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一:基础问题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28期文章
本部分主要涵盖民间借贷的定义,借贷合同的签署、成立、生效,借贷合同的内容,借款的支付与偿还义务,违约责任,借贷纠纷的管辖等问题。实践中,常常存在借款不签合同,甚至现金交付却不签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这为妥善解决借款纠纷埋下了重大隐患。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签书面合同,但为保障借款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建议出借款项时签订合法、完整的书面合同,并保留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
Q1:     什么是民间借贷?
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是金融借贷,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放贷款的行为。
Q2:     民间借贷一定要签书面合同吗?
答: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不签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最好签订书面借贷合同。
Q3:     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Q4:     自然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未实际出借款项,合同是否成立?
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才成立,仅仅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未实际出借的,合同尚未成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Q5:     借款合同成立之后就生效了吗?
答: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大多数时候,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在没有法定无效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成立之时亦为生效之时。
Q6:     借据、收据、欠条有什么区别?
答: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
收据: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
欠条:表明尚欠他人款项的凭证,广泛用于一般民商事交易中款项结算后的债务余额确认;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
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如货物买卖关系、加工承揽关系等)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借条、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则一般不用担心诉讼时效届满;但如果持有的是欠条,则可能从欠条落款日期起算还款的诉讼时效。
Q7:     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但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数额收取借款,有何后果?
答:出借人如约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但借款人拒不收取,导致借款未完成交付的,责任在于借款人,因此,即使此时借款人未实际利用借款,其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基于此类情形,建议指定收款账户,并明确款项转入收款账户之日起视为完成交付义务。
Q8:     出借人如何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答:借贷双方可以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财务凭证等资料,以此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Q9: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有何后果?
答: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但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对此权利进行明确。
Q10: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返还期限的,何时返还借款?
答: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还款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
Q11:   借款人可否提前返还借款?
答: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限计算利息。但借贷双方可以约定不得提前偿还借款,或者提前偿还借款时仍按约定期限计算利息。
Q12:   借款纠纷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答:
1.       需确认有效的借款合同是否对管辖权有具体约定,有约定按约定确定管辖。
2.       如果借款合同中未对管辖权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的,则一般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涉外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权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各地集中管辖等规定确定管辖权。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间借贷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Q13:   什么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答: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可以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以是借款人所在地。
如果出借人未履行出借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款人所在地(身份证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如果借款人未还款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出借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出借人所在地(身份证地址或经常居住地)。
Q14:   法院明确的借贷合同无效的特定情形有哪些?
答: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他人的;
2.       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后,将资金转贷给他人的;
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Q15:   涉外民间借贷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涉外民间借贷主要涉及管辖的问题,签订借贷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由境内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对出借人而言,若借款人为境外主体,则当出借人在境内起诉借款人还款时,涉及境内裁判在境外执行的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执行障碍和成本。因此,在出借款项时,建议要求借款人以境内财产提供担保,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境内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便于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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