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何确定?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何确定?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rticle 693. Within the guaranty period, if the creditor failed to file a case or apply an arbitration against the debtor for the posterior guaranty or didn’t request the guarantor to fulfil guaranty liability for the collateral guaranty, the guarantor may not take any responsibility.

本条将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决定了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债权人对保证人采取诉讼和仲裁行为不能代替对债务人采取诉讼和仲裁行为,当然不能有本法规定的法律效果。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情况决定了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代替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当然也不能起到本法规定的法律效果。

第一种情况的要求是诉讼或申请仲裁,其他的协商、催告等不能代替诉讼和仲裁。诉讼和仲裁应以是否成功递交立案材料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正式立案为标准。 债权人撤诉或撤裁的应视为没有诉讼或仲裁,但如果法院已经将起诉状的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寄送被告或被告申请人的,则仍视为有效。 诉讼和仲裁被驳回的法律没有规定,个人认为应视情况确定诉讼和仲裁是否有效。鉴于诉讼程序的不确定性,债权人在提出诉讼或仲裁时,一定要留有足够的时间余量。

诉讼和仲裁是原则,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也需要诉讼如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和诉讼的效果是一样的,保证人死扣条条,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不拘于形式,只要提出了要求即可。考虑到口头要求证明的困难,最好使用书面形式并保留之。

如果保证人是多人,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务必通知所有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只通知部分保证人的,不能扩及其他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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