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义在哪里?
以前经常讲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辩护难。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三难问题被律师界提的越来越少了,对于律师会见意义的问题,理论界鲜有研究,实务界也着墨不多,如果结合实践,理论上探讨律师刑事会见的意义,用以指导辩护律师的会见工作,确实是非常有价值的事情。
律师会见权在旧刑事诉讼法中,在侦查阶段受到非常多的制约,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和陪同,在已经施行多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中,除几类特殊案件外,基本刑事案件都实现了“三证”齐全——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即可立即前往看守所进行预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巨大进步,也是从立法上破解了刑事律师“会见难”的尚方宝剑。
那么,我们如何正确的对待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会见,如何正确把握行使这种会见权利,本人仅根据近二十年刑事辩护经验,利用国庆节长假,梳理一下思路,写点框架性的小文章,做一下简短的思考,抛砖引玉。
一、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的第一要务和价值,是建立、确立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关系。
信任是委托的基础,委托是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基础。没有委托,就没有辩护,没有信任,委托也就不牢固,甚至解除委托。只有建立了信任和委托,律师才能真正介入刑事案件,从法律上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一开始一般就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而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要务就是要建立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信任关系,如果第一次会见不能建立信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该律师辩护的话,该律师只能退出该案件,其他任何工作无从谈起,因此,会见时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信任是第一核心要务,因为,这是律师介入该案件,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建立了信任,也才能更好的进行下一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流,缺乏信任的合作是危险的,也是无法全面、真正履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的,因为进行一场刑事辩护,如同进行一场小型的战斗,需要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程序权利进行一系列深入的分析、研究和应对,没有信任基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律师不露底牌、不配合,辩护效果会大打折扣。
这也是很多资深的刑事律师办的很多刑事案件是熟人介绍、推荐的的原因,因为建立信任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在案发前就存在的一些信任关系会信任度高,不会浪费太多的时间,辩护工作开展起来也比较顺畅。
如果没有信任,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去建立信任,这个会非常影响案件的辩护工作质量。
二、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的第二要务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刑事诉讼权利。
由于刑事案件的国家强制性、惩罚性和后果严重性,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第一次被刑事追诉,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是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如何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如何保护自己合法的权利,这个时候需要辩护律师对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被告人的权利在会见时让被告人知晓和理解。
刑事诉讼法给予被告人的一系列诉讼权利是基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几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是避免冤假错案不可或缺的。
辩护律师的职责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白,在这个国家追诉过程中,哪些事情需要做,哪些事情可以不做,你有什么权利,你又有什么义务,哪些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哪些义务必须履行,哪些可以履行,如果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都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深、讲透,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稀里糊涂,在整个刑事追诉过程中无所适从。
最好的辩护是被告人的自我辩护,而辩护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法律导师和法治辅导员的角色,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律师,才会真正的在法律的角度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的第三要务是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实体法上进行讲解和咨询。
即使是在现在,口供很多时候被当做“证据之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对于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亲耳倾听他的供述,看看和在侦查机关的笔录是否一致,有没有出入,哪些地方没有提到,哪些地方存在冲突,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的核实。
在倾听的过程中,辩护律师要结合案件争议焦点提出问题,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清楚,问题要有针对性,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通过提问和归纳争议焦点,也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明白自己所涉及的犯罪的主要争议焦点和归罪要点在哪里,据以定罪的事实是哪些核心事实,为什么办案机关可以拘留你,为什么检察院会批准逮捕你,为什么人民法院可能会判你有罪、无罪或者缓刑,从重或者减轻、从轻处罚,办案机关做出这些处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搞清楚。
这需要律师的专业度,如果一位辩护律师自己都稀里糊涂,很难相信他会让自己的委托人搞清楚。
在了解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辩护律师绝对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诱供、指供,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自己的供述,律师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其他案件事实去进行辩护,辩护律师的职责不是去人为掩盖、歪曲、改变客观事实,那样会给辩护律师带来违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危险。
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进行法律上的讲解,让其弄懂,弄明白犯罪构成和归罪原理。
当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另外一个刑事辩护的话题,我们可以另行讨论,在此不展开。
四、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的第四要务是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辩护策略和方向。
最好的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辩护,这比辩护律师所起的作用都大的多的多,如果刑事辩护律师通过不停的会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自己的权利义务、熟悉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和归罪原理,熟悉相关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权利,那么,相信,这是最成功的会见,也必将是最成功的辩护。
辩护律师需要利用自身的经验和专业度去确定案件的辩护的策略和方向,对于案件有罪、无罪的把握、罪名的把握、量刑的把握,都要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探讨,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专业度,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意见给予一定尊重,这是一个复杂和难度极高的工作,直接决定了案件辩护工作的成败得失和最后结果的理想与否。
这也是本人一开始将建立信任摆在首位的原因。没有信任,没有对律师专业度的认可,没有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良性的沟通交流,就没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和良好的辩护效果。
五、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的第五要务是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进展。
辩护律师在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的同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应当核实一下案件进展,进一步掌握相关的案件的侦查方向、公诉方向,为做好辩护工作打下一个好基础。
此问题,不展开讨论。
六、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的第六要务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文关怀。
在会见同时,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生活情况进行关心问候,对于家庭一些重要的与案件无关的事情也可以同其进行交流,对其进行人文关怀,增进彼此的感情,更有利于信任关系的建立,和辩护工作的开展,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一种心理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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