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规(六) | 促销活动要谨慎

导言

互联网公司的盈利模式与传统制造业公司存在显著区别,传统制造业公司多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支付方式,盈利模式在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其盈利模式大多在于利用其累积的流量进行商业变现,变现的途径多为接受广告投放。此外,互联网公司的宣发途径也多为投放广告,因此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无论是基于市场开拓的需要,还是创收的需要,都需要了解广告宣传,互联网企业的广告合规风控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专注于为互联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广告风控方面的法律服务。接下来,笔者将总结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广告风控的实操经验,形成系列文章,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现发布广告合规系列文章第六篇:

促销活动要谨慎

根据《广告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实践中,促销活动经常因为涉嫌“虚假广告”而遭受行政处罚。常见的促销类型包括“抽奖促销”类型;“明星代言”类型和“广告弹窗”类型。

“抽奖促销”类型

在抽奖促销类型中,一般促销活动内容事项包括“活动时间”、“参与用户资格”、“兑奖规则”、“最终解释权”等。

在“活动时间”方面,建议促销时应明确促销活动的起止时间,并应具体到秒,例如截至到2021年8月20日23:59:59前(不含24:00:00以后时间)。在互联网时间,鉴于每个人上网习惯、消费习惯和传统营业时间不同,如果促销时间过于模糊,例如宣称促销活动为2021年8月20日,实际上促销活动截至到2021年8月20日20时,如果有人在2021年8月20日21时因看到促销活动进行购物后无法参与促销活动,很容易因涉嫌虚假宣称被消费者投诉。

在“用户参与资格”方面,应明确以自然人作为参与对象或者以注册账号/手机ID作为参与对象。笔者实际处理过的案例就在于一家四口连了家里wifi进行抢购,并且都抢到了促销产品。但是商家后台检测到的是同一个IP信号抢购了4套产品(促销活动规定每人限购1套产品),于是产生了纠纷并闹到了工商部门。

在“兑奖规则”方面,建议如果兑奖金额大或者参与促销活动的消费者多的话,应将“兑奖规则”进行公证,在抽奖时也做公证,以做到促销活动公平公开,在消费者因未获奖猜忌促销活动有猫腻时,可以有抗辩的理由。

在“最终解释权”方面,对于商家来说,一般需要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属商家所有”加在活动须知当中,但该条款可能会涉嫌格式条款而被认定为是无效条款。

“明星代言”类型

《广告法》第16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18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24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38条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由上可知,明星代言商家的活动活动受到较多的约束,其中包括:

明星不得为保健食品广告代言

明星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代言

明星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教育类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弹窗”类型

广告弹窗类推广/促销类型一直是违法广告的重灾区,根据《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虽然《广告法》要求弹窗广告应设置“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然而实务中很多干扰项广告表面设置了“关闭标志”,但实际上“关闭标注”才是开启广告的页面;甚至广告页面设置了多个“关闭标志”:

实际上的关闭按钮隐藏在看不出来的小角落

更有甚者,没有设置“一键关闭”的按钮,意味着必须打开广告再退回才能开启正常页面。

这类型的干扰广告比较常见的还包括飘窗广告。

2021年7月8日,工信部发布《大力推进App开屏弹窗信息骚扰用户整治》的文件,力图大力整改App的弹窗问题。

可见,广告弹窗是当前监管的重点,互联网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建议不要做广告弹窗的尝试。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融入性广告属不属于此次工信部整治的范围呢?例如我们在打开微博、淘宝时,一开始会弹出几秒的广告再进入App首页,这类型的广告属不属于广告弹窗的整治范围?

笔者认为,这类广告并不属于被整治的范畴,因为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较大的干扰。但当前的监管力度较大,各地工商部门对文件的领会程度各不相同,且工信部并未出台实施办法免除这类广告的监管处罚,为避免在监管风口遭受惩罚,建议互联网企业主避免做这类型的促销广告。

文献引用:

“明星代言”类型中使用的部分图片援引自天衡律所黄镇斌律师《那些你不得不知的<广告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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