款说明、分行通知、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台账、上门催收图片、催收信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裁定书及被告人陈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款五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长期脱逃在外,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某诉称:

  1. 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较轻刑罚。
  2. 本人并非有意脱管逃匿。去东莞主要是为了找朋友借钱偿还信用卡欠款。

陈某辩护人提出:

  1. 新的司法解释对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标准已作出修改,请求依法对陈某改判。
  2. 陈某系首犯初犯,请求轻判。

检察院检察员认为: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上诉人陈某透支的本金应为人民币184033.97元,原判遗漏责令上诉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司法解释对本罪犯罪数额的适用标准作出修改,建议对上诉人陈某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根据陈某的上诉内容重新审核。

对陈某脱管行为的理由进行二次求证

  1. 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被要求不允许离开泉州市,陈某也签订了取保候审确认书,证明其对取保候审的内容了解,并承诺遵从约定,留在泉州。
  2. 陈某前往东莞的行为并未告知任何人,包括其丈夫。通过搭乘火车前往广州后转乘汽车前往东莞。
  3. 通过与其朋友沟通确认,陈某当时来找她的理由是在家受了一点气,想出来轻松轻松,并未提过任何借钱的事情。

由此可知,陈某上诉变成其脱管逃匿行为的理由是虚构的。

对检察院提出的透支的本金数额进行二次求证

二审期间,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的上门催收图片、信用卡交易明细等证据均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法院二审判决观点: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二万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上诉人陈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长期脱逃在外,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上诉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遗漏责令上诉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犯罪数额的适用标准作出修改致对上诉人陈某的量刑需要调整,本院均依法予以改判。故出庭检察员、上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即对被告人陈某定罪量刑的判决。

二、上诉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责令上诉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南俊巷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8403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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