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颁布的背后逻辑

我支持合理教育惩戒,反对一切以“教育”为幌子进行的体罚。

进日,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家校间长期争持、困扰的“学生犯了错,管不管、罚不罚”问题提供了刚性准绳。

这一《规则》将在3月份正式实施,届时它将把因“对犯错学生的惩戒”而可能造成的种种家校纠纷在源头上做以制止,使得老师管理犯错学生时更有底气,也让学生、家长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更有理有据。

我们借此来看看“教育惩戒”这一话题之所以被长期讨论,它背后有怎样的逻辑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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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罚得罚,该训得训

首先,我们得弄清一个概念:什么是教育惩戒?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可理解就为:学生在学校里犯了错,像欺负同学、顶撞老师、调皮捣蛋影响他人等等,老师可以管教、也可以惩罚,让他/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这对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至关重要。像小时候和小伙伴一起玩游戏,如果有谁不遵守(或者违反了)大家一起制定的游戏规则,那么他就犯了规,对应的惩罚,要么出局、要么禁赛——总之不让他继续和小伙伴玩了。

在类似的游戏中我们慢慢地知道了:规则是要参与的每个人都去遵守的,如果不遵守就会遭受相应的惩罚。

现在的小孩因种种原因,这类自发的集体游戏很少,规则意识也就很难形成。而校园里的教育,实则是规则意识的训练场,“听老师的话”、“遵守校园规章制度”等就是遵守规则,而犯了错误就是违反了规则。如果违反了规则,学校(规则的制定者)和老师(规则的维护者)都不对违规行为进行对应的惩戒,那么于违规学生而言:规则就是个屁

从小对规则形成了藐视,规则意识寡淡,待到他们到了14岁以后,还如何对社会规则——法律、道德、公序良俗——生出敬畏,稍不留神可能犯大错,影响一生。

教育不但要教授具体知识,也得培养规则意识。对违反规则的行为通过惩戒让学生知晓代价,并规范、矫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唯有此,教育才能更好的培养出更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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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惩戒搞成体罚

教育惩戒原本是很正常的行为,像我们小时候上学,父母没少跟老师说:孩子就交给您教育了,就当自己的娃,该打就打,该骂就骂。末了还不忘一声:那就麻烦老师您了。老师打学生的现象很常见,你犯错了还屡教不改,就上巴掌,或者轻点的罚站、罚跑圈,让你长记性。

也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家长就特别疼宝宝,外人打不得骂不得,连老师出于教育的目的也不行。时不时冲学校来要和老师讨说法,为啥打我孩子,闹得一团乱。学校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干脆取消了所以教育惩戒行为。

另一方面,新闻中似乎到处都是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哪有老师的样子,分明是打着教育的幌子泄私愤,学生的生命健康都受到了威胁。家长为了保护孩子不受虐,也坚决反对学校里有任何惩戒行为。

于是,家校双方一拍即合,把原本正常、且非常必要的教育惩戒行为给禁止掉了。

这样时间一长也是问题连连。当触犯规则和遵守规则一个样时,谁还会刻意地遵守它?如果大家都不遵守、不敬畏规则了,那么要规则做何用?如果没有了规则,那哪来规则意识的培养?若没有形成规则意识,学生步入社会后肯定要栽大跟头。这与教育的目的背离,则前面把教育惩戒行为混同为体罚被一刀切的禁止就显得偏颇。

通过“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可知绝大部分家长是赞成教育惩戒的,至于不赞成的部分,主要还是担心一些“熊老师”拿惩戒当理由而体罚学生。到这里,问题的关键、也是难点被提了出来:别把惩戒搞成体罚,即如何区分什么是教育惩戒,什么是体罚,前者是教育的一部分,后者要严厉禁止。

于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从教育惩戒适用的情形、程度、方式等等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符合规定描述的情况,就可以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惩戒,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某些老师依个人情绪对犯错学生进行任意惩罚,或者体罚。是给教育惩戒行为的量裁者——老师——做了行为规范,同时确保犯错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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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行事是保障

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出台的该《规则》,罗列了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实施教育惩戒的六种情形:

按照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又具体做了教育惩戒措施的规定。比如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当场实施如下六种教育惩戒:

同时也提醒老师“对学生实施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

当学生违反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老师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规则》给出了五条具体的教育惩戒措施,并由老师及时告知其家长:

在遇到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生,《规则》也对应的给出了三条具体教育惩戒措施,同样由老师在教育惩戒实施前先告知家长:

除了上述三种程度外,如有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规则》指出学校可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高中阶段)的纪律处分

《规则》还明确规定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当然,《规则》里不能仅仅是老师如何对犯错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条文,同时它也对老师的过激行为做了严格限制。规定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八种行为:

如此以来,《规则》不但让老师明白了在什么情形、程度下,实施怎样的教育惩戒行为,也明确了老师的哪些行为是体罚、是违法行为,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力的同时,也将权力套上了笼子,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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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监督,优化规则

最后,我们无法回避一个问题:任何规定只要落笔成文,就会有空子可钻。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则》只能规定写出来的行为如何做,和哪些行为禁止做,而没有写出来的——如何做的和禁止做的——一定会有,没有什么《规则》是完善的,甚至适用于任何情景下的任何人。我们暂不说少数钻空子的“熊老师”,只谈如何让规则实践起来更完善。

对于已颁布的这个《规则》,我们得认识到它也仅仅是个最基本的规则的厘定,至于具体的实施,还需要依据每个地区的实际特色进行具体细化和补充,以形成各校的校规进行实施。

这里为了保证规则的不断完善,需要做到落地流程的正确。比如当一所学校要细化适用于本校的《规则》时,首先,需要学校、老师、学生及家长、社会人士等多方一同参与;其次,形成初稿时邀请多方进行听证确认;再次,将成文的校规校纪(规则的具体化)经校方代表报主管部门备案;接着,学校要组织老师、学生及家长进行专题讲解宣传;最后,实施起来才更符合实际、也更具效力。

光是细化和补充,形成较完整的校规校纪——《规则》的具体化——还不够。接着,还需要对它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避免惩戒权力滥用。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老师惩戒行为进行评价,由被惩戒的学生及其家长、实施惩戒的老师、及其他老师等对惩戒行为及校规校纪做反馈,多次收集信息做综合评估,以了解老师、学生各自对惩戒行为效果的主观认识。

同时,设立教育惩戒申诉部门,学生及家长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当惩戒行为可进行诉讼,当明确了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行为时过激,则必须由该老师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如此,大家一同参与规则的完善,一同监督规则的实施,在整个过程中共同使规则更适应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惩戒很好的实施,也就更有利于纠正犯错学生的行为,树立规则意识,以使教育惩戒的功效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

以上,就是对 # 教育惩戒规则 # 背后逻辑的简单梳理。就这一现象,通盘了解之后,就可以知晓它指的是什么、实施难点在哪、使用意义何在、如何优化等问题。文章涉及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如有其他思考,期待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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