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工程总承包能否打破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兼析采购-施工等若干阶段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法律可行性
朱伯云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部专职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教育背景,在大型建筑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建筑类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适用指南》修订工作,目前专注于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胡丹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部实习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硕。曾参与《EPC项目所涉普遍性法律风险与防范指引》(实务手册)的编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的风险预控和纠纷处理以及大型建筑企业日常经营、内部管理等各类文件的审核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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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工程总承包人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全导致其无法准确报价为由要求对增加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因本案合同系交钥匙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所以业主方提供了施工图纸和说明后,承包方应该根据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进行申报,由于承包方已经计算并申报投标价,所产生的量与价或者计算疏漏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申报过程中承包方也并未提起缺少施工蓝图的要求,故其按照设计图纸申报后与被告达成的固定总价约定应予确认,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十冶公司”)
被告: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富平公司”)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0日,中十冶公司、富平水泥公司签订《1#、4#水泥库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十冶公司总承包富平水泥公司1#、4#水泥库项目工程。中十冶公司进场后积极组织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大量工程增补项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中十冶公司对超预算及超施工图纸部分亦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中十冶公司经决算该工程总价为17105452.56元,富平水泥公司已付工程款11329651.27元,下欠5775801.29元。现富平水泥公司已使用该水泥库,中十冶公司多次要求富平水泥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富平水泥公司一直拖延不付。另补充,中十冶公司在招投标阶段向富平水泥公司交纳3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富平水泥公司退还了20万元,剩余1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现工程已经完成,富平水泥公司一直未向中十冶公司退还保证金,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富平水泥公司向中十冶公司支付工程款5775801.29元,利息676955.56元,以后利随本清;2、依法判令富平水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富平水泥公司退还中十冶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
法院判决:1、被告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0591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清结完毕止);2、被告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3、驳回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69元、鉴定费149743元,共计206712元。由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负担59946.48元;由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765.52元。
被告富平公司辩称:
一、涉案工程是交钥匙的固定价格合同,合同固定价款为1268万元,答辩人已经支付被答辩人11332851.27元,减去代为支付的23011元,尚欠答辩人1324137.71元工程款。被答辩人主张的招标时因没有施工蓝图及图集导致无法准确报价,从而否定固定价格计价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施工阶段答辩人并没有对施工图纸进行变更,鉴定时也是按照设计阶段施工图纸进行鉴定,所以招标时提供的图纸完全可以计算出工程量,不会影响被答辩人的报价。答辩人在招标阶段提供了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对所需要的图集做了明确的说明和备注,所以被答辩人以没有图集导致报价不准确而否定固定价格不成立,且作为建筑公司不可能在没有图集的情况下盲目报价。
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和提供合同全部发票,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没有提供全部发票,但是答辩人已经支付了90%工程价款,所以下剩工程款没有支付的原因主要因为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发票,被答辩人要求的延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应予驳回。
三、电梯报价已经包含在1268万元固定价格中,不应当另行鉴定。被答辩人针对四个120吨地磅基础施工和一吨电梯项目向答辩人另行提交了报价,加上投标文件中预算总价11798279.35元,整体报价为13239768元,后经过双方协商才最终确定总工程款1268万元,并依据该价格签订了承包合同及附件。
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签证单中均没有答辩人的签字和盖章,答辩人并不同意被答辩人擅自增加工程量。对于被答辩人自行增加的工程量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电梯报价也包含在总报价合同中,因原告没有开具发票,所以没有达到支付尾款的条件,故利息请求不应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为查明涉案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法院委托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陕西富平水泥厂1#、4#水泥库工程图纸范围内总造价14402647.04元,根据资料显示原投标优惠了4.2%,优惠后图纸范围造价鉴定为13797735.86元。图纸外签证部分造价615748.45元(其中签证单3、4、5、6号和8号部分在图纸范围可以体现,其他签证单1、2、7、8、9、10、11、12、14、15号共计279072.77元,13号签证单中电气签证原有价125839元,电气新组价210836.68元)。依据原合同部分电梯设备报价为290000元,按合同取费后造价是316386.25元,原投标优惠了4.2%,优惠后电梯设备造价为303098.03元。
