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感】输液中产生的玻璃瓶和聚丙烯塑料袋该怎么分类
(来源:国家卫健委)
国家层面强化医疗垃圾分类的重要性
2018年5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马晓伟要求,卫生健康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各项要求和本次大会精神,结合当前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细化实化政策和具体措施,坚定有序落实保障推进工作,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
根据本次会议精神和部署,要重点组织好落实好以下环境与健康工作提出三点内容:
一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建设健康环境。
二是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动员群众改善环境。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农村户厕改造,发动群众,减少垃圾、污水、粪便等污染环境。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监管,在医疗机构内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助力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三是推进全民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环境公共教育。
(来源:腾讯视频 四川感控版)
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2017年多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文件,
要求在医疗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明确各方职责,畅通生活垃圾处置渠道。要求2020年底前在我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范围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通知》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范围。所有医疗机构均应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及分类投放和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对不同类别的垃圾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
三是强调了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要求。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按照可回收生活垃圾单独集中回收、存放。特别明确了不得纳入生活垃圾管理的3种具体情形。
四是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提出管理要求。在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同时,加强与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
很具体的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一)明确分类类别。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4.其他垃圾。
(二)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1.有害垃圾投放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便利、快捷的原则,集中或定点设立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2.易腐垃圾投放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在易腐垃圾主要产生区域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易腐垃圾,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
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间,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
(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
1.有害垃圾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
2.易腐垃圾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可与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每日产生的易腐垃圾由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上门收集并处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生物转化有机肥等技术就地处置易腐垃圾。
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医疗垃圾分类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
医疗垃圾成分复杂,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垃圾主要包括: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a、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b、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c、废弃的被服;
d、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废弃的血液、血清。
二、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a、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b、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c、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