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实务总结

来源:并购达人

小资LAWYERS温馨提示:股权激励,是公司股权或者股份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使他们参与决策、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形成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的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关系,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以下推文详细总结了股权激励的相关实务。一起来学习吧!
小资LAWYERS崇尚分享!让我们分享经验,共同提高!
一、  股权激励的特点
股权激励是克服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局限的制度安排
目前无论在国内或是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还是主要来源于“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机制、福利计划”四部分。
①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由各公司的薪酬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每年一至两次根据企业、员工业绩与相似人才报酬情况进行评估,过往绩效占相当比重。
②年度奖金是对公司、部门或个人上一财政年度过往业绩的评价。
二、 我国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探索
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内对管理层股权激励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模式:
①期股奖励模式: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例如电广传媒、金陵股份、光明乳业、泰达股份、佛山照明等上市公司。
②股票期权模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我国部分在港上市的企业,如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采用。
③股份期权模式: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高管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 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 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 1:4 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且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后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④虚拟股票期权模式: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给予的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早期的联想集团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⑤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70%风险收入转为股票期权(另外 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国资公司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市价为激励对象购入该公司流通股。
⑥股票增值权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适用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
三、股权激励具体方案设计
1 激励模式创新
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有以下几种股权激励模式:
(1)业绩股权。即首先在某个周期开始时确定期间业绩目标(可以为一年或一个任期,若为一个任期,可以考虑同时设立阶段性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达到预定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对业绩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①净利润,②净资产收益率,③利税总额,④其他财务指标,⑤综合性指标。
(2)股东价值成长股权。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将股价上升作 为股权激励的标准,如果股价在既定周期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 目标,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
这种激励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在全流通背景下,股东的价值将由二级市场股价来衡量。企业经营优劣、介入项目前景好坏等因素,会直接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这也是对公司经营成绩的直接说明。
(3)资产增值股权。将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作为股权激励的 条件。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如果总资产(或净资产)达到/阶段性 达到某一目标,则授予激励对象一定股权。
这种激励模式的提出,是基于:部分公司面临并购、业务多元化、以及正运作一些对公司未来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的环境,采用资产增值股权就比较有意义。
(4)限制性股权。提出这种股权是改变只有激励而约束不力的情况,即通过对激励对象的股权获得、抛售条件进行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这是对所获期权抛售上的限制)。
2 资金安排创新
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支持,可以采用的策略实际上已相当广泛,除传统的银行贷款支持模式外,其他一些方式也可能采用:
(1)信托计划(2)券商及其他机构的过桥贷款
(3)券商代理变卖部分期权,以实现部分期权
(4)激励方案设计过程中,同时考虑业绩奖励,以减轻财务压力
3 严格与规范的决策程序
按目前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要求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要求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激励计划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同时按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出现了:“董事会是在自己决定自己的激励计划”,在决策中会否偏向某一方就不言而喻。但是,无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或是参与激励方案设计的中介机构,要建立起真正有利于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激励制度,严格与规范的决策程序必不可少。
4 股权激励不能完全代替 MBO(管理层收购)
股权激励与MBO 的共同点在于增加管理层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如 MBO 具有对企业的持股比例更高,长效激励效果更好的特点,而且其股份来源还主要是存量部分。正由于二者的特点以及作用上尚存在一些较明显的差异,这决定股权激励不能完全代替 MBO。中介机构为企业做 股权激励的同时,目前还不宜完全放弃对 MBO 的探索。
四、股权激励应当注意的问题
1、什么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内控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的董高、核心技术或核心业务人员(包括外籍),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3、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
除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还包括: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1)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所谓“老赖”)。
4、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5、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法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依法回避;
6、股权激励的六大原则
7、股权激励的四大风险

交易担保 创融咨询 创融咨询 小程序

(0)

相关推荐

  • 股权激励纠纷中的三个重点难点问题

    员工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向员工授予公司股权,实现员工与公司分享发展成果,共担经营风险,推动员工更加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激励方式.股权激励以股权为纽带,把管理.技术.资金.资源等价值创造各方凝聚 ...

  • 在IPO前发期权,上市后行权否可行?

    缘起是一个朋友问我的问题:在国内IPO前实施期权式股权激励,上市后行权,这个方案在主板是否可行? 背景 先简单说下背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2种办法: 限制性股票 期权 这是在上市后做的,主要差别 ...

  • 股权激励相关概念解析

    一.基本概念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包含三层含义: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份代表了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上市公司)或者每股净资产(非上市公司)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股票 ...

  • 云亭法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点解析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点解析 作者/冯凯丽 李静娴 张昇立(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而有效的人才激励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随着企业越来越重视关键人才的分配方式,股权激励逐渐进入大众 ...

  • 防患于未然!细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原因(附市场案例)

    标题 从2010年开始,市场上股权激励的案例数不断上升,尤其是从2017年开始呈爆发式的增长,截至2021年8月31日,已有2102家A股上市公司实施过股权激励,占统计日A股上市公司总数47.18%. ...

  •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实务、律师工作流程

    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相比上市公司来讲方式更加灵活,除股票期权外,分红利益.股权转让.业绩股.岗位股等等,都可以作为不同的激励方式对不同需求产生有效推动.通过全方位的设置,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员工利益融 ...

  •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8个误区!(含案例分析)

    来源:股权激励观察 导语 企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到底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规避哪些误区?本刊总结出目前我国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时面临的八大误区和陷阱,配以案例和评论,希望能给正在股权激励这个围城内外徘徊的 ...

  • 股权激励法律干货15篇汇编,附257页实务手册下载!

    股权激励法律干货15篇汇编,附257页实务手册下载!

  • 实务洞察|母子公司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探讨

    原创 中汇(浙江)税务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2020-07-15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留住核心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股权激励费用涉税处理问题在实务中日益增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 ...

  • 股权激励实务总结

    一.  股权激励的特点 股权激励是克服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局限的制度安排 目前无论在国内或是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还是主要来源于"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机制.福利计划"四部分. ...

  • 实务干货 | 股权激励纠纷中的四个重点难点问题

    2021/8/23 音频支持倍速播放 预计阅读时间: 14 分钟  员工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向员工授予公司股权,实现员工与公司分享发展成果,共担经营风险,推动员工更加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激励方 ...

  • 基小律观点 | 股权激励实务之激励股份回收争议及解决思路

    基小律说: 股权激励指公司通过附条件给予激励对象(以下或称"劳动者")股东权益的方式,使激励对象从劳动者变为公司(以下或称"用人单位")所有权人之一,与公司成为 ...

  • 【审判实务研究】股权激励纠纷法律关系的认定

    编者按:公司与股权激励对象之间因股权激励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该类纠纷通常呈现出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复杂情形.本文就如何认定股权激励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廓清股权激励法律关系与 ...

  •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税务规划落地实操班

    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激励机制的竞争,股权激励是企业发展绕不开的话题,面对股权激励,你是不是正面临如下困惑: 股权激励要不要做?股权激励什么时候做?股权激励怎么做?股权激励怎么管? 股权分给哪些人,什么时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