原、被告通过招标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的《1#、4#水泥库总承包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招标时提供了《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概况》、《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报价说明》、《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新增电气设备统计(电气、自动化、照明)》、《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电气要求》、《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及库侧汽车散装工艺设备表》、《推荐使用于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的工艺设备供应厂家、品牌》和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原告也是依据上述材料进行报价,双方经确认后约定总价款为1268万元,因被告出具的《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报价说明》中已经明确“14、工程为总包交钥匙工程,原则上按设计施工,为达成合同目标可能涉及相关设计优化、完善变更,须经业主同意,相关费用也包含在总包报价中;16、本工程无任何形式的工程增加以及变更增加费用,杜绝任何形式转包、分包行为;20、根据设计图纸资料统计出的……,不再追加费用”,故本案合同应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结算应依照1268万元计算。原告主张因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没有图集无法准确报价,故应该对增加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因本案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所以业主方提供了施工图纸和说明后,承包方应该根据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进行申报,由于承包方已经计算并申报投标价,所产生的量与价或者计算疏漏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申报过程中承包方也并未提起缺少施工蓝图的要求,故其按照设计图纸申报后与被告达成的固定总价约定应予确认,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且在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中附注有不详之处按照结构施工图统一说明或院标图集中相应要求制作的约定,故原告主张因无图集导致报价不准确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主张在合同范围外增加工程量,提供了15张变更签证单,并对变更签证单增加的工程量申请了鉴定。但根据双方约定,原则按照设计施工,涉及相关设计优化、完善变更等,须业主方同意,故对变更签证单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鉴定结论确认。首先,签证单3、4、5、6号和8号部分内容在图纸范围可以体现,不应重复计算,本院不予认定。其次,签证单1、2、7、8、9、10、11、12、14、15号共计279072.77元,被告方表示该部分签证内容是原告方在合同外增加工作量,且在合同招投标报价时并未对该增加量予以报价,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该增加工程量确系应予施工项目,对此,被告予以确认,本院应予认定。第三、签证单13号关于电气设备项目增加量,因双方签订的《1#4#水泥库总承包合同》附件2项目报价第二十条“根据设计图纸资料,统计出的工艺设备表及电气自动化仪表清单,……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自己统计测算,列表如有遗漏设备及材料等数量的不足,承包商应在项目实施工程中予以补充完全,以确保项目目标的达成,不再追加费用”之规定,该部分增加量没有得到业主确认,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电梯设备等,原告主张因投标报价阶段没有对电梯等报价,所以应予另行支付电梯设备价款。从双方认可的投标总价表及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可以证明,原告分两次报价全部工程造价,包含有1#4#土建部分、电梯、电梯井架、地磅基础、电气等共计13239768.47元,后在竞价确认函中承诺最低价为1275万元,故本案合同的总价款中包含有电梯设备、地磅基础等项目,且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报价说明也做了明确说明“本工程包含四个120吨地磅基础施工以及一吨电梯一部的总包,电梯报价包含电梯设备费用、设计费用、电梯钢结构井架费用、地坑及基础、所有接线电缆及桥架费用、所有土建安装工程费用等”,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于2012年10月底接收1#、4#水泥库项目,已经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被告已经进料投入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被告应当从2012年1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工程款之日。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向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现质保期已过,该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关于富平水泥公司代中十冶公司付给刘金榜20311元工程款应否由中十冶公司承担的问题,中十冶公司同意在该工程款清结时对该笔执行款予以扣除。关于富平水泥公司对中十冶公司罚款共计4000元一节,中十冶公司在支付款工程款明细表中已经扣除。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2.0.29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指项目承包人与项目发包人签订的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合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中的任意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的承包。但也有观点认为,工程总承包至少应包括设计和施工,将设计-采购、采购-施工排除在工程总承包范围之外,理由是在这几种模式下存在施工或设计合同是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在此情形下,对工程质量、安全、设计等负责的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而非仅工程总承包企业,因此这一方式并不符合工程总承包的本意。
为此,我们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检索,现将查询到的关于工程总承包承包方式的相关规定列举如下:
《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2.0.1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根据该规范2.0.1条文解释,工程总承包可以是全过程的承包,也可以是分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承包方式、权责利等由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有下列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等全面负责。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项目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和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上述规定对工程总承包的方式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均未排除设计-采购、采购-施工为工程总承包的模式之一。同时,设计-采购、采购-施工在国内外已经普遍被使用,实践中也均被认为属于若干阶段的工程总承包。交钥匙合同(Turn-key),即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是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业主或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承揽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过程,并且总承包商全面承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造价等,最终向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和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承包模式。根据FIDIC出版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前言部分规定:“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本案中,2011年8月10日,双方签订《1#、4#水泥库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富平水泥公司已经完成了施工图设计,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不包括设计。富平水泥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报价说明》中明确:“14、工程为总包交钥匙工程,原则上按设计施工,为达成合同目标可能涉及相关设计优化、完善变更,须经业主同意,相关费用也包含在总包报价中”,该说明中虽然明确了承包人相关设计优化、完善变更的合同义务,但这并不是将设计发包给中十冶公司,即使在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下,承包人也可以对设计图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后变更。案涉《1#、4#水泥库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不包括设计,而交钥匙的EPC合同是设计、采购、施工的组合,故本案承包方式实际并非双方合同所约定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
水泥库图示(来源于网络)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下,工程所需要的混凝土、钢材等大宗主材和相关辅材,以及塔吊、施工电梯等各种材料和施工机械通常由承包商负责采购,对于电梯、空调等为满足房屋正常居住功能的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往往也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之内。一般来说,在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合同条件下的采购,一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主要是指对与项目特定生产功能有关的专业设备、工艺装置设备、成套设备和物资的采购。本案中,发包人富平水泥公司以《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概况》、《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报价说明》、《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新增电气设备统计(电气、自动化、照明)》、《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电气要求》、《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及库侧汽车散装工艺设备表》、《推荐使用于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的工艺设备供应厂家、品牌》和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招标文件邀请原告中十冶公司投标,中十冶公司据此报价,并签订的《1#、4#水泥库总承包合同》,其承包范围包括了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照明)、工艺设备表中约定的设备,并约定了工艺设备供应厂家、品牌,这些设备均为实现水泥库特定功能的工艺设备,因此,案涉《1#、4#水泥库总承包合同》应实为采购-施工总承包(P-C)合同。双方在《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报价说明》第二十条约定“根据设计图纸资料,统计出的工艺设备表及电气自动化仪表清单,……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自己统计测算,列表如有遗漏设备及材料等数量的不足,承包商应在项目实施工程中予以补充完全,以确保项目目标的达成,不再追加费用”,将实现业主工程总承包项目功能需求、项目目标的采购风险分配给有经验的工程总承包商也符合FIDIC国际惯例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本质特征。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最初源于西方国家私人企业主在工业或民用建筑中,通过固定的投资额和工程进度要求营造满足其功能需求的建筑产品。所以EPC模式下,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如FIDIC1999年的银皮书《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14.1条约定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FIDIC1995年的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13.1约定的也是固定总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14.1.1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合同形式)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规定:“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从以上相关规定来看,工程总承包项目主要采取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顾名思义固定总价应指除双方合同约定的风险或调价因素外,固定总价应不予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结合本案而言:
首先,本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为固定总价,以及固定总价合同所对应的承包范围是否明确。承包人中十冶公司以招标时发包人富平水泥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是施工蓝图,且没有图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为由,认为案涉合同不是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推翻约定的1268万元固定总价,主张对增加的工程量按实结算。但从该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的签订来看,施工图纸由发包人富平水泥公司提供的,双方对图纸变更和工程量清单不准确的风险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该合同的承包范围是明确的,无论是施工蓝图还是白图都不影响承包范围的确认,图集是公开和通用的,没有图集也不会对投标人报价造成影响,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附注有不详之处按照结构施工图统一说明或院标图集中相应要求制作的约定,故承包人主张因无图集导致报价不准确的理由,不能成立,结合《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报价说明》,案涉合同应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固定总价对应的承包范围是明确的,价款结算应当按照1268万元计算,而不是按实结算。
其次,在固定总价对应的承包范围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争议的工程量是否在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的承包范围和风险范围之内进行判断。关于案涉工程的电梯设备等,《1#、4#水泥库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和内容包含一吨电梯一部,属于承包范围之内,应当认为已经包含在1268万元固定总价范围内,不得予以调整。相反,关于签证单1、2、7、8、9、10、11、12、14、15号,因其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1268万元固定总价所包含的范围,发包人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所以,就此类签证单应当对工程价款进行调增。
再次,即使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所对应的承包范围,在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发承包双方也可能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合同变更而发生工程结算争议,需要通过招投标或合同约定的风险分配条款确定风险的承担。本案中,关于签证单3、4、5、6号和8号部分内容在图纸范围内可以体现,明确属于固定总价所对应的承包范围内,承包人中十冶公司认为这是对发包人富平水泥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工程。在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中,由于是承包人负责设计,并根据其设计的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模拟清单进行报价,因而由承包人对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负责。案涉工程虽然是发包人负责设计并提供了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但在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陕西富平水泥1#、4#水泥库项目报价说明》中已经明确“14、工程为总包交钥匙工程,原则上按设计施工,为达成合同目标可能涉及相关设计优化、完善变更,须经业主同意,相关费用也包含在总包报价中;16、本工程无任何形式的工程增加以及变更增加费用,杜绝任何形式转包、分包行为;20、根据设计图纸资料统计出的……,不再追加费用”,可见,承包人应当在投标时审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因此,虽然是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根据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在承包范围内的变更风险仍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因该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属于固定总价所包含的范围,不应当予以重复计算。故,签证单3、4、5、6号和8号部分内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应调价。
2016年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尤其是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推动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工程总承包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承包模式,既利于控制投资、缩短工期、又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已经成为未来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上多年来的平行发包模式,设计单位只对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只对施工负责,对工程总承包模式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例如本案就是一个采购-施工总承包(P-C)合同,承包人中十冶公司在庭审中坚持认为双方是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富平水泥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为交钥匙工程,然而,中十冶公司承包范围并不包含设计,正如前文所述,交钥匙工程的通常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说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承包方式还不甚了解,。因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尤其是刚刚转型做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院和施工企业,都应当对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充分的认识,包括工程总承包模式特点和优势、承包方式、计价方式、风险分担等。
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这是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主要特征,不能按照施工总承包的计价思维和风险范围来实施工程总承包。从上述案例的内容及分析来看,合同约定采用了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计价模式,但承包人仍然以施工总承包的清单计价思维来实施工程,如合同约定:“工程为总包交钥匙工程,原则上按设计施工,为达成合同目标可能涉及相关设计优化、完善变更,须经业主同意,相关费用也包含在总包报价中”。承包人中十冶公司仍然当作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下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处理,在报价阶段直接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未考虑可能的设计变更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变更进行签证,期待通过签证单主张增加工程款,最终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工程总承包商相较于施工总承包的承包商往往承担着更大的风险,造价管理应贯穿招投标、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和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等承包阶段,这些都是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应当充分考虑的,而不能盲目沿用设计、施工相分离的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思维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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